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在岗员工培训:
(一)定期对在岗员工进行有针对性现场考问、反事故演习、技术问答、事故预想等培训活动。
(二)离开运行岗位3个月及以上值班人员,应经过熟悉设备系统、熟悉运行方式的跟班实习,并经安全工作规程、运行规程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工作。
(三)生产人员调换岗位、所操作设备或技术条件发生变化,应对其进行适应新岗位、新操作方法的安全技术教育和实际操作训练,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四)300MW及以上机组主要岗位运行人员、调度人员和220kV及以上变电站的值班人员,应经过仿真系统培训。 (五)所有员工应每年进行一次触电现场急救培训,熟练掌握触电现场急救方法;所有员工应掌握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所有员工应掌握应急救护、逃生方式和应急装备的使用方法。
(六)从事危险化学物品运输、管理、使用人员应经专业培训,并掌握危险化学物品性质、有关技术要求、安全使用方法及事故应急处理。
(七)设备更新、改造等过程中,应对有关生产人员和管理人员进行培训,使之掌握其更新、改造后设备安全技术特性、操作方法和事故应急处理。
(八)遵守国家有关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安排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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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安全管理岗位的注册安全工程师参加继续教育。
第四十二条 新任命的各级生产领导人员,应经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程制度及岗位安全职责的学习,由上级管理部门组织对其考试。考试不及格者,重新补考。
各级领导人员参加生产培训中,应包含安全方面内容。 第四十三条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程制度的定期考试: (一)集团公司对分(子)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生产安监部门负责人一般每三年进行一次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考试。
(二)分(子)公司对所辖单位正副职负责人、正副总工程师及安全监督部门负责人一般每二年进行一次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考试。
(三)生产经营单位对车间负责人、生产科室负责人及专业技术人员,每年进行一次有关安全生产规程制度的考试。
(四)生产经营单位对从事运行、检修、试验的人员以及特种作业人员,每年进行一次安全生产规程制度的考试。
第四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每年对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负责人、工作许可人进行培训,经考试合格后以文件公布有资格人员名单。
年度内人员有变更时,应及时书面通知相关部门。 第四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及时组织有关人员剖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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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及外部典型事故案例,举一反三,落实防范措施。
第四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运用多媒体、广播、企业网站、板报、实物、图片展览,以及安全知识考试、演讲、竞赛等多种形式宣传普及安全常识和安全技术,开展有针对性、形象化的安全培训教育,提高员工安全意识。
第八章 例行工作
第四十七条 班前会和班后会。
班前会:接班(开工)前,结合当班运行方式和工作任务,分析危险因素,布臵相应安全措施,交代注意事项,并做好记录。
班后会:总结当班工作和安全情况,并做好记录。 第四十八条 安全日活动。
班(组)每周或每个轮值进行一次安全日活动,活动内容应联系实际,有针对性,并做好记录。车间负责人应定期参加并检查活动情况。
第四十九条 安全分析会。
集团公司每年进行一次安全分析会;生产经营单位应每月进行一次安全分析会,综合分析安全生产形势及存在薄弱环节,吸取事故教训,研究、落实反事故措施。
会议由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主持,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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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条 安全监督及安全网例会。
生产经营单位应每月召开一次安全网例会,安监部门负责人主持,安全网成员参加。
第五十一条 安全检查。
生产经营单位应经常性进行安全检查,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春季、迎峰度夏、秋季和防寒防冻安全检查应结合季节特点和事故规律进行。
检查前应编制安全检查提纲或安全检查表,经本单位分管负责人审批后执行。检查内容以查管理、查规程制度、查隐患为主,对查出的问题要制定整改计划并监督落实。
安全检查应结合安全性评价内容进行。 第五十二条 安全简报。
生产经营单位应定期或不定期编写下发安全简报、通报、快报,总结安全生产情况,分析事故原因,吸取事故教训。
安全简报至少每月一期。
第五十三条 集团公司每3-5年组织专家对生产经营单位开展一次安全性评价。
生产经营单位应每年开展安全性评价自查,找出薄弱环节和事故隐患,及时采取防范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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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建设项目与施工
第五十四条 集团公司工程安全管理实行以建设单位为核心,施工单位为主体,相关方共同管理现场安全的工作机制,统一规划、组织、协调、监督安全工作。建设单位对工程建设安全负有全面管理责任。
第五十五条 集团公司全资或控股建设项目,在开工前,应成立建设项目安全生产委员会。
第五十六条 建设项目安全生产委员会由建设单位负责召集成立。主任由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担任,副主任由建设单位分管负责人、监理公司负责人担任,委员由建设单位各部门负责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调试单位负责人担任。
委员会成员单位发生变化的,应在7天内做出相应调整。 第五十七条 建设项目安全生产委员会职责:
(一)贯彻国家、行业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审批工程建设中安全生产重大措施。
(二)批准并发布现场各承包方必须遵守的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实施细则。
(三)审批工程中重大安全文明施工问题的解决议案。 (四)协调承包方之间涉及安全文明施工问题。 安全生产委员会不替代承包方的内部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十八条 安全生产委员会应在工程开工前召开第一次会议,以后每两个月或每季度召开一次工作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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