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暂行办法(3)

2019-01-26 13:37

第四十三条 对受完九年义务教育的学生,学校需填写《义务教育毕(结、肄)业鉴定及综合素质评价表》,并将《义务教育毕(结、肄)业生名册》报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经审核后由学校发给《广东省九年义务教育证书》。

《义务教育毕(结、肄)业生名册》一式两份,经县级教育主管部门审核盖章后返还学校一份。

第四十四条 学生修完九年义务教育全部课程,按照素质评价有关规定,符合毕业条件的(包括补考后),准予毕业,由学校在《广东省九年义务教育证书》上注明“毕业”。不符合毕业条件的,准予结业,由学校在《广东省九年义务教育证书》上注明“结业”。

年满18周岁,未修完九年义务教育课程的,准予肄业,由学校在《广东省九年义务教育证书》上注明“肄业”。

第十一章 监督

第四十五条 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的; (二)违反规定开除或劝退学生的;

(三)未经学生家长同意公开或买卖转让学生资料及其家庭情况资料的;

— 26 —

(四)拒绝转交或延期转交转学学生的《学生评价表》复印件的;

(五)隐瞒辍学情况不报的;

(六)违反规定发放《广东省九年义务教育证书》的。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各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根据本《办法》制订实施细则,并报广东省教育厅备案。

第四十七条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批准招收适龄儿童、少年进行文艺、体育等专业训练的社会组织,自行实施义务教育的,其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八条“学生家长”指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表、册、卡由省教育厅制订基本样式,各市教育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实际作调整,由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或学校印制。

第五十条 本《办法》由广东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原广东省教育厅制定的《广东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籍管理规定》(粤教基?1999?14号)同时作废。

附件:一、广东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学籍档案资料样式:

(一)广东省义务教育阶段新生名册;

— 27 —

(二)广东省义务教育阶段在校生名册 ;

(三)广东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卡;

(四)广东省义务教育毕(结、肄)业生名册; (五)广东省义务教育学生毕(结、肄)鉴定表; 二、广东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转学联系函、转学函; 三、广东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休学证明;

四、广东省义务教育阶段儿童延缓入学证明。

— 28 —

广东省义务教育阶段新生名册(封面)

— 学年初

学校: 校长: 学籍管理员: 电话:

新生 班, 人,其中女

名册共 页

审核单位: 审核日期: 年 月 日

— 29 —

新 生 名 册(内页)

20 —20 学年初 年级 班(本页 人)

序号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姓名 性别 民族 出生年 月日 学 号 户籍所在县(市、区) 备注 — 30 —


广东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暂行办法(3).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 下载失败或者文档不完整,请联系客服人员解决!

下一篇:XX泵站技防提升(视频监控系统建设)项目施工方案 - 图文

相关阅读
本类排行
× 注册会员免费下载(下载后可以自由复制和排版)

马上注册会员

注:下载文档有可能“只有目录或者内容不全”等情况,请下载之前注意辨别,如果您已付费且无法下载或内容有问题,请联系我们协助你处理。
微信: QQ: