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中国A贸易出口公司与外国B公司以CFR洛杉矶、信用证付款的条件达成出口贸易合同。合同和信用证均规定不准转运。A贸易出口公司在信用证有效期内委托C货代公司将货物装上D班轮公司直驶目的港的班轮,并以直达提单办理了议付,国外开证行也凭议付行的直达提单予以付款。在运输途中,船公司为接载其它货物,擅自将A公司托运的货物卸下,换装其它船舶运往目的港。由于中途延误,货物抵达目的港的时间比正常直达船的抵达时间晚了20天,造成货物变质损坏。为此,B公司向A公司提出索赔,理由是A公司提交的是直达提单,而实际则是转船运输,是一种欺诈行为,应当给予赔偿。A公司为此咨询C货代公司。假如你是C货代公司,请回答A公司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理由何在?B公司可否向船公司索赔?
答案:(1)A公司对此货损不承担责任。
(2)A公司已按信用证的规定将货物如期装上直达班轮并提供了直达班轮提单,卖方义务已经履行。
(3)按CFR条件成交,货物在装运港装上驶往目的港的船舷时风险即转移。货物何时到达目的港,是否到达目的港,包括船公司中途擅自转船的风险概由买方承担,而与卖方无关。
(4)B公司可凭直达提单向承运人索赔。(1分)
6、某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经营国际集装箱拼箱业务,此时他是CONSOLIDATOR,由于他签发自己的提单,所以他是无船承运人(以下称为无船承运人)。2004年9月15日,该无船承运人在KOBE港自己的CFS将分别属于六个不同发货人的拼箱货装入一个20英尺的集装箱,然后向某班轮公司托运。该集装箱于2004年9月18日装船,班轮公司签发给无船承运人CY/CY交接的FCL条款下的MASTER B/L一套;无船承运人然后向不同的发货人分别签发了CFS/CFS交接的LCL条款下的HOUSE B/L共六套,所有的提单都是清洁提单。2004年9月23日载货船舶抵达提单上记载的卸货港。第二天,无船承运人从班轮公司的CY提取了外表状况良好和铅封完整的集装箱(货物),并在卸货港自己的CFS拆箱,拆箱时发现两件货物损坏。2004年9月25日收货人凭无船承运人签发的提单前来提货,发现货物损坏。请问:
(1)收货人向无船承运人提出货物损坏赔偿的请求时,无船承运人是否要承担责任?为什么?
(2)如果无船承运人向班轮公司提出集装箱货物损坏的赔偿请求时,班轮公司是否要承担责任?为什么?
(3)无船承运人如何防范这种风险?
答: (1)要承担责任 。无船承运人收到货物时签发的提单为清洁提单,表明货物状况良好,因此要对货物的损失承担责任。
(2)不要承担责任 。因为班轮公司是按照外表状况良好和铅封完整的集装箱(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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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CY交给无船承运人的。
(3)投保责任险 ;在提单上作批注或货主保函换取清洁提单或其他方式。
7、2001年10月,法国某公司(卖方)与中国某公司(买方)在上海订立了买卖200台电子计算机的合同,每台CIF上海1000美元,已不可撤销的信用证支付,2001年12月马赛港交货。2001年11月15日,中国银行上海分行(开证行)根据买方指示向买方开出了金额为20万美元的不可撤销的信用证,委托马赛的一家法国银行通知并议付此信用证。2001年12月20日,卖方将200台计算机装船并获得信用证要求的提单、保险单、发票等单据后,即到该法国议付行议付。经审查,单证相符,银行即将20万美元支付给卖方。载货船离开马赛港10天后在航行途中由于船员航行操作过失,船舶触礁,救助无效。货船及货物全部沉入大海。此时开证行已收到了议付行寄来的全套单据。,买方也已得知所购货物全部灭失的消息。因此,卖方举借支付货款,理由是其不能得到所期待的货物。根据中国海商法和国际贸易惯例,请回答:
(1)这批货物的风险自何时起由卖方转移给买方
(2)买方能够因这批货物全部灭失而免除其所承担的付款义务?
(3)如投保PICC货物一切险条款,保险公司是否承担保险责任,为什么? 答: (1) 自2001年12月20日装船货物越过船舷时风险由卖方转移给买方
(2)买方不能免除其所承担的付款义务。信用证方式的交易是单证的买卖,只要所有单证符合信用证的要求,买方就要承担付款的义务。
(3)保险公司要承担保险责任的。货物一切险包括运输工具触礁、沉没造成的货损和货物灭失。
(4)承运人不须承担责任。中国海商法中规定承运人对“船长、船员、引航员或者承运人的其他受雇人在驾驶船舶或者管理船舶中的过失”不负责任。
8、我国A贸易公司委托同一城市的B货运代理公司办理一批从我国C港运至韩国D港、的危险品货物。A贸易公司向B货运代理公司提供了正确的货物名称和危险品货物的性质,B货运代理公司为此前发起公司的HOUSE B/L给A公司。随后,B货运代理公司以托运人的身份向船公司办理该批货物的订舱和出运手续。为了节省运费,同时因为B货运代理公司已投保责任险。因此B货运代理公司向船公司谎报货物的名称,亦未告知船公司该批货物为危险品货物。船公司按通常货物处理并装载于船舱内,结果在海上运输中,因为货物的危险性质导致火灾,造成船舶受损,该批货物全部灭失并给其他货主造成巨大损失。请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A贸易公司、B货运代理公司、船公司在这次事故中的责任如何? (2)承运人是否应对其他货主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为什么? (3)责任保险人是否承担责任,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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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作为承运人的船公司是否要承担责任,为什么?
答:(1)A贸易公司和船公司无责任。B货运代理公司负全责。
(2)承运人无须对其他货主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由于B货运代理公司未向船公司告知该批货物为危险品货物,因此由此产生的货物灭失和对其他货物及船舶的损失均由B货代公司负责。我国海商法规定,运输危险品时“托运人未通知或者通知有误的,承运人可以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根据情况需要将货物卸下、销毁或者使之不能为害,而不负赔偿责任。托运人对承运人因运输此类货物所受到的损害,应当负赔偿责任”。
(3)责任保险人不承担责任。因为投保人隐瞒了货物的真相,属于欺骗性质,保险公司免责。
9.A货主委托B货代公司出运一批货物,从青岛到新加坡,B货代公司代表A货主向C船公司订舱,货物装船后,B货代公司从C船公司处取得提单。C船公司要求B货代公司暂扣提单,直到A货主把过去拖欠该船公司的运费付清以后再放单。随后A货主向海事法院起诉B货代公司违反代理义务,擅自扣留提单而造成其无法按时结汇产生的损失,根据上述案例,请分析:
① B货代公司对A货主的损失是否承担责任?为什么? ② C船公司本身是否有权暂扣提单?为什么?
答:(1)B货代公司对A货主的损失要负责任。B货代公司无权扣留提单,过去A货主拖欠船公司的运费与本案无关,这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
(2)船公司本身有权暂扣提单。通常提单背面条款都规定了,对应当向承运人支付的费用没有付清,船公司有权滞留货物。运费预付的提单,如果发货人未付运费即取得提单时双方应有帐期协议,因货主未付运费,承运人有权对该货主的所有(货物)提单有滞留权。
10.甲货运代理公司接受乙外贸公司委托,全权负责一批时令货物的运输。乙外贸公司问询甲货运代理公司货物能否在规定时间内运抵目的港。甲货运代理公司查询丙班轮公司船期表后,认为没有问题,于是向乙外贸公司承诺货物可以按时运抵。沪五装船后,因为船员驾驶船舶疏忽发生触礁搁浅,船舶比原船期表时间晚到目的港5天。请问: (1) 甲货运代理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货物延期交付的责任,为什么? (2) 丙班轮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货物延迟交付的责任,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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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1) 是的,甲货运代理公司应当承担货物延期交付的责任。甲货运代理公司对乙外贸公司承诺,货物可以按船公司船期表规定的时间运抵,因此要对货物的延误承担责任。
(2)丙班轮公司对货物延迟交付不负责任。船公司所公布的船期表中抵离港时间都是预计的(Estimated),船期表上还注明如有变化不另行通知。班轮公司对延期交货从来都不负责任。
11.货主A公司向作为无船承运人的B货运代理公司订舱出运29个出口集装箱。B公司接受委托承运后签发了提单,又以自己的名义将其中10个集装箱交由C航运公司运输,将另外10个集装箱交由D航运公司运输。D航运公司的船舶在运输途中遇强风,部分装在甲板上的集装箱因绑扎不牢而落入海中灭失。收货人持B公司签发的B/L提货时发现少了3个集装箱,收货人向B公司索赔,B公司拒赔,从而引发诉讼,请分析: (1)B公司和D航运公司是否应对收货人承担索赔责任,为什么? (2)D航运公司对集装箱落海灭失是否适用免责条款,为什么?
答: (1) B公司和D航运公司应该对收货人承担索赔责任。
B公司签发了自己的提单,充当无船承运人的身份,因此要对发货人A公司的货物的灭失首先负责。 而B公司是实际的承运人,根据我国海商法的规定,集装箱货物自其在装港接受到卸货港交付期间,承运人应负责任。所以他们双方都应负责。
(2)不可以,部分装在甲板上的集装箱因绑扎不牢而落入海中灭失,属于承运人管货不当,不可以免责。
12. 原告:重庆市海运有限责任公司;被告:海阳通商株式会社。原告诉称,2008年10月,原、被告之间签订了定期租船合同,将原告所有的“金满洋”轮租与被告。双方约定:租金每天6200美元,每15天预付一次,同时租船人每月须支付出租人(原告)1000美元的通讯费和1000美元的船上绑扎件补偿费。租期为六加六个月由租船人选择,但须提前一个月通知船东,并征得船东的同意。10月12日,原告按照租约约定将“金满洋”轮交与被告,2001年5月2日被告还船。其间,被告曾向原告支付租金及通信、绑扎费计773140.30美元,尚欠原告367853.42美元。原告认为,双方的租船合同合法有效,被告理应按合同支付租金及相关费用。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船舶租金及通信、绑扎费367853.42美元。 问题:如果你是法官将如何判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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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告海阳通商株式会社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重庆市海运有限责任公司支付拖欠的租金及通讯、绑扎费353157.21美元;
(2)被告海阳通商株式会社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重庆市海运有限责任公司支付第一项中租金及通信、绑扎费的利息损失,其中83000美元的利息自2001年2月24日起算;81000美元的利息自2001年3月11日起算;94000美元的利息自2001年3月26日起算;95157.21美元的利息自2001年4月10日起算,均算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3)对原告重庆市海运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13.2008年6月,我国A 进出口公司委托 B 货运代理公司办理600个纸箱的男式羽绒滑雪衫出口日本的手续。 B公司将货物装上C 船公司派来的船舶,并向A公司签发了清洁的多式联运提单,提单载明货物数量600纸箱,分装在3个集装箱内。6月29日,该轮抵东京收货人仓库,收货人发现货物由于集装箱有裂痕,雨水进入箱内造成货物损坏。2009年9月25日,收货人以B 货运代理公司和实际承运人 C 船公司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本案例,请分析:
(1) B公司的身份是代理人还是承运人,为什么?
答:B公司的身份是承运人。因为B公司向A公司签发了多式联运提单,是多式联运经营人,因此B公司对委托人A进口公司来说是承运人的角色。
(2) 依照我国海商法的规定,C 公司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为什么?
答:C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因为C公司是实际承运人。货物损失是在其承运的过程中产生的损失,所以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 依照国际多式联运公约的规定,B公司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为什么 ? 答:B公司应该承担赔偿责任。B公司是多式联运合同的当事人理应赔偿。然后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向实际造成损失的责任人进行追偿。
五、操作题
1.某货主委托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办理一票集装箱海运出口货运事宜,要求承运人签发海运单。请写出海运单流转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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