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研究:IPO住房公积金制度存在问题及对策探讨

2019-01-26 19:33

专题研究:IPO住房公积金制度存在问题及对策探讨

IPO公司执行住房公积金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探讨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深圳分所律师 宋萍萍 谈峰】

博注:

1、本文来自第三期的《保荐业务通讯》,该文件可在网上下载。

2、小兵曾对该问题略作过整理和研究,该文有很多内容可以看做补充,比如有关规定的内容,比如公积金缴存比例低于法律规定。

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自我国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以来,该制度有效地解决了我国城镇职工的住房问题。然而,笔者在从事法律实践工作中,通过对IPO公司执行住房公积金制度情况的分析,发现IPO公司在住房公积金制度运行中仍存在一些需要规范和解决的问题,应采取相应对策或措施。

一、立法现状 (一)国家规定

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下称“《条例》”)要求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应当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对上述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等违反条例规定的情况,《条例》赋予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相应的处罚权,即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是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至今为止最新的规范性文件。该意见将进城务工人员、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人员纳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对象,突破了《条例》规定的缴存对象范围。

(二)地方性规定

以北京、上海、深圳为例,北京、上海已针对当地的实际情况制定了各自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而深圳至今尚未建立一套完整的住房公积金制度,深圳住房公积金规定散见于《深圳市社会保险暂行规定》及《深圳市社会保险暂行规定职工养老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实施细则》两个规范性文件。此外,北京、上海要求用人单位为所有在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而深圳只要求用人单位为本市常住户口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在缴存比例方面也存在差异。

二、IPO公司存在的住房公积金缴存问题

实践中,IPO公司存在的住房公积金缴存问题主要有四类: (一)从某一时点开始缴存,之前未按规定缴存

《条例》要求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办理缴存登记手续,录用员工的,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办理缴存登记,并于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5日内缴存员工住房公积金。实践中,IPO公司很少执行上述规定,大部分均是在申报材料前某一时点开始缴存。 特锐德(300001)披露,特锐德于2009年4月起根据相关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按照单位和个人各5%的比例为员工缴存住房公积金;星辉车模(300043)亦披露,星辉车模于2009年11月起开始执行国家和地方的住房公积金制度。

解决措施:(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出具承诺:若因拟上市主体被要求补缴此前应由其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或因此受到处罚,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担所有经济责任,并保证拟上市主体不会因此遭受任何损失;(2)主管部门出具证明,认定不会对拟上市主体此前未缴纳住房公积金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另外,我们也注意到,在实际操作中,尽管相关监管规则未作明确要求,但部分发行申请人在主管部门同意的情况下,主动补缴了此前所欠缴的住房公积金。

(二)缴费比例低于要求的比例

《条例》要求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并允许各市适当提高缴存比例。现实中,各市通常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统筹兼顾各方面承受能力,确定不同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新宁物流(300013)披露,其子公司苏州天骄国际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为员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比例为4%,员工扣缴8%;这与其他四家同注册于苏州的子公司缴存比例存在较大不同,其中的三家子公司缴存比例为企业与职工各缴10%,一家子公司缴存比例为企业与职工各缴8%。笔者带着疑问查询了苏州当地执行的住房公积金政策后发现,《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规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和职工应当相同,即使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批准的缴存比例也不得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由此可以断定苏州天骄国际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执行的缴存比例已低于苏州市要求的比例。 解决措施:(1)拟上市主体出具承诺:对住房公积金缴纳不合法的情形进行规范,并于指定日期前完成对少缴住房公积金的补缴;(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出具承诺:若因上市主体少缴住房公积金而造成拟上市主体的损失或被处罚的,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担一切经济损失;(3)主管部门出具证明,认定不会对拟上市主体此前少缴纳住房公积金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三)缴费范围未包括全体员工

按照《条例》及相关规范文件,所有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它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均应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但是,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的统计,截止2008年底,全国应缴住房公积金职工人数11,184.05万人,实际缴存职工人数为7,745.09 万人,占比69.25%,住房公积金总体覆盖率仍偏低。以深圳为例,深圳户籍人口仅为200多万,且深圳规定只为深圳户籍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这就将很大比例的职工群体排除在制度之外。

总部位于深圳或在深圳设有分、子公司的上市公司,例如世联地产(002285)、超华科技(002288)、雅致股份(002314)、网宿科技(300017)、新宙邦(300037)等无一例外的披露了由于深圳市政策的限制,以为非深圳户籍员工发放住房补助的形式代替缴纳住房公积金。

解决措施:(1)由于住房公积金的不可替代性,在征得职工同意并在主管部门允许的前提下,争取为员工缴存住房公积金;(2)拟上市主体出具承诺:从指定日期起为员工缴纳住房公积金;(3)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出具承诺:若因拟上市主体未为员工缴纳住房公积金而承担任何罚款或损失,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担所有经济责任;(4)考虑到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现状,仍有很大部分的农业户口员工不愿意缴纳住房公积金,此时可要求其出具自愿放弃缴纳住房公积金的声明。

(四)历史上由他方(如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代替缴纳

按照《条例》及相关规范文件,用人单位的义务有两个:其一,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其二,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因此,依法为职工开立账户并缴存住房公积金,既是职工的合法权益,也是单位应尽的义务。

豫金刚石(300064)公开披露,豫金刚石在开立独立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之前,一直通过其控股股东河南华晶为其员工代为缴纳住房公积金,再将相关费用支付给河南华晶,故此期间豫金刚石员工的公积金名义缴纳主体是河南华晶,但实际承担者为豫金刚石。虽然豫金刚石这样做不符合《条例》及相关规定,但终究未对员工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其性质也并非上面的三种情形严重。

解决措施:(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督促拟上市主体尽早全面执行住房公积金制度,由拟上市主体自行为员工缴纳住房公积金,以满足上市主体关于独立性的要求;(2)尊重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证明,即当地主管机关认定拟上市主体最近三年内正常缴存,未出现少缴情形,且不会对代缴行为实施处罚等。

三、监管对策及建议

笔者注意到,住房公积金缴存问题不仅存在于IPO公司,在未上市的私营企业中更是广泛存在。我们不可否认,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尚在逐步完善过程中,这些问题在我国社会保障体系下仍不可避免。但是,我们要客观地对待、理性地分析,找出逐步解决这些问题的对策或措施。对此,笔者提出如下一些建议,供监管机构参考:

1、由于各地具体操作不尽相同,应首先核实和说明未能缴纳的原因,说明是否符合地方相关规定,提出明确的处理措施并予以披露;由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对该问题核查,并就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及本次发行的法律障碍出具明确意见;

2、目前社会保障体系下,监管机构尚不宜将IPO公司完全合法合规执行住房公积金制度作为上市的必需条件,而应重视IPO公司对相关问题的解决措施,例如在允许补缴的情况尽可能补缴、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出具承诺等;

3、可考虑在IPO申报的《招股说明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中单独设置一章社会责任章节,要求保荐机构、律师对IPO公司履行为员工缴存社保、住房公积金等维护职工合法权益责任的情况进行详细核查;

4、公司上市以后必须严格按照相关法规操作,将上市公司后续住房公积金制度执行情况、相关方承诺履行情况作为保荐机构持续督导的一项重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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