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不良贷款处理法律指导意见
今年以来,我行零售贷款逾期率逐渐上升,不良贷款余额增加较快,各级分支机构逾期贷款催收压力逐渐加大。由于我行开展资产业务时间较短,不良贷款处理工作经验不足,专业性不强,不良贷款处理工作中的法律风险值得关注。2009年,部分分行结合本分行实际情况,制定了不良贷款处理工作的法律指导文件,为我行不良贷款处理做出了有益探索。为规范统一全行不良贷款处理中相关法律工作,切实防范不良贷款处理过程中的法律风险,提高不良贷款处理效率,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行内规章制度,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一章 总则
一、基本原则
不良贷款主要是指我行在经营中形成或通过其他方式取得的次级类、可疑类、损失类贷款。我行不良贷款处理中法律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
不良贷款处理中法律工作要严格遵守法律及司法解释、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形式开展工作,防范法律风险。
(二)合规性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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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良贷款处理中法律工作要严格遵循监管部门相关规定和我行相关规章制度,防范合规风险。
二、不良贷款处理的措施
不良贷款的处理措施包括直接扣收、通知催收、诉讼(仲裁)追偿、委托第三方追偿、刑事追偿、破产清偿、和解、以资抵债等方式。当事行应根据不良贷款债务人和担保人实际状况审慎选择处理措施。
三、不良贷款的处理程序
通过民事诉讼方式处理不良贷款的,应当遵循《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民事诉讼工作管理办法(试行)》(邮银发?2009?40号)的规定;通过其他方式处理不良贷款的,参照执行上述文件。
四、建立良好的不良贷款处理法律环境
各级机构应加强与法院、仲裁机构、检察院、公安经侦部门等司法机构和执法部门的联系和合作,建立良好的不良贷款处理社会环境与法律环境,确保各种不良贷款处理措施有效施行。
第二章 不良贷款处理措施
一、直接扣收
当事行可以直接从借款人或保证人的账户扣收到期贷款本息。扣收是当事行根据《合同法》第九十九条的规定,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进行抵销。
(一)直接扣收的条件
1.我行与债务人之间互有债权,互有债务,具有相互对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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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债务人在我行开立的账户有余额且为债务人所有的资金,不是第三人委托或托管的资金,如债务人开立的信托账户中的资金就不是债务人的资产,不可直接扣划。
2.我行与债务人各自的债权均已到了清偿期,即贷款已到期,债务人在我行的账户资金无期限限制或已到期限。如定期存款账户由于存在履行期间,行使抵销权受到“双方的债务均已届清偿期或到期”的限制,不能对上述账户任意行使抵销权,只能待存款到期时才能行使抵销权,当事行在该定期存款到期前可以办理止付手续。
3.我行与债务人之间相互债权、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即均为金钱债权。
4.抵销债权须是合法的,且抵销没有违法。无效的债权或者不成立的债权不能进行抵销,同时抵销不得违反法律规定的禁止性规定。
(二)直接扣收抵销的程序
当事行在主张抵销时应当向债务人发送通知函。抵销自通知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三)直接扣收应注意的法律问题
对债务人的直接扣收可以导致连带保证情况下保证债务诉讼时效的中断。
当事行与债务人就扣收抵销有约定的(如借款合同中有抵消约定)按照约定进行扣收抵销,不受前条直接扣收抵销条件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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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通知催收
通知债务人还款,是当事行主张权利,以引起诉讼时效的中断的处理措施。为防止逾期贷款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导致丧失法律保护,当事行应当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向债务人及时通知催收。当事行可以自行向债务人发送催款通知书催收,也可以委托律师向债务人发送律师函催收。
(一)发送催款通知书的基本要求
1.贷款逾期以后,当事行应当根据情况在诉讼时效内向借款人发送“催收逾期贷款通知书”。
2.“催收逾期贷款通知书”应附有回执,向借款人发催收逾期贷款通知书,一定要按照法律规定让符合条件的当事人在“催收逾期贷款通知书”回执上签字和盖章,确保手续的合法性,证据的可采性。对方当事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签收人可以是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负责收发信件的部门或者被授权主体;对方当事人为自然人的,签收人可以是自然人本人、同住的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亲属或者被授权主体。
(二)通知催收应注意的法律问题
1.对于保证贷款,根据《担保法》的规定,当事行应当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或法律规定的保证期间向保证人发出催款通知书,由保证人签字盖章。当借款人、保证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财务部门负责人等有关人员拒绝在催款通知书上签字盖章时,当事行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取诉讼、仲裁等进一步的清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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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通过特快专递的形式向借款人或担保人寄发“催收逾期贷款通知书”要在特快专递填单上尽可能详细注明催收通知的主要内容:如哪笔债务,债务人、债权金额、催收的意思表示等内容,以达到对方一经签收即使未在催收通知上签字盖章也能产生主张权利的效果。但要注意应及时向邮局索要对方已签收的证明,防止因邮局的签收凭据只在一定期间内保留而丧失。
3.当事行可以根据需要,采用公证方式发送催收通知书。公证催收的方式:一种是现场公证催收,就是债务人拒签的情况下,由公证员现场送达催收通知,使用这种催收方式应注意催收时应有债务人或债务人的员工或同居亲属在场;另一种是公证邮寄催收,主要适用于异地的债务人。公证文书应采用《公证暂行条列》规定的文本;
4.对已经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当事行可采取措施与债务人达成还款协议,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借款人在催款通知单上签字或盖章的法律效力问题的批复》,向债务人发出催款通知书,由债务人在催款通知书上签字、盖章。
(三)律师函催收
当事行可根据需要委托律师事务所发出《律师函》催收。通过律师函达到提醒收函人尽快履行约定或者法定义务的作用。要求借款人限期清偿违约本息。
当事行采用律师函催收的,应当要求承办律师提供可作为催收证据的书面材料。在准备对债务人采取保全措施时不宜使用律师函催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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