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扬中市机关事业单位编外用工情况的调查与思考(2)

2019-01-26 16:36

事业单位因实施公共管理、提供公共服务的需要,允许使用部分管理辅助、专业技术、后勤服务等

社会化管理职工。

三、用工原则

1.统一管理原则。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化用工由市机构编制部门统一扎口管理,各部门(单位)未

经批准不得擅自使用社会化管理职工。

2.总量控制原则。严格控制编制人员增长,现有事业单位一律不再增核编制。机关、事业单位编制

内人员能够保证工作正常开展的,一律不准使用社会化管理人员,确因工作需要使用社会化管理人员的,必须在市机构编制部门下达的社会化用工控制数内使用。

3.公开招考原则。机关、事业单位使用社会化管理人员,必须按“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

则,参照《扬中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施办法》面向社会公开招考。

4.规范使用原则。机关、事业单位因工作需要使用的社会化管理职工,不予办理进编手续,采用人

才(劳务)派遣的模式,实行企业劳动合同制管理,做到规范使用、依法管理。

四、办理程序

1.申请。机关、事业单位使用社会化管理人员,须根据为保证实施公共管理、提供公共服务的需要,向市机构编制部门提出社会化用工申请。申请内容应包括用人原因、数量、岗位、待遇及本部门(单位)人员编制使用情况等。

2.审批。按照精简、统一、效能和确保机关、事业单位工作正常运行的原则,对各部门(单位)提

出的社会化用工申请,由市编办审核后报市编委会审定,下达社会化用工人员控制数。

3.招聘。经市机构编制部门批准后,各部门(单位)凭市编办出具的《扬中市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化

用工使用通知单》,由市人才市场面向社会公开招聘。 五、用工管理

自用工之日起,机关、事业单位应与市人才市场签订派遣合同,市人才市场与被聘用的社会化管理

职工签订《扬中市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化用工聘用(劳动)合同》。聘用合同期满,确因工作需要留用的,由用工单位提出继续派遣要求,并按有关规定程序办理相关手续。用工单位不再使用的社会化管理人员,应提前一个月通知市人才市场,由市人才市场按《劳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与有关人员办理聘用(劳动)合同解除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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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用工单位要切实加强社会化用工管理,负责社会化管理职工必要的岗位培训和安全教育、法制教

育,建立社会化管理职工年度考核考评制度,并将考核考评结果存入职工本人档案,作为续签、解除、奖惩的重要依据。

社会化管理职工履行合同发生的各类纠纷及劳动争议,由市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按《劳动法》、《劳

动合同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六、人员待遇

社会化用工人员的工资标准和增长机制,根据其工作岗位性质和任务轻重等因素确定。全额拨款单

位社会化用工人员的工资标准由市人事局会同市财政局具体确定。

社会化用工人员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按城镇企业职工社会保险的有关规定办理。 七、经费渠道

社会化用工人员的工资、保险及其他相关经费,一般由原渠道列支。 八、现有编外人员的登记审核

各部门(单位)要对现有的编外用工情况进行一次全面调查,并将名单上报编制部门。要根据工作

需要,重新申报社会化用工计划,经市机构编制部门审核批准后,在组织人事部门的监督下,可以通过内部竞争的方式择优使用部分现有的编外人员。对落聘的现有编外人员,重新登记待业,由市人才市场优先推荐就业。

九、监督检查

建立社会化用工督查制度。市编制、组织、人事、劳动、财政、监察部门负责社会化用工的监督检

查工作,每年进行专项检查。对违反规定聘用社会化管理人员的,机构编制部门削减或取消该单位使用额度,劳动部门及时监察、查纠违规行为,财政部门不予核准经费支出,监察部门及时作出处理。

本意见由市编办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各用人单位:为规范我县各用人单位的用工行为,加强对劳动用工的管理,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维护劳动力市场秩序。依据《河北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之规定,现就如何规范和加强对各单位的用工管理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一、招收录用职工。用人单位向社会公开照招用人员,应公布招用简章,说明招用岗位、工种、数量、条件以及劳动报酬等。各单位招收职工时必须填写《招收职工审批表》报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计审批。招收职工时,不得招收劳动就业证件不全的求职者;不得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不得对女性求职者实行性别歧视;不得招用未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求职者从事国家实行就业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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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职业的工作岗位就业;招收职工时不得收取报名费、定金、保证金、抵押金等费用及扣押各种身份证件等。二、劳动合同的鉴定与用工备案。为确保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简历和谐劳动关系,用人单位无论采取何种方式招用人员,必须于录用之日起和被录用人员依法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一式两份,装入职工档案一份,职工个人保存一份。在与被招用职工鉴定劳动合同起十五日内,必须将被招用人员名单报滦南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大队。三、建立职工档案。各用人单位接此通知后,对本单位全体职工进行登记,登记表由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统一印制。此项工作务于2007年4月30日前完成,并作为今年年审的一项内容。登记表填好后,连同职工劳动合同、就业失业登记证、技工岗位从业人员的职业资格证书等职工个人材料、一并入档保存。以后新招收的人员,在填写《职工登记表》的同时,还必须填写《录用人员身份核查登记表》一并入档,各种登记材料的填写必须清楚、工整、准确无误。四、就业失业登记。《就业失业登记证》是劳动者就业求职的终身记录凭证,实行一证一码。对已取得就业失业登记证的人员,进行一次彻底的摸底登记,并由用人单位收齐统一进行年检。凡是没有办理《就业失业登记证》的人员,由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统一进行培训,并办理《就业失业登记证》。附:1、用工备案表 2、《就业失业登记证》办理情况登

记表 3、招用职工登记表 4、录用人员身份核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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