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给予的处分种类不同的,先执行其中最重的处分,再执行较轻的处分。(X) 209.行政机关公务员不因提出复核、申诉而被加重处分。(V) 210.任免机关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及时将处分决定或者解除处分决定报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V)
211.行政处分期满后,处分自动解除。(X)
212.行政机关公务员依法被判处刑罚,如果是缓期执行的,可以给予撤职处分。(X) 213.行政机关公务员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V)
214.行政机关公务员的处分决定被变更,需要调整该公务员的职务、级别或者工资档次的,应当按照规定予以调整。(V)
215.对行政机关公务员给予处分,只能由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决定。(X) 216.行政机关公务员受到开除处分的,不适用解除处分规定。(V)
217.《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规定,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应当坚持公开透明原则,所有公务活动中的资金、资产、资源使用等情况应予公开,接受各方面监督。(X)
218.《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规定,严禁使用财政性资金举办营业性文艺晚会。从严控制举办大型综合性运动会和各类赛会。(V)
219.《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规定,评比达标表彰项目费用可由举办单位和参评单位共同承担。(X)
220.《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规定,要强化预算约束,年度执行中一律不予追加。(X)
221.《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规定,所有执法执勤用车一律应当喷涂明显的统一标识。(X)
222.《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规定,国内差旅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乘坐交通工具、住宿、就餐,费用由所在单位承担。(V)
223.《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规定,党政机关应当建立公务接待审批控制制度,对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不予接待。(V)
224.《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规定,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适度发放公务交通补贴,不得以车改补贴的名义变相发放福利。(V)
225.《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规定,机关内部管理和后勤岗位以及机关所属事业单位一律不得配备执法执勤用车。(V)
226.《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规定,凡是改变办公用房使用功能的,应当恢复原使用功能。(X)
227.《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规定,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所有信息都应以适当形式进行公开。(X)
228.《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规定,党政机关节会、庆典、论坛、博览会、展会、运动会、赛会等活动举办信息,应以适当形式进行公开。(V)
229.《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规定,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维修改造、使用、运行费用支出等情况,应以适当形式进行公开。(V)
230.《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规定,党政机关公务支出和公款消费的审计结果,应以适当形式进行公开。(V)
231.对违反《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造成浪费的,一律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X)
232.对违反《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造成浪费的,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
法机关依法处理。(V)
233.《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所称的浪费,是指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进行不必要的公务活动,或者在履行公务中超出规定范围、标准和要求,不当使用公共资金、资产和资源,给国家和社会造成损失的行为。(V)
234.《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规定,未按照规定程序履行审批手续、但已开工建设的办公用房项目,视情要求停建或没收。(X)
235.《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规定,凡是超规模、超标准、超投资概算建设的办公用房项目,应当全部没收、拍卖。(X)
236.《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规定,凡是超过规定面积标准占有、使用办公用房以及未经批准租用办公用房的,必须腾退。(V)
237.《山东省实施〈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办法》规定,普通公务出行由公务人员自主选择,实行社会化提供,取消一般公务用车。(V)
238.《山东省实施〈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办法》规定,党政机关到定点饭店召开会议,应当在定点饭店协议价格以内结算费用。(V)
239.《山东省实施〈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办法》规定,全面实行公务卡制度,对不具备刷卡条件的公务支出,应当建立事前核准使用现金制度。(V)
240.《山东省实施〈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办法》规定,接待对象应当在住宿宾馆或者公务活动地点自行用餐,确因工作需要,接待单位可以安排一次工作餐。(V) 241.《山东省实施〈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办法》规定,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4人,10人以上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的三分之一。(X)
242.《山东省实施〈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办法》规定,外宾邀请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安排接待活动,从严从紧控制外宾团组和接待费用,可以适当承担应由外宾自行承担的费用。(X)
243.《山东省实施〈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办法》规定,出差人员有多种交通工具可以选择时,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应当选乘飞机。(X)
244.《山东省实施〈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办法》规定,国内差旅人员应当在住宿宾馆或者公务活动地点自行用餐。凡是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的,必须按标准向接待单位缴纳餐费。(V)
245.《山东省实施〈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办法》规定,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因公临时出国(境)审批管理,严格审核团组出访任务的必要性和人员构成、行程安排的合理性,对违反规定、不适合成行的团组予以调整或者取消。(X)
246.《山东省实施〈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办法》规定,接待住宿应当按照差旅费管理有关规定执行。接待单位应当严格按标准安排住宿用房,住宿用房以标准间为主,接待省部级干部可以安排普通套间,住宿费由接待对象支付。(V)
247.《山东省实施〈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办法》规定,在得到上级部门许可的情况下可将非公务活动纳入接待范围。(X) 248.党组织要认真处理党员的申诉。对于党员的申诉,有关党组织要按照规定进行复议、复查,不得扣压。(V)
249.对于受到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坚持错误不改或者又发现其他应受党纪处分的错误的,应当开除其党籍。(V)
250.党组织对党员作出处分决定应当写明党员享有的申诉权以及受理申诉的组织等内容并由受处分党员签署意见。(V)
251.对于受到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留党察看期间确已改正错误的,期满后应当恢复其
党员的权利。(V)
252.党员对党的决议和政策如有不同意见,有权向党组织申请暂缓执行。(X) 253.党员有权在党组织讨论决定问题时按照规定参加表决,表决可以采用表示赞成或不赞成两种方式。(X)
254.党员在政治、工作、学习等方面遇到问题需要党组织帮助解决的,有权向本人所在党组织、上级党组织直至中央提出请求。(V)
255.要精简文件简报,切实改进文风,没有实质内容、可发可不发的文件、简报一律不发。(V)
256.要厉行勤俭节约,个人不得公开出版著作、讲话单行本,不发贺信、贺电,不题词、题字。(X)
257.要精简文件提高质量,凡国家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已作出明确规定的,一律不再制发文件。(V)
258.《省委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的十条实施办法》要求,内容相近、时间靠近、与会人员重叠的会议,可合并套开或接续召开。(V)
259.《省委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的十条实施办法》要求,要扎实深入开展调查研究。省委决策和省委常委部署重要工作之前,都要采取各种形式进行调研和论证,做到不调研不决策。(V)
260.《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规定,地方各级政府因招商引资等工作需要,接待除国家工作人员以外的其他因公来访人员,应当参照本规定执行,一并纳入公务接待管理,强化审计监督,杜绝奢侈浪费。(V) 261.《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规定,积极推进国内公务接待服务社会化改革,有效利用社会资源为国内公务接待提供住宿、用餐、用车等服务。(V)
262.《关于对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国家工作人员加强管理的暂行规定》适用人员办理的公共事务,涉及到其配偶、子女移居国家和地区的,应当向本单位主管部门主动说明情况。(V)
263.《关于对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国家工作人员加强管理的暂行规定》适用人员办理的公共事务,涉及到其配偶、子女移居国家和地区的,不用回避。(X)
264.选拔任用《关于对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国家工作人员加强管理的暂行规定》适用人员,应当在考察时全面了解本规定涉及的相关情况。(V) 265.《中共中央纪委关于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若干规定》规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以合作开办公司或者其他合作投资的名义,没有实际出资和参与管理、经营而获取“利润”的,以违纪论处。(V) 266.《中共中央纪委关于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若干规定》规定,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要求或者接受请托人以给特定关系人安排工作为名,使特定关系人不实际工作却获取所谓薪酬。(V) 267.《中共中央纪委关于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若干规定》规定,违纪后,因自身或者与违纪有关联的人、事被查处,为掩饰违纪而退还或者上交的,不认定为违纪。(X) 268.《中共中央纪委关于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若干规定》规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购买房屋、汽车等物品、或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出售房屋、汽车等物品均是违纪行为。其中,市场价格包括商品经营者事先设定的不针对特点人的最低优惠价格,因此,根据商品经营者事先设定的各种优惠条件,以优惠价格购买商品的,不属于违纪。(V) 269.《中共中央纪委关于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若干规定》规定,
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以委托请托人投资证券、期货或者其他委托理财的名义,未实际出资而获取“收益”。(V) 270.《中共中央纪委关于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若干规定》规定,特定关系人是指与国家工作人员有近亲属、情妇(夫)以及其他共同利益关系的人。(V) 271.《中共中央纪委关于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若干规定》规定,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授意请托人将有关财物给予特定关系人。特定关系人中的共产党员与国家工作人员通谋,共同实施上述行为的,对特定关系人以共同违纪论处。(V) 272.《中共中央纪委关于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若干规定》规定,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授意请托人将有关财物给予特定关系人。特定关系人以外的其他人与国家工作人员通谋,由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收受请托人财物后双方共同占有的,以共同违纪论处。(V) 273.《中共中央纪委关于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若干规定》规定,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之前或者之后,约定在其离职后收受请托人财物,并在离职后收受。其中,离职前后连续收受请托人财物的,离职前后收受部分均应计入违纪数额。(V) 274.《中共中央纪委关于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若干规定》规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收受请托人房屋、汽车等物品,未变更权属登记或者借用他人名义办理权属变更登记的,不能直接认定为违纪行为。(X) 275.《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禁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公务活动中接受和赠送礼金、有价证券的通知》规定,各级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公务活动包括礼仪庆典、新闻发布会和经济活动中,索要或暗示对方赠送礼金和有价证券的,要从重处分。(V) 276.《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禁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公务活动中接受和赠送礼金、有价证券的通知》规定,各级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涉外活动(包括与华侨和港澳台同胞交往活动)中,由于难以谢绝而接受的礼金和有价证券,凡不按期交出的,以受贿论处。(X)
277.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内核,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高度凝练和集中表达。(V)
278.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要注重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相关要求上升为具体法律规定。(V)
279.公民道德建设的核心是为人民服务。(V) 280.基层是培育和践行社会主流价值的重要依托。(V)
281.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要同各领域的行政管理、行业管理和社会管理结合起来。(V)
282.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新社会组织从业人员发挥着主力军作用。(X)
283.监察机关在办理违反行政纪律案件中,可以提请有关行政部门、机构予以协助。(V) 284.泄露举报事项、举报受理情况以及与举报人相关的信息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V)
285.行政监察机关在检查、调查中应听取被监察的部门和人员的陈述和申辩。(V) 286.行政监察机关作出的监察决定、监察建议可以以书面形式或口头形式送达有关单位或者有关人员。(X)
287.监察机关有权责令被监察的部门和人员停止违反法律、法规和行政纪律的行为。(V)
288.派出的监察机构或者监察人员对被监察的部门和人员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可以进行调查处理。(V)
289.监察机关在调查违反行政纪律行为时,可以暂予扣留、封存能够证明违反行政纪律行为的文件、资料、财务账目以及其他有关的材料。(V) 290.公民对于任何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权向监察机关提出控告或者检举。(V)
291.监察机关依法提出的监察建议,有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采纳。(X) 292.监察人员办理的监察事项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视情况由有关领导决定是否回避。(X)
293.监察机关依法作出的监察决定,有关部门和人员应当执行。(V) 294.监察机关在履行检查职责过程中,有权要求被监察的部门和人员就监察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被监察的部门和人员有义务如实回答,不得拒绝或者拖延。(V) 295.上级监察机关必要时可以办理所辖各级监察机关管辖范围内的监察事项。(V) 296.公务员辞去公职,应当向任免机关提出书面申请。任免机关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审批,其中对领导成员辞去公职的申请,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九十日内予以审批。(V)
297.公务员申诉的受理机关审查认定人事处理有错误的,原处理机关应当及时予以纠正。(V)
298.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公务员,采取公开考试、严格考察、平等竞争、择优录取的办法。(V)
299.机关因错误的具体人事处理对公务员造成名誉损害的,应当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V)
300.录用特殊职位的公务员,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简化程序或者采用其他测评办法。(V)
301.公务员职务实行选任制和委任制。(V) 302.领导成员职务按照国家规定实行任期制。(V)
303.选任制公务员在选举结果生效时即任当选职务;任期届满不再连任,或者任期内辞职、被罢免、被撤职的,其所任职务即终止。(V)
304.公务员因工作需要在机关外兼职,应当经有关机关批准,可以适当领取兼职报酬。(X)
305.公务员之间有直系血亲关系,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的职务。(V)
306.公务员在定期考核中被确定为不称职的,按照规定程序降低一个职务层次任职。(V) 307.公务员只能在公务员队伍中进行内部交流。(X)
308.公务员降级、撤职处分解除后,原级别、原职务自动恢复。(X)
309.根据《公务员法》规定,被辞退的公务员,可以领取辞退费但不可以再享受失业保险。(X)
310.根据《公务员法》规定,因公致残,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工作能力的,单位可以与其本人协商后将其辞退。(X)
311.公务员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应予以辞退。(V)
312.公务员职务与级别的对应关系由省级人民政府规定。(X)
313.公务员的录用范围是:担任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公务员。(V)