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8应对污水再生利用过程进行定期风险评价,避免公众健康风险和环境安全风险。 6运营保障
6.1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运营单位(以下简称运营单位)必须取得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并依法取得排放污染物许可证或临时排放污染物许可证后,方可从事城镇污水处理的运行经营活动。
6.2运营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管理规定,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执行国家相关职业卫生标准和规范,保证从业人员的职业健康;应制定相关的应急处置预案,防止危及公共安全的事故发生。
6.3运营单位不得随意停产停运,或私自跨越、偷排污水,随意倾倒污泥。 6.4运营单位应按照相关标准和操作规程对水量、水质和泥质进行检测,建立完善的检测、记录、统计分析、存档和报告制度,规范设施设备运行台帐。对处理处置后的污泥及其副产物,运营单位应对其去向、用途、用量等进行跟踪、记录和报告,并将相关资料保存5年以上。
6.5运营单位应以合同或协议的形式与再生水用户,就再生水供给的水质、水量、水压及其稳定性、供水事故的应急处理和损失赔偿责任、再生水的计量、收费等具体事项,做出明确的约定。
6.6运营单位要按照劳动定员标准,配齐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主辅岗位操作工人,关键岗位人员必须经培训后持证上岗。 7监督与管理
7.1国家和地方相关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城镇污水处理的检查、评价、考核及处罚等监管制度,加强对城镇污水处理行业的监督管理。
7.2地方相关主管部门应严格控制排入城镇污水管网的工业废水,工业废水必须按规定在企业内进行预处理,去除重金属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达到国家、地方或者行业规定的排放标准。
7.3应逐步扩大城镇污水处理行业信息公开的透明度,建立健全社会和公众对城镇污水处理行业的监督机制,充分发挥舆论监督和社会监督的作用。 8科学研究与技术进步
8.1国家和地方应鼓励城镇污水处理科学研究与技术进步,研发适合我国国情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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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特点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
8.2城镇污水处理的技术开发应以低能耗、低物耗、低占地以及低碳排放技术为重点。
8.3积极开展技术评价工作,引导城镇污水处理技术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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