钮开关、指示灯作用良好。
第三十条 严禁乱拉电线和违章安装、更换电气装置、元件。严禁擅自使用电热器具等电器。
第三十一条 餐车配备的冰箱、电烤箱、微波炉、电磁炉等电器及各车厢的电茶炉插座、插头安装牢固,保持清洁,周围不得放置杂物。餐饮炉具使用时,操作人员不得离岗,做到人离断电。
第三十二条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保持状态良好,并按规定进行定期检测。配置列车内部无线对讲机,保证不间断使用及状态良好。
第三十三条 乘务人员应严格遵守电气设备、消防设备操作规程,加强巡检,发现故障及时处置。
第三十四条 各车厢应配备手提式2kgABC干粉灭火器和2L水型灭火器各2具,应设置在车厢两端适当位置,安装牢固,便于取用。驾驶室配备5Kg二氧化碳或5KgABC干粉灭火器1具,防毒面具1具,固定位置在便于取用的位置。乘务室配备防毒面具1具。
第三十五条 灭火器应由定期专业维修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检查维修,张贴维修标志,并在灭火器筒体上涂打到期时间(××××年××月到期)。干粉、二氧化碳灭火器维修期限为1年,水型灭火器维修期限为3年。 第三十六条 加强灭火器日常维护保养和管理,保证处
于良好状态。灭火器应保持清洁,严禁搭挂物品,严禁挪作他用。
第三十七条 发现有旅客违章携带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要采取措施妥善处理。对判明不了性质的物品,严禁在车上进行试验。
第三十八条 严禁用水冲刷地板和电气设备,严禁用湿布擦拭电器和在电气设备上放置物品。作业人员在车上作业时严禁吸烟。
第三十九条 动车组入库后停留期间,由车辆部门负责安排人员在地面看守,看守人员不得上车。严格执行路局有关动车组车底看守制度,落实看守责任,防止发生火灾事故。
第四十条 动车组运行途经的铁路沿线各车站以及动车所应加强消防设施建设,具备扑救动车组火灾能力。 第四十一条 办理动车组旅客乘降的车站,要落实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查堵措施,严禁旅客携带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进站上车。
第四十三条 路局相关部门对动车组防火工作每半年进行一次抽查,客运段、车辆段、机务段、公安处每月进行一次检查,做好记录,及时发现和消除火灾隐患,确保动车组消防安全。
第五章 火灾应急处置
第四十四条 各相关部门应制定《动车组火灾事故应急预案》、《车站处置动车组火灾事故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演练,提高处置能力。
第四十五条 动车组火灾事故应急处置,应按照\统一指挥、快速反应、正确处置、站车协同、尽快开车\的原则。 1.统一指挥
动车组在运行中发生火灾,由列车长统一指挥,启动《动车组列车火灾事故应急预案》,向列车调度员或邻近车站值班员及有关部门报告,扑灭火灾;动车组在车站发生火灾或起火列车进站后,火灾扑救工作由车站站长组织指挥;公安消防队到达后,由公安消防队统一指挥。 2.快速反应
动车组火灾报警器报警或乘务人员、旅客报警时,列车长、乘警、客运乘务员和随车机械师要立即携带灭火器赶到报警车厢,确认火险,迅速扑救。 3.正确处置
在确认火险的情况下,立即组织旅客向邻车疏散,按下火灾报警按钮并通知司机,同时用灭火器扑救(宜先用水型灭火器);如有旅客被火围困或受伤,应立即抢救;起火车厢旅客疏散完毕后,关闭通道阻火门。司机接到确认起火信
息后,应立即将火灾情况向列车调度员和邻近车站报告。 当车内电气设备、旅客行李物品发生火险或车厢内冒烟(无明火)不危及本列车安全时,可不停车,按有关规定限速运行至就近车站处理;当车厢内旅客携带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发生爆炸燃烧,火势迅速蔓延危及本列安全时,应立即停车。区间停车时,司机应指挥随车机械师、列车长设置列车防护。
4.以人为本
灭火救援中要把保证人的生命安全作为第一原则,尽最大努力做好人员疏散、遇险人员抢救以及伤员救治工作。同时,做好灭火人员的安全防护,确保安全。 5.站车协同
车站接到动车组火灾报告后,立即启动《车站处置动车组火灾事故应急预案》,做好扑救准备,同时向消防队报警。车站接入起火动车组后迅速组织扑救,疏散旅客,抢救伤员;动车组在区间被迫停车时,车站应组织人员、消防器材立即赶赴现场救援。 6.尽快开车
火灾扑灭后,列车长、随车机械师、乘警共同检查车辆状况、确认安全后,报告列车调度员尽快开车。
第四十六条 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按照火灾事故应急预案响应程序,组织力量、调集救援物资装备
赶赴现场,各尽其职,各负其责,保证事故救援高效、快速、有序进行。铁路公安部门要维护好现场秩序,与安监部门共同开展火灾事故调查。
第四十七条 对动车组违反消防管理行为的人员,依据《黑龙江省消防条例》、《xxxxxx铁路局防火安全管理规定》处理。
第四十八条 动车组发生火灾事故,依据《黑龙江省消防条例》、《xxxxxx铁路局火灾事故责任追究制度》相关规定,严肃追究火灾事故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各单位根据本实施细则,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报路局防火委办公室备案。
第五十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项按上级和路局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条 本实施细则由公安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