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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票据无因性原则
作者:张烨辰
来源:《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2017年第07期
摘要:票据无因性是票据流通的灵魂,无因性对促进票据流通,保障交易迅捷安全,降低持票人的风险,维护票据功能,以及确保善意第三人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本文主要结合我国票据实践进行认真细致的理论思考,指出票据无因性原则在法律适用上的冲突,提出完善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建议,以助于规范经济行为,解决经济问题,维护市场秩序。 关键词:票据无因性原则;相对无因性;票据关系
票据无因性即票据关系的无因性、票据行为的无因性。指票据行为与作为其发生前提的实质性原因关系相分离,从而使票据行为的效力,不再受原因关系的存废或其效力有无的影响。票据无因性理论是基于市场需要而衍生出来的,当今世界各国均在票据法中采用不同的方式承认了票据无因性原则,这样做有效地保障了交易的迅捷安全。但是,票据的无因性与特定的环境、时代和一国国情密切相关,它具有相对性,并不是绝对的。因此,我们有必要对票据的无因性进行研究。
一、我国票据法中票据无因性原则的体现
根据制定机关的不同,我国的法律渊源分为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司法解释等,其中主要的法律渊源是法律、行政规章,此外,在我国票据审判实践中司法解释也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并在一定程度上影响我国票据活动的实践。通常为了维护法治的统一,不同的法律渊源理应协调一致。但是我国票据法上述法律渊源的规定之间冲突有很多。 我国于1996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以下简称《票据法》)第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二款、第八十七条第一款皆否认了票据无因性原则的存在,破坏了票据的文义性,也就是说,在没有真实交易的票据上签章,票据上的法律责任不会产生。这与我国《票据法》第四条相矛盾。
由于对票据无因性的规定模糊不清,造成了法律适用的混乱局面。使得在实践中发生纠纷时,当事人由于各自利益的驱使各执一词,司法机关根据不同的规定经常做出相互矛盾的判决。有鉴于此最高人民法院于2000年2月24日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相对于票据法之规定,该司法解释可说于肯定票据无因性原则上有所进步,对票据抗辩切断做出了规定,将票据的有因性截至于直接的债权债务人之间。然而遗憾的是,上述司法解释生效后,基于各种现实原因法院在适用时遇到了重重障碍,并未发挥出应有的效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