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实施细则(2)

2021-08-27 18:13

(三)身体健康,参加本地社会保险;

(四)无严重失信记录,未被记入本地出租汽车行业驾 驶员不良记录名单;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四条申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按 照以下程序实施:

(一)驾驶员或者网约车平台公司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提交《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申请表》以及 相关材料,包括驾驶员身份证、驾驶证原件及复印件,以及 驾驶员关于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 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 2分记录,无暴力犯罪 记录,无重大交通责任事故的承诺材料和身体健康证明、参 加社会保险证明等;

(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会同相关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 审核:

(三)经审核符合条件的驾驶员,准予报名参加从业资 格考试,具体考试安排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根据《出租汽车 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制定实施;

(四)考试合格的,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第十五条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驾驶员,应当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从业资格注册后,方可从事网 约车经营。注册通过网约车平台公司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

备完成,报备信息包括驾驶员从业资格信息、双方签订的劳 动合同或者协议、所服务车辆等。网约车平台公司与驾驶员 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协议的,通过网约车平台公司向道路运输 机构报备完成注销。

第十六条持有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发的《巡游出租汽 车驾驶员证》的驾驶员可从事网约车营运活动;持有《网络 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网约车驾驶员须持有《巡游出租 汽车驾驶员证》方可从事巡游出租汽车营运活动。 第十七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网约车平台公司、服务 车辆、驾驶员的经营资质、服务条件、服务行为每年审验一 次。年审合格的,方可继续经营。

第三章经营行为

第十八条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严格执行落实《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 法》和有关管理规定及服务规范的要求,承担承运人责任和 相应的社会责任,为社会公众提供安全优质服务,保障乘客 合法权益。对于服务过程中发生的安全责任事故等,应当承 担先行赔付,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乘客及驾驶员转移运输服务 风险。

第十九条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接入不具备合法营运资质的车辆和驾驶员; (二)线上提供服务的车辆、驾驶员与线下实际提供服

务的车辆、驾驶员不相一致;

(三)未按照规定保证车辆技术良好;

(四)未按照规定将提供服务的车辆、驾驶员相关信息 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备;

(五)未认真有效开展有关法律法规、职业道德、服务 规范、安全运营等方面的岗前培训和日常教育;

(六)未全面有效记录平台各项基础信息和营运数据, 未按规定进行备份或者备份时间小于2年;

(七)未按照规定提供共享信息或者不配合道路运输管 理机构调取查阅相关数据信息;

(八)擅自暂停或者终止平台服务,直接或者间接损害 驾驶员合法权益;

(九)使用未经国家有关部门认定的计程计价软件或者 产品,未实行明码标价;

(十)妨碍市场公平竞争,以低于成本价的价格运营扰乱正常市场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未提前1 0日向物价部门备案,擅自推出各类优惠促销活动; (十一)未有效执行落实服务质量承诺、服务评价、投 诉处理等规章制度;

(十二)超出许可的经营区域从事经营活动; (十三)未严格遵守国家网络和信息安全有关规定,未 有效落实运营、网络等安全防范措施;

(十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二十条网约车驾驶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未按照规定携带《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 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二)拒载、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

(三)对举报、投诉其服务质量或者对其服务作出不满 意评价的乘客实施报复行为;

(四)未按照规定收取费用,不主动出具发票; (五)未按照规定使用文明用语和保持车容车貌整洁; (六)巡游揽客,在机场、火车站、汽车站等设立统一 巡游车调度服务站或者实行排队候客的场所揽客; (七)不主动归还或者蓄意侵占乘客遗忘的财物; (八)擅自改动车辆运行技术状况参数,蓄意隐瞒网约 车相关真实情况;

(九)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承担城市人民政府下 达的抢险、救灾、战备等应急运输任务,服从统一调度、指 挥。

第二十二条网约车服务车辆和驾驶员不得同时注册在 多家网约车平台公司经营。

第二十三条任何企业和个人不得向未取得合法资质的 车辆,驾驶员提供信息对接开展网约车经营服务。网约车车

辆和驾驶员不得通过未取得经营许可的网络服务平台提供 运营服务。

第四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交通运输、网信、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 障,商务、工商、税务、质监、价格,物价、通信等部门和 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对网约车经营行为实施相 关监督检查,并依法处理违法行为。

第二十五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完善以网约车 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和信用评价为核心的市场准入与退出机 制,定期组织开展网约车服务质量测评,及时公布本地区网 约车平台公司基本信息、服务质量测评结果、乘客投诉处理 情况等信息。

第二十六条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建立网约车平台 公司和驾驶员信用记录,并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同 时将网约车平台公司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在全 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予以公示。

第二十七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和出租汽车行业协会应 当加强行业自律,建立网约车平台公司和驾驶员不良记录名 单制度,配合有关部门强化网约车诚信系统建设,督促经营 者守法经营。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网约车平台公司及驾驶员违反《网络预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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