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对《非信贷资产风险分类工作底稿》、《非信贷资产风险分类认定表》中资料的完整性和初分结果的准确性进行集体讨论并提出审核意见,由所在部门和信用社(支行)负责人签字后,上报县级联社(行)。 (二)确定分类结果
1.各级联社(行)风险管理部门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规定权限负责辖内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上报分类结果、本部经营管理非信贷资产的分类、统计、分析及相关程序等进行审查、确认和最终认定工作;
2.各级联社(行)风险分类小组审核确认分类意见,并对须报经风险管理委员会认定的贷款提出分类意见;
3.各级联社(行)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对大额非信贷资产、损失类非信贷资产以及分类争议较大非信贷资产的认定工作。 (三)调整分类的审查认定。
非信贷资产类别由上级调至下级的,由非信贷资产风险分类小组进行最终认定。非信贷资产类别由下级调至上级的,由非信贷资产风险分类小组提出调整建议并上报县级联社(行)风险管理委员会后,按照规定权限确定资产分类结果。 (四)档案管理
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应加强业务档案管理,及时收集、整理各项非信贷资产的档案资料,确保档案要素齐备,内容真实、完整(如有漏缺,应以书面形式说明)、有效,为各项非信贷资产的分类提供充分、可*的信息基础。 八、管理考核
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非信贷资产分类管理要按照 “落实责任、按季监测、定期分析、科学考核”的要求进行。
(一)落实责任: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要明确理事长(董事长)为非信贷资产风险分类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并将责任分别落实到有关责任人 ,做到人员落实、任务落实、措施落实。省联社主要负责对辖内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非信贷资产风险分类工作的具体实施和督查落实工作;地、市联社(省联社办事处)主要负责指导辖内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按照监管部门要求进行风险分类,监测、管理、检查其分类准确性;县级联社(行)主要负责组织实施风险分类、确保分类准确性、提高非信贷资产管理水平;农村信用社(支行)主要负责具体风险分类、完善档案、定
期上报、优化非信贷资产结构等工作。
(二)按季监测: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要按季监测、分析非信贷资产的风险状况,及时填报《非信贷资产风险分类汇总表》,及时上报上级联社和当地监管部门。 (三)定期分析:各级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每半年、年度要对辖内非信贷资产风险状况和变化趋势做出判断和评价,进行新发生的不良非信贷资产原因分析,提出抓好非信贷资产管理意见和措施,形成监测分析报告,上报上级联社和监管部门。 (四)科学考核: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要根据非信贷资产风险分类的要求,合理确定各项考核指标,重点考核分类结果的准确性和非信贷资产风险的化解情况等,对责任人进行严格考核,并向监管部门和上级管理部门报告有关情况。 九、资产减值准备提取
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要根据非信贷风险资产风险分类结果,参照《财政部关于印发<金融企业呆账准备提取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05]49号)文件要求,提取一般准备和相关资产减值准备。一般准备和相关资产减值准备比例达不到要求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要根据自身的资产质量及经营状况,制订切实可行的“损失准备分年计提计划”报当地监管机构核准后实施。 十、违规处理
对存在下列违规行为的责任人,监管和行业管理部门应根据性质和情节给予通报批评直至纪律处分:
(一)由于主观原因,未按规范程序操作,导致分类不准; (二)不真实反映和报告非信贷资产风险分类结果; (三)超权限认定风险分类结果;
(四)因主观原因,未按时上报非信贷资产风险分类数据,影响上级行上报和汇总分析;
(五)未将非信贷资产风险分类列入常规审计、检查;蓄意隐瞒存在的问题; (六)对非信贷资产风险分类工作审查不严、检查敷衍了事;
(七)未按照规定对非信贷资产风险分类结果进行会计处理,导致反映不真实; (八)相互不配合协调工作,推诿、扯皮影响分类质量及分类后续工作管理。 十一、其他
(一)本指引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二)本指引所涉及的非信贷资产包含各级联社(行)机关本身及省联社办事处的非信贷资产。
(三)本指引所涉及的非信贷资产数据应与“银行业非现场监管信息系统”数据保持一致。
(四)各省级合作金融机构要根据本指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经当地银监局审核批准后执行。 (五)本指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