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资金使用和监管情况及分析评价; (五)工程质量情况及分析评价;
(六)项目管理经验和存在的主要问题,以及相应整改建议。
第五章 检查结果处理
第二十六条 对于项目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纪、违规问题,农业部根据情节轻重采取以下处理措施:
(一)责令限期整改; (二)通报批评;
(三)暂停拨付中央预算内资金; (四)冻结项目资金; (五)暂停项目建设;
(六)撤销项目、收回项目资金;
(七)减少或暂停安排所在地和项目单位新建项目。 对违纪、违法人员,农业部建议有关地方和部门进行查处并追究相关责任。
第二十七条 对于责令限期整改和通报的项目,农业部发出整改通知或通报,明确整改内容、整改期限及相关要求。
项目整改单位要按照整改要求完成整改工作,并在规定期限内将整改结果报农业部发展计划司和相应行业司局。
农业部在收到整改情况报告后,组织项目整改复查。对复查合格的项目予以书面确认,对于整改不力的,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六条予以处理。
第二十八条 对管理制度健全、执行程序规范、投资效益显著的项目单位和地方,农业部给予通报表扬,并在年度投资及项目安排时给予倾斜。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所称农业建设项目,是指农业部管理的农业基本建设项目和农业综合开发项目。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2004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