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元江县统计局党风廉政教育月
廉政党课讲稿
——刘泽允
主讲: 日期:2012年7月11日
同志们:
胡锦涛总书记在十七届中央纪委第七次全会上就全面加强党员领导干部从政道德建设、保持党的纯洁性发表了重要讲话。为引导广大党员干部认真学习胡锦涛总书记讲话精神,全面加强新形势下党员领导干部从政道德建设,局党支部决定召开本次廉政党课,由我给大家上课,党课的题目是:恪守从政道德、保持党的纯洁性。
一、组织学习《中国共产党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 带领大家学习《中国共产党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通过对廉政行为规范的反复学习,筑强广大党员干部廉洁从政的思想防线。
内容见附件。
二、分析统计工作中的党风建设工作
2012年以来,局班子坚持用创新的思路抓统计,把党支部的党建工作和统计工作有机的结合起来,使党建工作渗透到了统计工作的方方面面、贯穿于统计工作的全过程,成为促进统计工作顺利开展的重要保障,为县委县政府科学决
策和宏观管理经济工作提供了大量的数据资料和参谋意见,统计信息、咨询、监督的整体功能得到进一步发挥,统计服务水平得到新提升,党员干部队伍整体素质明显提高。
我局历来高度重视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把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摆在重要议事日程,加强组织领导,协调各方力量,完善工作机制,实行党风廉政建设“一岗双责”,把党风廉政建设纳入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目标管理,与本局的业务工作结合起来,统一部署、统一落实、统一检查、统一考核。成立了以局长任组长的局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定期召开党建工作会议,研究解决党建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与局所属各科室、队、中心、站签订了17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明确了责任,落实了任务。年初,局领导班子认真分析了我局党建工作的现状,结合实际,及时指导制定了年度党建工作计划,对党建工作进行了安排部署,明确了全年党建工作的目标和任务,为党建工作扎实有效开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三、重温入党誓词
组织全局党员干部重温入党誓词,使所有的共产党员时刻牢记党的目标和宗旨,牢记自己入党时的承诺,时刻保持共产党人的优良传统和本色,在纷繁复杂的形式下,不为假象和表象所迷惑,为党和人民的事业奋斗终生。
入党誓词:我志愿加入中国共产党,拥护党的纲领,遵守党的章程,履行党员义务,执行党的决定,严守党的纪律,保守党的秘密,对党忠诚,积极工作,为共产主义奋斗终身,
随时准备为党和人民牺牲一切,永不叛党。在工作上,自己积极主动,乐观向上;在学习上,踏实努力,奋发向上;在生活上,衣食简朴,乐于助人!请组织考验我!
四、互动交流
与党员干部交流心得,讨论我局党支部党建工作如何更好开展。
1、请大家踊跃发言,我局可以通过那些形式的学习和培训来更好的提高我局党员队伍的专业素质?
2、请大家踊跃发言,我局应该如果更好的规范党员队伍的管理?
最后,党支部对与会人员提出下面三点要求,一要思想上高度重视理论学习,生活中切实抓好理论学习,工作中真正做到理论联系实际;二要恪守从政道德和统计职业道德,严格按照《廉政准则》等党纪政纪条规要求自己,加强党员干部德的建设,模范保持党员队伍纯洁性,在思想上和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三要坚决维护团结,促进和谐,努力营造团结和谐氛围,真抓实干,以优异工作成绩和饱满精神面貌迎接党的十八大召开。
附件:
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
则
中发?2010?3号 2010年1月18日
为进一步促进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根据《中国共
产党章程》,结合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实际,制定本准则。
总 则
执政党的党风关系党的生死存亡。坚决惩治和有效预防腐败,是党必须始终抓好的重大政治任务。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是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重要保障;是新时期从严治党、不断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先进性建设的重要内容;是推进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基本要求;是正确行使权力、履行职责的重要基础。 党员领导干部必须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必须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必须在党员和人民群众中发挥表率作用,自重、自省、自警、自励;
必须模范遵守党纪国法,清正廉洁,忠于职守,正确行使权力,始终保持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必须弘扬党的优良作风,求真务实,艰苦奋斗,密切联系群众。
促进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必须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按照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要求,加强教育,健全制度,强化监督,深化改革,严肃纪律,坚持自律和他律相结合。
第一章 廉洁从政行为规范
第一条 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索取、接受或者以借为名占用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其他与行使权力有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财物; (二)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宴请以及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
(三)在公务活动中接受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
(四)以交易、委托理财等形式谋取不正当利益; (五)利用知悉或者掌握的内幕信息谋取利益; (六)违反规定多占住房,或者违反规定买卖经济适用房、廉租住房等保障性住房。
第二条 禁止私自从事营利性活动。不准有下列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