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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构成要件:
1、产品以低于正常价值或公平价值的价格销售;
2、这种低价销售的行为给进口国产业造成损害,包括实质性损害、实质性威胁和实质性阻碍;
3、损害是由低价销售造成的,二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倾销通常具有以下若干特征:
第一,倾销是一种人为的低价销售措施。它是由出口商根据不同的市场,以低于有关商品在出口国的市场价格对同一商品进行差价销售。
第二,倾销的动机和目的是多种多样的,有的是为了销售过剩产品,有的是为了争夺国外市场,扩大出口,但只要对进口国某一工业的建立和发展造成实质性损害或实质性威胁或实质性阻碍,就会招致反倾销措施的惩罚。
第三,倾销是一种不公平竞争行为。在政府奖励出口的政策下,生产者为获得政府出口补贴,往往以低廉价格销售产品;同时,生产者将产品以倾销的价格在国外市场销售,从而获得在另一国市场的竞争优势并进而消灭竞争对手,再提高价格以获取垄断高额利润。
第四,倾销的结果往往给进口方的经济或生产者的利益造成损害,特别是掠夺性倾销扰乱了进口方的市场经济秩序,给进口方经济带来毁灭性打击。
目前,我国手术刀产品并未涉及倾销。 三、反倾销
反倾销是指由于一国向另一国推销的产品的价格低于本国价格,另一国以法律手段保护其产业的做法。目前,反倾销已经逐步成为非关税贸易壁垒的主要表现形式。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实力和贸易地位的日益提高,我国出口企业的许多产品遭遇国外反倾销控诉也越来越多。这其中又涉及到了包括食品、玩具、畜牧、家电、纺织品在内的多个领域。
世界贸易组织反倾销协议对正常价值的确定允许有两套标准,即市场经济国家的构、准是与其出口国国内市场价格相比较,而非市场经济国家则采取第三国的产品价格作为比较。长期以来,欧美等国一直视中国为非市场经济国家,坚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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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用替代国标准法来确定我国出口产品的正常价值。这种歧视性的做法使得对华反倾销案中做出倾销肯定的结论相当容易,而且倾销幅度也经常高得离谱,因此不能不说是造成对华反倾销案骤增的一个重要原因。毫无疑问,如此多的反倾销控诉严重危害了我国企业的对外经济利益,影响了企业的健康有序发展。我国应制定应对反倾销的对策。
1、进一步深化外贸体制改革
政府应该加强外貌的整体统筹管理,做好协调行业、协会的工作。我们的出口活动应该有效地组织好出口力量和价格,在充分搜集国际市场行情和各国国内市场价格等信息的基础上,有指导性的进行出口商品定价,要认真研究国际市场走向,要重视非价格竞争手段。政府要帮助企业树立正确的效益观,在宏观层次上实现外贸战略思想的转变,改变以往外贸在国家整体发展战略中只追求创汇指标、弥补外汇缺口的做法,真正明确外贸对于我国国民经济的推动作用,应本着“在提高经济效益的前提下扩大出口”,充分利用我国的比较和竞争优势来扩大出口。政府要进一步深化外贸体制改革,加强国内各外贸企业的内部管理,严格控制低价竞销,要指引企业不断提高出口商品的附加值和技术含量,不断把自己的商品升级换代,提高商品质量,而不是通过低廉的价格来加强竞争力。
2、积极应诉
事实证明,如果中国企业勇敢应诉,面临反倾销时,最终结果往往会好很多,即使不能取得完全的应诉胜利,也能通过其他一些比如价格协商等方式取得比完全不应诉好得多的结果。所以,对于外国的反倾销投诉,企业不要有恐慌心理,要敢于应诉,利用国际贸易中的有关法律、法规来扞卫自己的合法权益。而且,由于国外反倾销通常是针对原产于中国的所有同类商品,己经远远超出了一个企业的范围,涉及整个行业或产业,因而每一个相关企业都应积极相互配合,一致对外,才能壮大反倾销的力量。同时,积极寻求进口商的支持。因为一旦发生反倾销诉讼,国外进口商与我出口商的利益往往是一致的,因此他们对应诉工作也有积极性。进口商由于熟悉本国有关法律及行政法规,具有地利人和的优势。通过与国外进口商的密切合作,甚至以进口商为牵头联合应诉,就可以赢得整个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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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
3、加强反倾销人才的培养
企业在入世后如何应对国外反倾销指控,另外在国内行业利益受到外国产品倾销的威胁时,如何提起反倾销起诉,从而保护自己的利益?如何运用WTO的争端解决来保护自己遭受侵犯的正当利益?这一系列的问题的解决,不仅仅是财力的问题,更重要的是人才的问题。所以加强反倾销人才的培养,已成为我国加入世贸后刻不容缓的一件大事。加强培养反倾销方面专门人才的工作,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
1)在一些相关师资力量比较强大的学校的法学系,设立反倾销专业,培养一批具有扎实的专业知识,并熟练掌握外语的年青才俊,为我国加入世贸后的外贸发展储备人才。
2)实行企业和学校联合办学的方法。学校办学归根结底还是为社会服务的。学校拥有良好的师资力量、教学设备,而企业拥有资金,并需要人才。所以建议一些大型的企业或协会可选择学校联合办学,利己利民。
3)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的统一部署,继续做好WTO知识产权培训工作,采取各种形式,办好面向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部门以及政法系统的培训班。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要进一步加强学习,努力掌握WTO知识,增强自觉性、自主性和针对性,提高在新形势下驾驭外经贸工作和政法工作的能力和水平,为迎接对外开放新阶段做好充分的人才准备。
目前,我国手术刀产品并未涉及反倾销立案调查。 四、区域或本土保护政策
区域保护是指地方政府为贯彻中央政府宏观调控的政策意图,增强财政资金的边际使用效益,促进资源的有效配置,而实行的一种宏观调控。简单的说就是保护自己地方的企业而限制其它地方的商品。
区域保护对地方财政来说,可以在划清各级政府的财权和事权的基础上,通过分级财政的转移支付,弥补贫穷地区由于财力不足所带来的财政功能不足的缺陷,并使经济相对发达的地方得到更多的发展空间和更好的发展环境。如果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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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样的转移支付,落后区域永远是发展不起来的。
区域保护会导致了政府行为的错位,给市场发出错误的信息,使供求平衡产生波动。在税收方面长期存在的政出多门、随意减免、乱开税法口子的混乱现象,与此有着密切的关系。有些区域将相当一部分精力用在与其他区域攀比,以及“跑部向钱”上面,而且确实得到了实惠。这种现象很不利于调动地方政府发展区域经济的积极性。合理的转移支付制度可以有效地克服以上弊端,使地方政府能够更好地发挥自己应有的职能,优化财政支出结构,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有利于严肃税法,提高税收的征收管理水平,真正为企业创造公平竞争的良好环境,从而配合中央政府缩小区域经济发展差距。 五、贸易壁垒
贸易壁垒又称贸易障碍。对国外国间商品劳务交换所设置的人为限制,主要是指一国对外国商品劳务进口所实行的各种限制措施。一般分关税壁垒和非关税壁垒两类。就广义而言,凡使正常贸易受到阻碍,市场竞争机制作用受到干扰的各种人为措施,均属贸易壁垒的范畴。如进口税或起同等作用的其他捐税;商品流通的各种数量限制;在生产者之间、购买者之间或使用者之间实行的各种歧视措施或做法(特别是关于价格或交易条件和运费方面);国家给予的各种补贴或强加的各种特殊负担;以及为划分市场范围或谋取额外利润而实行的各种限制性做法等等。关税及贸易总协定所推行的关税自由化、商品贸易自由化与劳务贸易壁垒,尽管在关税方面取得较大进展,在其他方面却收效甚微。某种形式的贸易壁垒削弱了,其他形式的贸易壁垒却加强了,各种新的贸易壁垒反而层出不穷。
随着WTO等国际间贸易组织成员的不断增加以及各地区组织的建立,如北美自由贸易区等,对这两类组织的非成员国关税壁垒还在起着作用。但值得注意的是,国际上非关税壁垒的作用正在上升,或有上升的趋势。一些发达国家利用其自身的技术优势对来自其它国家产品的认证要求,极大地阻碍了欠发达和发展中国家制成品的出口;而只能出些资源性的初级产品。加剧了南北间的经济及贸易发展差距。另外,发达国家,以及一些次发达甚至发展中国家越来越多地采用的反倾销手段,也是非关税壁垒之一。就我国而言,配额,许可证制度也属于后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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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关税壁垒,是指进出口商品经过一国关境时,由政府所设置海关向进出口商征收关税所形成的一种贸易障碍。按征收关税的目的来划分,关税有两种:一是财政关税,其主要目的是为了增加国家财政收入;二是保护关税,其主要目的是为保护本国经济发展而对外国商品的进口征收高额关税。保护关税愈高,保护的作用就愈大,甚至实际上等于禁止进口。
非关税壁垒,是指除关税以外的一切限制进口措施所形成的贸易障碍,又可分为直接限制和间接限制两类。直接限制是指进口国采取某些措施,直接限制进口商品的数量或金额,如进口配额制、进口许可证制、外汇管制、进口最低限价等。间接限制是通过对进口商品制订严格的条例、法规等间接地限制商品进口,如歧视性的政府采购政策,苛刻的技术标准、卫生安全法规,检查和包装、标签规定以及其他各种强制性的技术法规。
外国(或地区)政府实施或支持实施的措施,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贸易壁垒:
1、违反该国(或地区)与我国共同参加的多边贸易条约或与我国签定的双边贸易协定;
2、对我国产品或服务进入该国(或地区)市场或第三国(或地区)市场构成或可能构成不合理的阻碍或限制;
3、对我国产品或服务在该国(或地区)市场或第三国(或地区)市场的竞争力造成或可能造成不合理的损害。
外国(或地区)政府未履行与我国共同参加的多边贸易条约或与我国签定的双边贸易协定规定的义务的,也视为贸易壁垒。
实践中较为常见的贸易壁垒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违反承诺的关税措施;缺乏规则依据的进口管理限制(包括通关限制、国内税费、进口禁令、进口许可等);缺乏科学依据的技术法规、产品标准、合格评定程序、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不合理的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等贸易救济措施;政府采购中违反有关规则限制进口产品的做法;出口限制;补贴;服务贸易准入和经营限制;不合理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措施;其它贸易壁垒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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