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最新2011教育政策法规(西北大学2011年2月第1版)(2)

2019-01-26 14:32

3)教师考核内容 政治思想:政治态度和职业道德; 业务水平:专业知识水平和业务能力;

工作态度:履行职责中所应具备的工作积极性、事业心和责任感;

工作成绩:工作量、教学效果、教育效果、研究成绩和论著成果等。

5.学校与教师的法律关系 一、任命制下学校与教师的法律关系:

1)学校行使法律授权或教育行政机关委托,对教师行使管理职能;

2)教师对其权利和义务是不得随意放弃的; 3)学校与教师之间是一种行政隶属关系;

4)教师职业带有“公务性” ,有义务服从学校的命令和管理。 二、 聘任制下学校与教师的民事法律关系 1)学校和教师的关系是以共同的意愿为前提,以平等互利为原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是对等的,没有行政隶属关系; 2)学校有权依法对教师进行自主管理和考核;

3)学校有权对有违法行为的教师给予行政处分或解聘,但无权侵犯教师的合法权益; 五、教育法律责任

★教育法律责任:教育法律关系主体因实施了违反教育法的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承担的否定性的法律后果。 1、如何理解教育法律责任:○1教育法的法律责任与违法行为紧密相连—只有在发生了违反教育法的行为之后才会出现的一种法律后果。 ○2法律后果的承担者是教育法律关系主体。 ○3教育法的法律责任与法律制裁紧密相连。 2、教育法律责任的特点: a、必须有法律规范的规定(法律规定性) b、以国家强制力保证执行(国家强制性)

c、由违法的教育法律关系主体所承担(归责的特定性) d、由国家专门机关或国家授权机关依法追究(责任的专权追究性)

3、教育法律责任的种类: ★行政法律责任---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由于违反行政法律规范,构成违法而应当依法承担的否定性法律后果。违反教育法的行政法律责任的承担方式主要有: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 ★民事法律责任---行为人由于民事违法行为而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刑事法律责任---行为人实施刑事法律禁止的行为而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经济法律责任----行为人由于违反经济合同法行为而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3.教育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 ①有损害事实

②损害行为违反了教育法 ③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

④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 4.教育法律责任的形式 1)制裁(承担责任的主要方式) ①对人身的制裁

②对行为的限制③剥夺财产④申诫罚 2)补救①财产上的补救②精神上的补救 ③对违法行为的否定

3)强制—迫使违法者履行原有的教育法定义务或新追加的作为惩戒的义务。

5.教育法律责任的主体(承担法律责任的对象)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学校、教师以及教职工 学生及其家长(监护人)

其他负有遵守教育法义务的公民和法人 6.教育法律责任主体承担的具体责任 a.国家机关——主要是补救性的,无制裁性法律责任; b.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制裁性法律责任和补救性法律责任; c.学校与校长——制裁性法律责任和补救性法律责任;d.教师以及教职工——裁性法律责任和补救性法律责任; e.学生——一般采用纪律处分; f. 家长(监护人)——批评教育和罚款;g.其他公民和法人——制裁、补救和强制。 7、常见教育法律责任的认定 ○1扰乱教育秩序,破坏、侵占学校财产的法律责任○2使用危险教育设施造成人员伤亡或重大财产损失的法律责任○3违法办学、招生、颁发学业学位证书及向学生收费的法律责任 ○4招生考试中舞弊作弊的法律责任○5使用未经依法审定的教科书造成不良影响的法律责任○6教师违反《教师法》的法律责任○7侮辱、殴打教师的法律责任○8打击报复教师的法律责任○9拖欠教师工资的法律责任

★学生伤害事故-----学生在校期间所发生的人身伤害事故。

1.类型:运动伤害、课余伤害、校外活动事故。 2.原因分析:制度不严,管理不善;设备陈旧老化,未及时修复或拆除;玩忽职守,工作责任心不强;体罚或变相体罚;安全保护措施不力;学生体质特殊或疾病;学生自尊心较强,心理承受能力低。

3.处理学生伤害事故涉及的有关法律问题:

? 教育保护责任与管理责任——管理职责与教育保护职责是两种法律制度。学校没有法定的监护职责,而有法定的教育保护职责。但学校接受监护委托时,要承担监护职责。《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2002年9月1日正式实施) 4.《办法》所规定的重要内容:

关于学校责任范围的界定——学生伤害事故是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造成在校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

关于适用范围——各级各类学校和教育机构。

关于学校责任的性质——如果学校未履行规定的义务与职责,有过错的,造成学生伤害,则需要承担相应责任;如果学校已尽到相应义务,无过错,则无责任。(“过错责任”) 关于伤害事故的类型学校责任事故;学生责任事故;其它相关人员的责任事故;混合型责任事故。

关于学生伤害事故的处理程序——主要由学校进行处理,教育行政部门予以指导、协助和调解。

关于学生伤害事故的赔偿原则和经费来源——学校应根据其在事故中的责任大小,承担相应的赔偿义务。经费来源:一是学校自筹(预算外收入),二是教育行政部门设立学生伤害赔偿准备金,三是鼓励学生和学校参加相应的保险。 5.学校承担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范围、标准和赔偿依据 责任范围:在学校负有教育管理职责的时间和空间范围内发生的伤害事故;在校学生发生的伤害事故;必须是人身伤害事故。 责任标准:《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教育法》、《民法通则》等相关条款。

赔偿依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教育法》、《民法通则》等相关条款、有关行政法规和现行的法律、法规定来确定。包括:常规赔偿、残疾赔偿、死亡赔偿、精神损害、抚恤金赔偿。 ★教育法律救济:通过法定的程序和途径裁决教育教学活动中的纠纷,维护受损一方的合法权益,并给予其法律上的补救。 1、教育法律救济的特征 ○1权利受到伤害—教育法律救济的前提 ○2具有补偿性—对受损害的权力的弥补 ○3实施合法权益并保证法定义务履行 2.教育法律救济的作用 1依法保障教育法律关系主体合法权益 2促进国家机关及工作人员依法行政。

3推进教育法制建设 3.教育法律救济的途径: 诉讼渠道、行政渠道、其他渠道

★教师申诉制度:教师在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依照法律、 法规的规定,向主管的行政机关申诉理由,并请求处理的制度。

1.诉讼上的申诉制度----人民法院受理的申诉。

2.非诉讼上的申诉制度----纪检部门、监察机关、政府部门和权力机关受理的申诉。教师申诉制度一般为非诉讼申诉。 4、教师申诉制度的特征 ○1一项法定的申诉制度○2一项专门性的权利救济制度○3非诉讼意义上的行政申诉制度 5、教师申诉范围: a、教师认为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教师法》规定的合法权益时,可以提出申诉;

b、教师对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的处理决定不服时,可以提出申诉;

C、教师认为当地政府的有关行政部门侵犯其《教师法》规定的合法权益时,可以提出申诉。

7、教师申诉的受理机关——因被申诉主体的不同而有所区别。 8、教师申诉的主要环节和程序 a、提出申诉 {内容包括:○1申诉人基本情况 ○2被申诉人的基本信息○3申诉要求(具体要求) ○4申诉理由(事实)○5附项} b、对申诉的受理:○1符合条件的受理○2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3要求重新提交申诉书

c、对申诉的处理(30日内进行处理) 处理决定有:○1维持原处理结果○2责令限期改正○3责令重新处理○4撤销原处理决定 1、★受教育者申诉制度---受教育者在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依照教育法规及其他法律规定,向主管机关申诉,请求处理的法律救济制度。

是受教育法保证的法定的申诉制度,是具有特定的权利救济制度。

2、受教育者申诉的范围(6项)对学校给予处分不服的;对学校侵犯其合法财产权的;对学校侵犯其人身权利的;对教师侵犯其合法财产权的;对教师侵犯其人身权利的;对学校或教师侵犯其知识产权的。

3、受教育者申诉的申诉人(监护人)、被申诉人(单位) 4、受教育者申诉的程序: 提出申诉、受理、处理

★教育行政复议:教育管理相对人认为教育行政机关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作出该行为的上一级教育行政机关或原教育行政机关提出申诉,请求给予补救,由受理的教

育行政机关,根据相对人的申请,对发生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复查,判明其是否合法、适当和责任归属,并决定是否给予相对人以救济的法律制度。 1、教育行政复议的范围 对教育行政处罚不服的

对教育行政强制的措施不服的 对不作为违法的

对违法设定义务不服的

对侵犯其经营自主权的(校办企业) 对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 2、教育行政复议的程序 申 请(15日内)

受 理(10日内)应予受理不予受理重新申请 审 理 (7日内)

决 定 执 行(15日内)

1.★教育行政诉讼:教育行政管理相对人认为教育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给予法律补救的法律救济活动。具有主管恒定、诉权专属、标底确定、被告举证和不得调节等特点。 2.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9项) 3.教育行政诉讼的管辖: 级别管辖、地域管辖和裁定管辖

4.教育行政诉讼的起诉条件和讼诉过程:

条件: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属于人民法法律受案范围;属于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过程:起诉、受理、审理、判决、执行。 ★教育行政赔偿(《国家赔偿法》)

★教育行政赔偿:是指教育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过程中,违法行使职权侵犯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了损害、依照《国家赔偿法》由国家给予的赔偿。 1、教育行政赔偿的特征:

①侵权主体为教育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 ②分机损害发生在执行职务的过程中

③侵权行为源于教育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的违法行政④教育行政赔偿主体是国家。⑤教育行政赔偿是一种法律责任。 2、行政赔偿的构成要件 职务行为主体 职务违法行为 损害事实 因果关系

3、行政赔偿的范围 侵犯人身权的违法行政行为 侵犯财产的无法行政行为

4、行政赔偿的义务机关 实施侵害的行政机关

法律、法规授予行政的组织 委托的行政机关 行政复议机关

5、教育行政赔偿的程序 行政赔偿提起 受理及赔偿 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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