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1.1 动火必须办理申请手续,经批准方可进行。
2.7.1.2 动火时,必须有现场监护人,备好灭火工具、急救工具和防护用品。 2.7.1.3 检修点附近不准有明火,切断电源应挂警告牌。 2.7.1.4 系统保持正压,压力在0.2~0.6kPa,应有人监护。 2.7.1.5 只准电焊,不准气焊。 2.7.2 停煤气检修
2.7.2.1 一般检修,必须用盲板切断煤气来源。临时性检修可用水封切断,并派专人看管。 2.7.2.2 用蒸汽或空气吹扫,CO小于0.03mg/L,或进行生物试验后方可动火。 2.7.2.3 动火办手续、清除可燃物、备好灭火工具,必要时通入蒸汽。 2.7.3 抽堵盲板或带煤气检修
2.7.3.1 检修前,须经煤气防护站同意,并派人现场监护。 2.7.3.2 检修人员必须配带防毒面具,不得使用过滤性面具。 2.7.3.3 30m内禁止一切火源。
2.7.3.4 敲打时要用铜质工具,使用铁质工具必须涂上甘油。 2.8 进入电除焦油器内应切断电源,并可靠接地。 2.9 检修用的照明只准用12V。
2.10 从事煤气生产和使用的人员,必须凭证操作。
2.11 排水下水道的冷弟水及洗涤煤气的水等,经处理应符合GBJ4—74《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 2.12 输煤系统启动与停车,必须发联络信号。带式输送机运行时,人不得从上面跨越或清理积灰。 2.13 煤气站一般不得接用临时电线。 3 作业环境
3.1 煤气站各生产场地应备有灭火和黄沙等。 3.2 工作平台宽应大于或等于800mm,栏杆高度不低于1050mm,栏杆底部有高度不低于150mm防护板。高于3m的直梯应有防护圈。
3.3 站房的噪声应符合有关标准规定。
3.4 值班岗位及工作场所应通风良好,工作地区应有鸽子、黄雀等生物,观察它们的异常状态。 3.5 煤气管道应按国家统一规定的颜色涂刷。
3.6 煤气站现场的明显位置应悬挂“严禁吸烟”等完全标志,并不得存放易燃易爆品。 4 个人防护
4.1 有足够的安全救护用具和测试仪器,并有专人维护和定期检查,确保处于完好状态。 4.2 如发生中毒,应立即救人,施行人工抢救。
发生炉煤气站设计规范
总则
1.0.1 为使发生炉煤气站的设计能保证安全生产,节约能源,保护环境,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工业企业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常压固定床发生炉煤气站和煤气管道的设计。对扩建和改建的工程,应合理地充分利用原有的设备、管道、建筑物和构筑物。 本规范不适用于水煤气站和水煤气管道的设计。
1.0.3 发生炉煤气站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各项有害物质的排放和噪声的危害必须严格控制,并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1.0.4 发生炉煤气站和煤气管道的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2 术语
2.0.1 发生炉煤气站producer gas station
为生产煤气而设置的主厂房、煤气排送机间、空气鼓风机间、煤和灰渣贮运、循环水系统以及辅助设施等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总称。
2.0.2 运煤栈桥overhead bridge for coal convey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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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煤、焦炭或灰渣的胶带走廊。
2.0.3 破碎筛分间crasher and screen room 装有煤或焦炭的破碎设备或筛分设备的房间。 2.0.4 受煤斗coal receiving hopper 在煤场内或机械化运煤设备前的贮煤斗。 2.0.5 末煤pulverized coal 粒度为0—13mm的煤。
2.0.6 机械化运输transport by conveyer
胶带输送机、多斗提升机、刮板机和水力除灰渣等运输方式。 2.0.7 半机械化运输transport by simple machine
单轨电葫芦、单斗提升机、电动牵引小车、有轨手推矿车和简易运煤机械等运输方式。 2.0.8 磁选分离设施magnetic separator
在运煤系统上装磁选设备、悬吊式磁铁分离器、电磁胶带轮。 2.0.9 小型煤气站small type gas station
在标准状态下,煤气设计产量小于或等于6000m3/h的煤气站。 2.0.10 中型煤气站medium type gas station
在标准状态下,煤气设计产量介于6000m3/h小型煤气站和50000m3/h大型煤气站之间的煤气站。 2.0.11 大型煤气站large type gas station
在标准状态下,煤气设计产量大于或等于50000m3/h的煤气站。 2.0.12 一般通道common passage
室内操作和检查经常来往通过的地方。 2.0.13 主要通道main passage
设备安装和检修运输用的室内干道。 2.0.14 搅捧rotary rake
搅松煤气发生炉炉内煤层的装置。
2.0.15 煤气净化设备equipment for gas purification
竖管、旋风除尘器、电气滤清器、洗涤塔、间接冷却器、除滴器等的总称。 2.0.16 电气滤清器electrostatic precipitator 湿式电气除尘器、电除焦油器、静电除尘器的总称。 2.0.17 除滴器water knockout 去除煤气中的水滴的设备。
2.0.18 钟罩阀bell type valve
煤气发生炉出口放散煤气或烟气的装置。 2.0.19 止逆阀non-return valve
防止煤气发生炉内煤气向空气管内倒流的装置。 2.0.20 爆破阀explosion valve
煤气爆炸时阀内膜片破裂泄压后,阀盖由于重锤的作用,自动闭上,能起安全作用的阀。 2.0.21 自然吸风装置draft ventilation equipment 供煤气发生炉压火时自然通风的设备。 2.0.22 排水器water seal equipment 排除煤气管道内冷凝水的设备。
2.0.23 煤气管伸缩器flexible section of gas pipe 煤气管道上热膨胀补偿用的装置。 2.0.24 盲板blanking plate
煤气设备或管道的法兰间用于临时隔断的堵板。 2.0.25 撑铁side shoring
设在煤气设备或管道的法兰前后,用于装卸盲板、盲板垫圈的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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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煤种选择
3.0.1 发生炉煤气站(以下简称煤气站)初步设计前应选择和确定气化的煤种,施工图设计前,应取得供煤协议;供煤协议的内容应包括煤种、数量、粒度和技术指标。 注:本规范所指的煤种包括焦炭。
3.0.2 气化的煤种应根据用户对煤气质量的要求和就地就近供应的原则,经技术经济比较后选择确定。
3.0.3 一段煤气发生炉气化用煤的技术指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常压固定床煤气发生炉用煤质量标准》的有关规定。
3.0.4 两段煤气发生炉气化煤种的技术指标,宜符合表3.0.4的规定。
两段煤气发生炉气化煤种的技术指标 表 3.0.4
3.0.5 煤的主要气化指标的采用,应根据选用的煤气发生炉型式、煤种、粒度等因素综合确定。对曾用于气化的煤种,应采用其平均气化强度指标;对未曾用于气化的煤种,应根据其气化试验报告和曾用于煤气发生炉气化的类似煤种的气化指标确定。
3.0.6 初步设计前,应取得采用煤种的气化试验报告。当小型煤气站设计取得上述报告有困难时,应取得该煤种的技术指标。 4 设计产量和质量
4.0.1 煤气站的设计产量,应根据各煤气用户的车间小时最大煤气消耗量之和及车间之间的同时使用系数确定。煤气用户的车间小时最大煤气消耗量,应根据各使用煤气设备的小时最大煤气消耗量之和及各设备之间的同时使用系数确定。
4.0.2 煤气用户车间之间的同时使用系数和各设备之间的同时使用系数,应根据其同类型企业相应的实际工况进行核算后确定。
4.0.3 在标准状态下,一段发生炉煤气低发热量宜符合下列规定: 4.0.3.1 无烟煤系统或焦炭系统不小于5000KJ/m3 。 4.0.3.2 烟煤系统不小于5650KJ/m3 。
注:在101325Pa(760mm水银柱)的大气压力下,温度0℃时为标准状态。 4.0.4 在标准状态下,两段发生炉煤气低发热量宜符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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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4.1 上段煤气不小于6700KJ/m3 。 4.0.4.2 下段煤气不大于5440KJ/m3 。
4.0.5 冷煤气站的煤气温度,在洗涤塔或间接冷却器后,不宜高于35℃;夏季不应高于45℃。 4.0.6 热煤气站以烟煤气化的煤气温度,在使用煤气的设备前,不宜低于350℃。 对小型热煤气站达到此温度有困难时,可适当降低。
4.0.7 冷煤气站出口煤气中的灰尘和焦油含量,应根据用户要求确定。当用户无要求时,在标准状态下煤气中的灰尘和焦油含量之和宜符合下列规定:
4.0.7.1 无烟煤系统或焦炭系统煤气中的灰尘和焦油含量之和不大于50mg/m3 。 4.0.7.2 烟煤系统煤气中的灰尘和焦油含量之和不大于100mg/m3 。
4.0.8 当用户或环境保护对煤气的硫化氢含量有特殊要求时,应设置脱硫设施。 5 站区布置
5.0.1 煤气站区的布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5.0.1.1 煤气站区应位于工业企业厂区主要建筑物和构筑物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5.0.1.2 应靠近煤气负荷比较集中的地点。
5.0.1.3 应便于煤、灰渣、末煤、焦油、焦油渣的运输和贮存以及循环水的处理。 5.0.1.4 应便于与锅炉房共用煤和灰渣的贮运设施以及末煤的利用。 5.0.1.5 应留有扩建的余地。 5.0.1.6 宜设绿化场地。
5.0.2 煤气站的厂房应与其他生产厂房分开布置,其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
小型热煤气站的厂房,可与煤气用户的车间毗连,但应设防火墙。
5.0.3 煤气站主厂房的正面,宜垂直于夏季最大频率风向;室外煤气净化设备,宜布置在主厂房夏季最大频率风向的下风侧。
5.0.4 煤气排送机间、空气鼓风机间宜与主厂房分开布置。小型煤气站的煤气排送机间、空气鼓风机间可与主厂房毗连布置。
5.0.5 循环水系统、焦油系统和煤场等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宜布置在煤气站主厂房、煤气排送机间、空气鼓风机间等的夏季最大频率风向的下风侧,并应防止冷却塔散发的水雾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5.0.6 煤气站区内的消防车道,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 6 设备选择
6.0.1 煤气发生炉的工作台数每5台及以下应另设1台备用;当用户终年连续高负荷生产时,每4台及以下宜另设1台备用。当煤气发生炉检修时,煤气用户的车间允许减少或停止供应煤气的情况下,可不设备用。
注:煤气发生炉指一段或两段常压固定床气化的煤气发生炉。 6.0.2 竖管、旋风除尘器,应分别与煤气发生炉成对设置。 6.0.3 竖管底部的焦油渣宜采用水力排除。
6.0.4 余热锅炉的设置应满足工艺系统压力降的要求,并应经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
6.0.5 余热锅炉应采用火管式锅炉,并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有关规定。
6.0.6 电气滤清器型式的选择,应根据煤气中焦油和杂质的性质确定;当其流动性差、不能自流排除时,应采用带有冲洗装置的电气滤清器。
电气滤清器的数量和容量,应根据煤气站的设计产量确定,但不宜少于2台,且不应设备用。管式电气滤清器内,煤气的实际流速不宜大于0.8m/s;当其中1台清理或检修时,煤气的实际流速不宜大于1.2m/s。
6.0.7 当洗涤塔集中设置或与电气滤清器成对设置时,其数量和容量应根据煤气站的设计产量确定,不应设备用。
6.0.8 空气鼓风机的空气流量,应根据煤气站的设计空气需要量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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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气压力应根据煤气发生炉在达到设计产量时的炉出口煤气压力、炉内的压力损失、空气管道系统压力损失的总和确定。
6.0.9 煤气排送机的煤气流量,应根据煤气站设计产量确定,其煤气压力应根据煤气用户的车间对煤气压力的要求和煤气管道系统压力损失的总和确定。
6.0.10 煤气排送机和空气鼓风机采用离心式设备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6.0.10.1 单机工作时,其流量的富裕量宜为10%,其压力的富裕量宜为20%,并联工作时均应适当加大。
6.0.10.2 压力应根据工作条件下介质的密度进行修正,流量应根据工作条件下介质的温度、湿度、煤气站所在地区的大气压力进行修正。
6.0.10.3 空气鼓风机和煤气排送机设置的台数宜相等,其各自的并联工作台数不宜超过3台,并应另设1台备用;当需要低负荷调节确认经济合理时,可增设1台较小容量的设备。 6.0.11 除滴器宜与煤气排送机成对设置。 7 设备的安全要求
7.0.1 煤气净化设备和煤气余热锅炉,应设放散管和吹扫管接头;其装设的位置应能使设备内的介质吹净;当煤气净化设备相联处无隔断装置时,可仅在较高的设备上或设备之间的煤气管道上装设放散管。 7.0.2 设备和煤气管道放散管的接管上,应设取样嘴。
7.0.3 在容积大于或等于1m3的煤气设备上,放散管直径不应小于100mm;容积小于1m3 的煤气设备上的放散管直径不宜小于50mm。放散管管口的高度应符合本规范第17.0.19条的规定。
7.0.4 在电气滤清器上必须设爆破阀,在洗涤塔上宜设爆破阀,其装设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 7.0.4.1 应装在设备薄弱处或易受爆破气浪直接冲击的部位。 7.0.4.2 离地面的净空高度小于2m时,应设防护措施。 7.0.4.3 爆破阀的泄压口不应正对建筑物的门窗。
7.0.5 爆破阀薄膜的材料,宜采用退火状态的工业纯铝板。 7.0.6 竖管、旋风除尘器宜设泄压水封。
7.0.7煤气设备水封的有效高度,按煤气设备的最大工作压力确定,并不应小于表7.0.7的规定。 水封的有效高度 表 7.0.7
7.0.8 煤气排送机后的设备最大工作压力,应等于煤气排送机前的最大工作压力加煤气排送机的最大升压。
7.0.9 钟罩阀内放散水封的有效高度,应等于煤气发生炉出口最大工作压力的水柱高度加50mm。 7.0.10 煤气设备的水封,应采取保持其固定水位的设施。
7.0.11 煤气发生炉、煤气设备和煤气排送机与煤气管道之间,应设置可靠隔断煤气的装置;当设置盲板时,应设便于装卸盲板的撑铁。
7.0.12 在煤气设备和管道上装设爆破阀、人孔、阀门、盲板等的地方,其装设高度离操作层或地面大于2m时,应设置平台。 8 工艺布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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