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力提升食用农产品监督管理水平保障首都食用农产品消费安全
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北京市作为特大消费型城市,食用农产品的消费量极大。据粗略估算,城近郊区平均每日上市猪肉145 万公斤、牛羊肉101万公斤、蔬菜2112 万公斤、米面396 万公斤、鸡蛋330 万公斤、食用油66 万公斤,而且85%以上靠外埠供应。其中食品集中交易市场内食用农产品的交易量占到较大比例,蔬菜的比例达到全市总量的80%左右,加强食用农产品的市场监管对于首都食品安全工作具有重要意义。长期以来,我市一直高度重视食用农产品的流通监管工作,早在2009 年就以市政府办公厅的名义转发了《关于进一步明确部分领域食品安全监管职责的意见》,率先将食用农产品在流通环节的监管纳入到全市食品流通监管职责范围中,从制度建设、措施保障、执法力量等各方面不断强化对食用农产品的流通监管。几年来无论在社会日常消费,或者重要节日、重大活动保障期间均未发生食用农产品的突发安全事件。
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履职以来,高度重视食用农产品的监管工作,针对当前全市食用农产品的交易特点,结合已有经验成果,在严格市场准入的基础上,实行了建立“一套制度”、推行“两项措施”、构建“三个体系”的工作模式。即,在食品集中交易市场内建立了一套完善的食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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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产品监管制度,推行了“场厂挂钩”、“场地挂钩”两项准入措施,构建了“食用农产品质量监测”、“联动执法体系”和“社会共治”三个体系,保障首都食用农产品安全。 一、强化食用农产品的市场准入管理 (一)实施食用农产品经营者许可制度。
我局强化对食用农产品经营者的管理,在今年修订实施的 《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试行)》中将销售食用农产品的经营者纳入流通许可范围,明确提出申请销售食用农产品的,应当提供食用农产品进货来源及产地情况的说明、如何取得食用农产品的产地证明、检验报告、冷鲜畜禽产品检疫证明的说明,确保来源可追溯。
(二)对从事食用农产品物流配送企业的准入管理。 我局将专门从事农产品物流配送的企业纳入许可管理范围,对备货、分拣、配货、配装、配送运输提出相应要求,农产品物流配送企业应当设有与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贮存、冷藏等专用场所,并做到布局合理,防止产生交叉污染。配备通风、废弃物暂存容器等卫生设施,应当配备符合卫生要求和贮存条件的专用食品运输工具。 二、建立完善的食用农产品监管制度
为加强食品集中交易市场内食用农产品的监管,结合当前形 势,出台了包括《经营主体准入制度》、《经营者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食品进销货台帐登记管理制度》等12 项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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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市食品集中交易市场管理制度,对食用农产品从入市到销售全部环节的经营行为进行了规范。 1、《经营主体准入制度》
一是规范市场主办单位和市场内经营者的主体资质和经营 资质,禁止资质不全的市场主体开办或从事食品集中交易活动;禁止资质不全的经营者入场从事食品经营活动。二是要求市场主办单位要对进入市场的高风险类重点食用农产品的供应商资质及企业和产品的质量合格证明和信誉情况进行审查、备案;同时对经营高风险类食用农产品经营者的主要进货渠道进行审查、备案,确保渠道来源安全、可靠。 2、《经营者进货检查验收制度》主要是规范市场内经营者购进食用农产品时,应当向供应商索取并查验食用农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检验检疫证明、供应商出具的销售票据等材料,并认真核对供货票据是否齐全、信息与票据内容是否一致。在确认票据齐全、规范的情况下,方可进入市场进行销售。属于“场厂挂钩”、“场地挂钩”、“批零挂钩”的食用农产品,经营者应严格按照挂钩单位供货渠道进货。 3、《食品进销货台帐登记管理制度》
主要是规范市场内经营者应当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台账,如 实记录食用农产品的名称、数量、生产日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从事批发业务的,还应当建立食品销售台账,如实记录批发食用农产品的名称、数量、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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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日期、购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销售日期等内容。市场主办单位应负责对经营者食品台帐的登记、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另外,在严格规范食用农产品进货渠道的同时,针对消费市场需求量有限、单位生产加工成本高、简易工艺设备容易生产加工、需要检测手段判定质量及成份、抽样检测合格率低、制假售假现象严重、经常引发媒体曝光、市场监管不容易控制、商场超市能够满足社会需求供应的食用农产品,专门制定了《不合格食品及风险性食品退市制度》,要求问题类食用农产品退出食品集中交易市场。同时,对一些广泛存在食用非法添加剂或添加剂超标的散装食用农产品要求按照《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的要求,采取定型包装的形式进入市场销售,旨在有效掌控进货渠道,降低风险。
我局通过建立一整套食用农产品监管制度,进一步强化了市场主办单位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监管责任。一方面通过食药部门的行政监管手段监管规范市场交易行为,另一方面抓主办单位的管理责任落实,两方面齐抓共管来规范市场主体及市场内食用农产品经营者的经营行为,有效推动了食品集中交易市场内食用农产品监管工作水平的进一步提高。 三、推行“场厂挂钩”、“场地挂钩”两项准入措施 “场厂挂钩”措施旨在加强食品集中交易市场冷鲜畜禽的供 应渠道,实行专业屠宰企业和加工企业的定点供应。对生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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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以下简称鲜肉)实行了鲜肉场厂产销联合体制度,即在监管部门的行政指导下,按照市场准入标准,以合同规范相互间权利义务,由批发市场主办单位与定点屠宰企业自愿组成行业自律组织,零售市场可以通过与批发市场签订“批零挂钩”协议后加入联合体,从而确保北京市场的鲜肉供应实现源头可追溯。属地食药所与动检部门实行干部专人驻厂制,鲜肉进入市场前要认真查验动检票据及胴体印章,并进行快检抽样复检,在确认票章齐全、信息完整并与实物相符,且复检合格后,方可进入市场批发销售,进一步把控高风险类食用农产品的源头供应渠道。“场地挂钩”措施旨在加强食品集中交易市场蔬菜、水产品的准入管理,规范蔬菜、水产品经营者的经营行为,对蔬菜、水产品要求认真查验产出地(厂)证明、运输车辆信息、检测报告等,并进行入场快速抽样检测。包装蔬菜有规范产品追溯标签的,可作为产地证明;若同时具有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标识的,可由被认证单位出具认证证书的复印件作为产品质量证明。
四、构建食用农产品监测体系、联动执法体系和社会共治体 系
(一)建立科学的食用农产品检测体系。
为提升食用农产品安全保障能力,我局加大对消费量较大、风险较高的食用农产品监测力度,构建了“三位一体”的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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