上海送变电工程公司差旅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有效控制和压缩差旅费用,根据国家电网财〔2010〕1686号《关于印发〈国家电网公司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及上海市电力公司上电财(2012)007号《关于印发〈上海市电力公司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结合上海送变电工程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涵盖因公出差、工作调动以及按规定享受探亲等所发生的差旅费用。因公出国(境)的差旅费,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差旅费开支范围包括交通费、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交通费和住宿费在规定标准内凭据报销,伙食补助费实行定额包干。
第四条 坚持勤俭节约办企业的原则,严格执行出差审批管理制度,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
第五条 各部门、各基层单位对本部门、本基层单位员工出差费用的控制实施负直接责任,财务部门是差旅费的监控部门。
第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上海送变电工程公司本部,子公司、集体企业参照执行。
第二章 使用计划
第七条 公司年度差旅费使用计划由财务管理部根据公司当年营销规模、各业务子预算和年度财务预算测算编制,报总经理办公会议审定后执行。
第八条 公司本部、各分公司的差旅费根据年初审定的预算控
制使用。年度差旅费使用计划数原则上不允许突破,如因特殊情况需超额度使用的,应先报预算管理委员会批准后方可使用。
第三章 交通费
第九条 出差人员应按照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凭据报销交通费。未按照规定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自理。 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标准如下:
一、员工出差可乘坐火车硬座、轮船三等舱位。夜间(晚 8 时至次日晨 7 时)乘车 6 小时以上或连续乘车时间超过 12 小时,可乘坐硬卧。
二、因工作需要乘坐飞机或乘车6小时以内乘坐火车软座、硬卧的,必须事先填写差旅费审批表(见附表一),履行审批手续。
第十条 为鼓励员工节约成本,符合规定而未购买卧铺票的,按实际乘坐的硬座票价的 80%给予补助,可以乘坐软卧而改乘硬卧的,不再给予补助。
第十一条 员工因出差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其在市内往返飞机场、火车站、轮船码头的交通费(含轨道交通)以及因改签机票或退票产生的费用可凭有效发票报销。
第十二条 私车出市域出差由此发生的通行费等不予报销。
第四章 住宿费、伙食补助
第十三条 出差人员的住宿费用按照以下标准凭据报销: 一、员工出差按每人每天200元以内控制。出差至直辖市、省会城市、自治区首府、计划单列市(辽宁省大连市、山东省青岛市、浙江省宁
波市、福建省厦门市、广东省深圳市),住宿费标准可上浮一档控制。
第十四条 出差人员应严格执行住宿标准,优先选择公司系统内招待所、宾馆住宿。
第十五条 如遇特殊情况而发生住宿费超标的,应说明原因经公司分管领导批准后方可报销。
第十六条 出差人员无住宿费发票,一律不予报销住宿费。 第十七条 出差人员的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标准为每人每天50元。连续乘坐火车、轮船超过12小时的,增发伙食补助不超过50元。
第十八条 员工外出参加会议,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按会议通知的标准凭据报销;不统一安排食宿的,按照出差规定标准报销。在途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按照出差规定报销。
第十九条 员工自备车辆去市外出差者,由于没有交通费发票,不能提供明确的出差天数,因此必须提供会议通知(如无会议通知,则需在住宿费发票上注明天数),以便于确定出差天数核发补贴。
第二十条 员工在本市以外参加学习培训,由培训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凭据报销,不再发放伙食补助;未统一安排食宿的,按出差标准报销住宿费,30天(含)以内伙食费补助每人每天 50 元,30 天以上的,自第31天起,伙食补助每人每天25元。
第五章 工作调动、探亲的差旅费
第二十一条 员工按照公司相关规定享受探亲假,所发生的费用
按因公出差标准给予报销。
第二十二条 已婚职工探望配偶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交通费,一年报销一次;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交通费,四年报销一次。报销标准按出差标准执行。
第二十三条 员工出差或调动工作期间,事先经批准就近回家省亲办事的,其绕道交通费,扣除出差直线单程交通费,多开支的部分由个人自理。绕道和在家期间不予报销住宿费、伙食补助费。
第六章 报销票据
第二十四条 对报销票据的要求: 一、 车票、飞机票、轮船票:
(一) 差旅费报销单(见附表二)上所填写的起止日期、出差路线必须与所附车票、飞机票、轮船票上的起止日期、出差路线一致。如果所附车票没有明确标明起止地点的,应自己写上。
(二) 对非同一次乘车、乘机、乘船却出现票号相连的票的现象,将不予报销;对于弄虚作假者,将给予罚款。 二.发票:
(一) 必须是印有“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的正规发票, 发票的户名必须写全称。例如,“上海送变电工程公司”不能简写 为“上海送变电”或其它名称。
(二) 跨行业(住宿发票、餐饮发票、商业零售发票等)发票不可互相混用。
(三) 发票金额(无论大写、小写)填写有错误、描画或涂改的,
只能由发票的出具单位重新开具,而不能自己在原发票上进行更正。如果发票记载的其他内容确实有误的,应当由发票的出具单位重新开具或进行更正,如果进行更正,开具单位还应当在更正处加盖该单位的印章。
(四) 收据分为行政事业性收据和非行政事业性收据。行政事业性收据可以作为报销凭据。
三、员工外出参加会议,应在“付款申请单”后附会议通知。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差旅费具体报销流程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企业负责人的差旅费按照《上海市电力公司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上海送变电工程公司财务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此前颁发的《差旅费、会务费、业务招待费管理办法》(Q/SB GC05-2006)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