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对受完九年义务教育的学生,学校需填写《义务教育毕(结、肄)业鉴定及综合素质评价表》,并将《义务教育毕(结、肄)业生名册》报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经审核后由学校发给《广东省九年义务教育证书》。
《义务教育毕(结、肄)业生名册》一式两份,经县级教育主管部门审核盖章后返还学校一份。
第四十四条 学生修完九年义务教育全部课程,按照素质评价有关规定,符合毕业条件的(包括补考后),准予毕业,由学校在《广东省九年义务教育证书》上注明“毕业”。不符合毕业条件的,准予结业,由学校在《广东省九年义务教育证书》上注明“结业”。
年满18周岁,未修完九年义务教育课程的,准予肄业,由学校在《广东省九年义务教育证书》上注明“肄业”。
第十一章 监督
第四十五条 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的; (二)违反规定开除或劝退学生的;
(三)未经学生家长同意公开或买卖转让学生资料及其家庭情况资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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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拒绝转交或延期转交转学学生的《学生评价表》复印件的;
(五)隐瞒辍学情况不报的;
(六)违反规定发放《广东省九年义务教育证书》的。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各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根据本《办法》制订实施细则,并报广东省教育厅备案。
第四十七条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批准招收适龄儿童、少年进行文艺、体育等专业训练的社会组织,自行实施义务教育的,其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八条“学生家长”指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表、册、卡由省教育厅制订基本样式,各市教育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实际作调整,由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或学校印制。
第五十条 本《办法》由广东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原广东省教育厅制定的《广东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籍管理规定》(粤教基?1999?14号)同时作废。
附件:一、广东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学籍档案资料样式:
(一)广东省义务教育阶段新生名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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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广东省义务教育阶段在校生名册 ;
(三)广东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卡;
(四)广东省义务教育毕(结、肄)业生名册; (五)广东省义务教育学生毕(结、肄)鉴定表; 二、广东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转学联系函、转学函; 三、广东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休学证明;
四、广东省义务教育阶段儿童延缓入学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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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义务教育阶段新生名册(封面)
— 学年初
学校: 校长: 学籍管理员: 电话:
新生 班, 人,其中女
名册共 页
审核单位: 审核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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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 生 名 册(内页)
20 —20 学年初 年级 班(本页 人)
序号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姓名 性别 民族 出生年 月日 学 号 户籍所在县(市、区) 备注 — 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