渗滤液处理服务合同
(14)工作日:指日历日中除法定节假日以外的公历日。
(15)项目设施:指乙方根据本合同的规定投融资、设计、建设、运行及移交的
垃圾渗滤液处理站全部渗滤液处理设施及所有附属物,包括厂区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建筑物和构筑物的附属物、机器设备、仪器仪表、专用工具、生产用原材料、生产用车辆、技术资料和图纸等实物资产。
(16)接入点:指 垃圾填埋场调节池、 生活垃圾焚烧厂等项目的垃圾渗滤液
排放管道进入 垃圾渗滤液处理厂范围内的进水点。
(17)进水流量计:指根据本合同的规定在接入点安装的用于测量渗滤液进水流
量的流量计。
(18)进水水量:指乙方在接入点引入的、经进水流量计测得的未经处理的渗滤
液水量,接入点设在垃圾填埋场调节池、垃圾焚烧厂渗滤液的排放口。 (19)排放口:已经过环保检测达标排放后的渗滤液处理厂尾水排放点。 (20)排水流量计:指根据本合同的规定在排放口安装的用于测量处理过并且合
格的渗滤液排放流量的流量计。
(21)排水水量:指乙方在排放口排出的、经排水流量计测得的经处理合格的水
量。
(22)污泥:指在渗滤液处理过程中产生的泥类物质。
(23)日常检测指标:指项目设施运行期间日常必须检测的理化指标,包括但不
限于:进出水的生化需氧量BOD5、化学需氧量CODcr 、悬浮物SS 、氨氮NH3-N、总磷TP、总氮TN、PH值、大肠杆菌、色度。
(24)不可抗力:指本合同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不能合理预见、不能克服并且不能
避免的事件。
(25)谨慎运行惯例:指在中国的大部分渗滤液处理厂运营者为建设运营类似于
本项目的项目所采用或接受的惯例、方法和作法以及采用的国际惯例和方法。该等作法包括但不限于: a、设备完好率不低于95%;
b、拥有正常运营条件下及合理预测非正常条件下所需的充足材料、资源以及其他供应品;
c、由专业技术人员使用适当设备、工具和程序实施正常维护和修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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渗滤液处理服务合同
以确保项目设施长期、可靠和安全地运行;各类技术管理人员应保持适当的比例;
d、拥有足够数量、有充足经验并经过培训的工作人员,以恰当有效的方式,按照规范操作和运行项目设施,并能够处理紧急情况; e、制定应对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
f、经常进行恰当的监测和测试,以确保项目设施的正常运行; g、按照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安全平稳运行项目设施,保证工人、公众及环境的安全,并遵守有关设备设施的操作规程及各项限制性要求。
第二条 解释
2.1对本合同的解释应依照以下原则进行:
(1) 除非本合同另有约定或明示,其中提到的条款和附录均指本合同的条款和
附录。
(2) 除非本合同另有明确约定,当使用词组“包括”时,无论其是否包含“但不
限于”字样,仍应视为包括本合同全部其它相关条款。
(3) 本合同任何章、条或款的小标题不应视为对本合同的当然解释,本合同的
各个组成部分都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和同等的重要性。
(4) 在本合同中,无论何处及由任何人发出或颁发任何通知、同意、批准、证
明或决定,除另有说明外,均指其书面形式。
(5) 提及本合同时应包括以任何方式修改、补充和替代的本合同及其附录。本
合同的附录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如协议的条款与本合同的修改、补充条款、协议附录条款有抵触之处,以形成时间在后的文件条款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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