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三(2)

2019-01-26 13:47

第十九条

【条文主旨】离婚时对尚未分割遗产的处理

【法条表述】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依法有权继承的遗产尚未在继承人中进行遗产分割的,离婚时另一方要求分割该遗产,人民法院不予处理,另一方可以在知道或应当知道遗产分割后两年内另行主张。 第二十条

【条文主旨】婚姻财产约定效力问题

【法条表述】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基于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书面约定的,涉及到不动产、股权等财产或财产性利益的,依照法律规定应当办理权属变更登记手续的,若未经办理权属登记变更手续,该约定对外不产生法律效力,但对夫妻双方具有约束力。如一方起诉要求按照夫妻财产约定变更权属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在夫妻财产约定中,约定的财产如涉及到第三人财产的,该协议对第三人不产生法律效力,但第三人同意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明示表示同意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

【条文主旨】夫妻一方个人所有的财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形态变化是否会导致财产性质发生变化。

【法条表述】夫妻一方个人所有的财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形态变化,变形后的财产仍应归原所有人个人所有。

如双方对此另有书面约定的,按约定确定权利归属。

如双方无书面约定,财产所有人的配偶有证据表明变形后的财产混同了夫妻共同财产或其个人财产,应将变形后的财产确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离婚诉讼中分割该变形后的夫妻共同财产时,应根据具体情况对原个人财产进行适当补偿。

第二十二条

【条文主旨】 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收益的性质 【法条表述】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一方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的性质,应根据不同情况区别认定:

凡财产所有人的配偶参与财产的经营管理,或以自有个人财产或 夫妻共同财产对另一方的个人财产进行了添附、修缮或改造,对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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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取得做出了贡献的,投资收益原则上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凡财

产所有人的配偶未参与一方个人财产的经营管理,财产收益是基于原个人财产单纯的自然增值或市场行情变化,投资收益应认定为一方的个人财产。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1、当事人以个人财产投资于公司或企业,基于该股权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分红是夫妻共同财产;婚姻存续期间出售该公司股份所获增值利益是夫妻共同财产。

2、当事人将属于个人所有的房屋出租,如财产所有人的配偶参与房屋的维护、修缮、改造、管理,所取得的租金是夫妻共同财产,否则为一方个人财产。 3、当事人以个人财产购买股票、基金、债券所得的收益、利息及其个人存款的利息,归当事人个人所有。

4、当事人以个人财产购买的房产、黄金、古董、理财产品等财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市场行情变化抛售后产生的自然增值部分,归当事人个人所有。

第二十三条

【条文主旨】本解释的适用

【法条表述】第二十条 本解释自2009年月 日起施行。

本解释施行后,人民法院新受理的一审婚姻家庭纠纷案件,适用本解释。 本解释施行后,此前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与本解释相抵触的,以本解释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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