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并将投净收益的10%左右作为受托管理机构的奖励资金。省财政股权投资资金退出后形成的收益,除支付管理费用和奖励外,本金和剩余收益部分由受托管理机构负责上缴省财政,按原渠道动使用。五是资金管理和考核,引入第三方评价机构对股权投资资金的使用和管理进行风险评估和绩效评价,对受托管理机构实行总体考核,对连续几年未完成财政资金保值增值目标的受托管理机构,采取撤销受托资格等惩罚措施。六是建立资金动态调整机制,对未完成年度股权投资的专项资金或行业主管部门,可减少下年度资金安排金额并作为今后申请财政资金的考因素,对使用绩效好的资金或行业主管部门,可增加滚动投入资金额度。
4.明确界定各方的权责关系
按照参与股权投资的主体划分,省政府是出资主体,享有资金所有者的各项权益;行业主管部门是责任和监督主体,负责股权投资管理的具体实施;财政部门是监管主体,负责财政资金的监督管理、收益上缴管理和绩效评价;受托管理机构是经营主体,按委托管理协议及所持有股权行使股东权利、履行股东义务,并在法定程序内明确所投入财政资金的有限责任,建立市场化运作风险规避和退出机制。
广东的改革工作呈现以下几个特点:(1)将用于支持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准公共产品和有偿服务等方面的财政投入明确为可实施经营性投资的资金,将符合条件的注入资本金类目、产业扶持类项目、产业园区类等纳入股权投资改革范围。(2)准确定位财政经营性资金股权投资的方向、重点、方法。(3)将投资的领域确定为重要基础设施、高投入高风险的高科技行业等市场资本不愿投入或投入不足的领域,发挥财政资金对会资金的带动作用。(4)财政经营性资金以盈利大小为主要目标,政府主管部门不参与企业日常管理,不干预企业经营决策。(5)在股权投资项目管理中引入市场化运作机制,将评审项目交由受托管理机构开展调查、可行性分析、投资方案谈判等,并提出投资方案建议。(6)在股权投资管理中引入退出机制,通过阶段性持股,获取合理回报,实现财政经营性资金的动发展。(7)在项目管理中引入第三方风险评估和绩效评价机制,对项目进行分析、判断价值评估,作为财政资金入股、管理、退出定价的重要依据。(8)明确实施股权投资的财政资金管理权限,仍由相关的主管部门负责实施,实现权责对等。
三、财政资金股权投资的基本规律
根据上述国外及国内地区政府资金股权投资实施的先进经验,可总结出以下几点规律: 1.投资对象和领域
将投资的领域确定为重要基础设施、高投入高风险的高科技行业等市场资本不愿投入或投入不足的领域,发挥财政资金对会资金的带动作用。
2.企业自愿申报、遴选的方式确定支持对象
财政资金股权投资采取企业自愿申报的方式,经层层遴选最终确定支持对象。首先由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申报通知,企业按要求递交申报材料,然后由受托管理机构进行初选,组织尽职调查及专家评审并形成投资建议上报行政主管单位审议后,最终确定支持对象。
3.明确政府权限
财政经营性资金以盈利大小为主要目标,政府主管部门不参与企业日常管理,不干预企业经营决策。
4.发挥专业公司优势,进行市场化管理
股权投资资金一般由政府行政单位主管,设立投资决策委员会(以下简称投委会),负责基金投资决策和退出等重大事项的审议。投委会委托专业投资机构代表政府持有股权,发挥专业公司优势,进行市场化运作管理,包括投资企业的选择,投资方案、合作方案、退出方案的拟定和实施,以及投后管理等。引入第三方风险评估和绩效评价机制,对项目进行分析、判断价值评估,作为财政资金入股、管理、退出定价的重要依据。
5.资金交由银行托管,按需划拨
股权投资资金确定一家商业银行作为资金托管银行,并开设专户,对资金进行存储、拨付、结算等,确保资金的安全性。确定投资企业并签订投资协议后,由企业提供银行基本户和增资户账户信息,受托管理机构依据投资协议及立项决策会议纪要向托管银行出具拨款指令,托管银行审核无误后,将投资款拨付至企业账户。
6.保本退出,投资目的注重社会效益
区别于一般市场股权投资以经济利益为驱动,政府股权投资更为注重社会效益,其设立目的是为了扶持、鼓励特定产业发展。采用股权投资方式,并未改变政府支持产业发展的初衷,只是改变了资金分配使用方式,企业不仅获取了急需的资金,还能获得受托管理机构的专业帮助。
四、推行财政资金股权投资中需注意的问题 (一)明确界定政府财政资金股权投资的范围
财政经营性资金应逐步退出一般经营性、竞争性领域,转为主要投向重要基础设施、区域开发、战略性新兴产业、高新技术产业、创新创业型企业等社会资本投入不足的领域,防止挤出效应的产生。
(二)细化资金运行管理机制,明确各方权责关系
重庆市和广东省都坦诚在实施中存在一些问题和困难,如企业参与积极性不高,担心股权投资会干预企业生产经营,仍希望获得财政无偿补助;投资参股程序相对复杂,如需要项目申报、评审、考察评估、参股谈判、尽职调查等多个环节,耗时较长等。特别是就如何理顺财政、原主管部门、基金公司以及企业职责,规避财政风险,需要在政策的顶层设计方面不断改进和完善。因此,在企业遴选、资金监管、绩效评价、股权退出等各个环节制定既契合市场要求又具有可操作性的管理机制和操作细则,明确和落实政府部门、受托机构、被投资企业的权责关系,成为推行政府资金股权投资能够成功的关键因素。
(三)提高资金管理人员的专业能力
市场化运作的股权投资对管理人员的专业能力要求较高,投资目标企业的筛选评定和投资跟踪管理、绩效评价,需要财政部门和资金管理机构具备金融、财务、投资管理等方面的专业知识。为了提高资金管理的专业水平,在加强学习培训、提高财政工作人员业务能力的同时,应鼓励和引导财政部门通过引进专业团队和专业人才来打造专业化管理团队,并充分利用第三方机构服务提高资金管理机构的综合投资管理能力,提升政府财政资金管理水平。
(四)健全风险防范机制
由于我国的市场体系仍然存在法治水平低、发育不完善、信用机制不健全等问题,使股权投资改革有可能面临不少的风险挑战,包括偏离政策方向风险、寻租谋利风险、委托代理风险、经营财务风险等,因此,需要在改革过程中不断完善制度安排和规范操作细则,切实防范投资运作中的潜在风险。
(五)进一步体现市场化原则
市场经济国家的实践经验表明,财政股权投资改革必须坚持引入市场化、专业化运作模式。政府应制定和完善政策环境,减少行政干预,把具体经营权交给直接面对市场的基金管理人;调整政府股权投资收益分配办法,合理分配政府、受托机构与企业之间的损失和利得;探索完善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受托机构和资金管理人的积极性,进一步提高政府财政资金运作效益。
(六)建立多层次资金市场,完善退出机制
“退出决定进入”是私募股权投资行业的重要法则,这个法则同样适用于财政股权投资改革。国家应不断深化中小板、创业板市场发行和运营改革,建立完善场外交易市场。地方政府可加快建立各种产权交易中心,并通过制定实施相关政策,简化国有产权登记、转让流程,降低交易费用,为财政股权投资退出创造有利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