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卫生厅关于新型农村社区医疗卫生机构建设的指导意见
豫卫发?2012?13号
各省辖市卫生局,各省直管试点县(市)卫生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支持河南省加快中原经济区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1?32号)和省第九次党代会关于加强新型农村社区建设精神,为建立完善新型农村社区医疗卫生服务体系,提高新型农村社区医疗卫生服务水平,服务“三化”协调发展,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新型农村社区医疗卫生机构建设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中原经济区建设大局,以服务新型城镇化建设、推进“三化”协调发展为目标,坚持“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整合农村医疗卫生资源,完善新型农村社区医疗卫生机构服务功能,提升服务能力,满足新型农村社区居民医疗卫生服务需求,为中原经济区建设提供健康保障。
二、基本原则
新型农村社区医疗卫生机构是公益性、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要坚持政府主导,做到规划布局科学合理,建设标准适度超前,为社区居民提供基本医疗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建设发展过程中应坚持以下基本原则:
(一)政府主导,统一规划。充分发挥政府在新型农村社区医疗卫生机构建设中的主导作用,公建公办,明晰产权,规范管理。把新型农村社区医疗卫生机构建设纳入新型农村社区建设总体规划,与社区内公共服务设施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使用,以新建为主,无偿提供使用。
(二)布局合理,适度超前。新型农村社区医疗卫生机构建设,应符合区域卫生规划要求,符合卫生学要求,规模适宜,功能适用,布局合理,流程科学,并在基本建设、设备配备、技术服务等方面适度超前,不断满足新型农村社区居民日益增长的医疗卫生服务需求。
(三)综合服务,城乡一体。新型农村社区医疗卫生机构以维护社区居民健康为中心,提供医疗、预防、保健、康复、健康教育、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等综合服务。实行城乡一体化管理,由乡镇卫生院对社区医疗卫生机构实行行政统一管理、业务统一规范、人员统一调配、药械统一采购、绩效统一考核,不断提升新型农村社区医疗卫生机构的综合服务能力。
三、设置管理 (一)规划设置
新型农村社区医疗卫生机构应独立设置,标识清楚,场地开阔,便于社区居民看病就医;应为单层、多层相对独立的建筑,主要建筑宜采用框架结构。如果设在其它建筑内,应为相对独立区域的底层或带有底层的连续楼层。每个新型农村社区举办1所社区医疗卫生机构,不再设置个体诊所等其它医疗机构。
(二)职责任务
新型农村社区医疗卫生机构以社区居民为服务对象,承担社区居民的健康档案建立、健康教育宣传、预防保健、重点人群健康管理等公共卫生服务,提供常见病、多发病诊疗和康复理疗服务,推广中医适宜技术,发挥中医特色优势。开展新农合政策宣传、信息报送等其他工作。
(三)机构名称
新型农村社区设置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命名原则是:所在县(市)名+所在乡(镇)名+识别名(可选)+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四)机构准入
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新型农村社区医疗卫生机构的设置审批,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为新型农村社区医疗卫生机构办理准入手续。
(五)建设标准 1、建筑面积
服务人口10000人左右的社区,建筑面积不低于500平方米;服务人口5000人左右的社区,建筑面积不低于300平方米;服务人口3000人左右的社区,建筑面积不低于200平方米。
2、床位设置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至少设观察床5张,并可根据医疗机构的功能定位,设置10张左右以护理康复为主要功能的康复病床。原则上一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床位设置不超过20张(包括康复床和观察床)。
3、设备配备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应配备以下基本设备:诊断床、观察床、听诊器、血压计、体温计、心电图机、观片灯、成人和儿童体重身高计、血糖仪、出诊箱、治疗推车、急救箱、可调式输液椅、一次性注射器、输液器、一般性外科处置器械、供氧设备、电冰箱、脉枕、针灸器具、火罐、消毒灭菌设施、药品柜、档案柜、电脑及打印设备、电话等通讯设备、必要的交通设备、健康教育影像设备(包括电视或投影仪、数码摄像机或照相机)等。根据服务功能和职责任务,可配备与开展业务工作相适应的其他设备设施。
(六)人员配备
以服务人口1-1.5‰的标准配备卫生技术人员,包括全科医学、公共卫生、中医(含中西医结合)等专业的执业医师以及护理、药剂、检验等相关卫生技术人员。所有从业人员应具备执业资格。
原则上,在原村卫生室执业、具有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乡村医生,可直接到新型农村社区医疗卫生机构工作;在原村卫生室执业、具有乡村医生执业资格的乡村医生,经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考核合格,可到新型农村社区医疗卫生机构工作。新进入新型农村社区医疗卫生机构工作的,应具备执业(助理)医师资格。
(七)科室设置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原则上设置以下科室:全科诊室、治疗室、观察室、免疫规划室、健康教育室、康复理疗室、药房、消毒供应室、医技及辅助检查科室。
(八)管理体制
实施城乡一体化管理,乡镇卫生院受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委托,对新型农村社区医疗卫生机构实行行政、业务、人员、药械和绩效考核等统一管理,以服务质量和服务满意度为内容,以绩效考核为手段,加强日常管理和业务指导。新型农村社区医疗卫生机构要全部纳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门诊统筹和基本药物制度实施范围,执行门诊统筹和基本药物制度的相关政策。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
新型农村社区建设是统筹城乡发展的结合点、推进城乡一体化的切入点、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的增长点。加强新型农村社区医疗卫生机构建设,是健全农村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的关键环节,是强基层的核心内容之一。各地要充分认识新型
农村社区医疗卫生机构建设的重要意义,把这项工作列入当地卫生事业发展规划,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省卫生厅成立新型农村社区医疗卫生机构建设领导小组,各地也要成立相应组织,明确第一责任人和具体负责人。要建立长效机制,明确工作职责,做到领导到位,措施到位,监督到位,责任到位,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二)实行对口支援,整合医疗资源
各地要建立健全县、乡医疗卫生机构对口支援新型农村社区医疗卫生机构制度,派驻专业技术人员到新型农村社区医疗卫生机构工作。要制定优惠政策,对派驻到新型农村社区医疗卫生机构工作的卫生技术人员,保证各种待遇不变,并在岗位聘任、职称晋升、外出学习、评先奖优等方面优先考虑,确保派驻人员无后顾之忧。同时,要优化现有卫生资源配置,调整人员结构,充分发挥现有卫生资源效益,为辖区居民提供优质、高效、价廉的医疗卫生服务。
(三)加强人才培养,提高服务水平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大对新型农村社区医疗卫生机构的人才培养力度,把新型农村社区医疗卫生机构从业人员纳入农村卫生人才培养“51111”工程、全科医师培训和乡镇卫生院实用人才培养“522行动计划”等项目范围,提高新型农村社区医疗卫生机构人员专业技术水平,逐步实现由专科医师向全科医师的过渡,提升新型农村社区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服务能力。
(四)积极开展试点,搞好示范带动
各地要结合当地新型农村社区建设情况,先易后难,分步实施,充分发
挥引领示范和典型带动作用,努力形成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满足当地居民基本医疗卫生需求的新型农村卫生服务体系。
各地根据本指导意见和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意见。
二○一二年五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