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使用该商标的商品或服务的商业渠道;
(F)该商标在商标所有人和强制令所针对的人的商业区域和商业渠道内的知名度; (G)第三方对相同或相似商标使用的性质和程度;以及
(H)该商标是否已依据1881年3月3日的法案,或1905年2月20日的法案注册,或已在注册簿上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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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7.解释和定义;本章目的 … “在商业中使用”一词是指在日常商业活动中对一个商标的真诚使用,而不仅仅是为保留一个商标的权利。依本法的目的:
(1)一个商标应被视为在商业中使用于商品,当
(A)商标以任何形式展示在商品上或其容器上,或与之相关的展示品上,或粘贴在商品上的标牌或标签上,或者,如果由于商品的性质不能这样展示,则展示在与商品或其销售相关的文件上,以及
(B)商品在商业中销售和运输时,以及
(2)一个商标应被视为在商业中使用于服务,当商标在服务的额销售或广告中使用或展示时,而且服务是在商业中提供的,或者服务是在一个以上的州或在美国和外国提供的,并且服务提供者从事着与该服务相关的商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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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欺骗性的仿制品”一词包括任何与注册商标非常相似,有可能引起混淆或误认或欺骗的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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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仿冒商标”即与注册商标相同或实质上不能区分的冒牌商标。 …
本法的目的是通过使在商业中对商标的欺骗性和误导性的使用可诉,而在国会的控制下调控商业;保护在商业中使用的注册商标不受州或地区立法的干预;保护从事商业的人不受不正当的竞争;防止因使用注册商标的复制品、伪造品、仿冒品或欺骗性的仿制品而造成商业中的欺诈和欺骗;通过美国和外国签订的关于商标、商号和不公平竞争的条约和公约的规定提供权利和救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