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经销企业应在醒目位置设置或悬挂“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经销企业”标识。
第二十一条 被列入黑名单的经销企业和个人,不允许参与补贴活动,所销售产品和购买的机具不能享受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违规经营行为处理办法(试行)》第八条第三款:对严重违规行为的处理。省级及以上农机化主管部门应对违规农机产销企业,采取取消经销补贴产品资格、取消全部产品补贴资格的措施,要求限期整改,并将违规农机产销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和购机者等相关人员列入补贴产品经营黑名单,禁止再参与补贴政策实施工作。)
第六章 申报流程
第二十二条 申请补贴机具的数量不得超过实际需要。购机者申请多台机具补贴时,应提交补贴机具数量与其开展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面积或规模相匹配的证明材料。
第二十三条 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操作实行自主购机、定额补贴、先购后补、县级结算、直补到卡(户)。
第二十四条 购机者自主选择购机,并对其购机行为和购买机具的真实性负责,承担相应责任义务。购机者对其购置的补贴机具拥有所有权,可自主使用、依法依规处置。
第二十五条 对于所销售补贴机具,经销企业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购机发票(在备注栏内列明补贴金额,如增加配件,需注明相应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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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提供售后服务凭证;
(三)产品《合格证》(属于实行登记管理且整机出厂的机具,标注有整机出厂编号和发动机号码,并与整机铭牌上标注相一致)
第二十六条 购机者应及时携带以下材料到户籍所在地或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注册登记地或持相关证明材料到前述区域之外的稳定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所在地的县、区级或县、区级派出的农机购置补贴审批窗口申请补贴资金:
(一)所购机具及其产品合格证; (二)购机发票原件及复印件2份;
(三)申请人本人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则为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2份;
(四)银行帐号; (五)其他相关资料。
实行牌证管理的机具,要先行办理牌证照。 第二十七条 补贴机具核验依照下列方法执行:
(一)城区农林水利局对购机者资格及所购机具进行现场核验、审核其提交的相关申请材料,进行核验、审核的具体工作流程由城区农林水利局另行确定;
(二)对实行牌证管理的补贴机具,可由城区农机安全监理站在上牌过程中一并核验。购机者申请农机购置补贴时将机具牌证材料提交城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站审核。
(三)对于无法移动等原因不能携带的果蔬烘干机、粮食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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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机、简易保鲜贮藏设备、网箱养殖设备,以及其他大型固定设备等机具设备申请的,申请者可预约城区农林水利局上门核验。城区农林水利局必须在机具设备安装完毕后方可进行核验,并按标准配置要求核定补贴数量。
(四)对于核验合格,拟给予补贴的机具,具备喷印条件的应喷印补贴机具编号标识。
(五)购机者应当配合完成机具核验工作。
第二十八条 城区农林水利局对购机者所带机具及提供的申请资料审核合格后,办理如下相关手续:
(一)在发票原件背面签注“已验机”标记,在购机发票复印件、身份证(或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营业执照)复印件签注“已核,与原件相符”标记及经办人姓名、日期;
(二)在“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录入购机者、机具、补贴等相关信息,上传购机者身份证、头像、人机合影、铭牌、购机发票等图片;
(三)打印《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申请表》(附件2,以下简称《申请表》)一式三份,交申请人签字;
(四)登记并保存申请人的联系电话和银行帐号(不录入系统);
(五)将发票原件、产品合格证、身份证(或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营业执照)原件,连同《申请表》(1份)等材料交给申请人。
第二十九条 补贴资格依照以下方法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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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城区农林水利局对所购机具及申请资料审核合格的购机者,确定补贴资格;
(二)在补贴资金基本能够满足需求的情况下,按照到城区农林水利局申请的先后顺序确定补贴资格,直至补贴资金用完为止;
(三)在补贴资金不足的情况下,可采取即“先到先补、用完为止”或公开摇号等购机者易于接受的方式确定补贴资格
(四)购机者申请补贴机具数量较多或补贴资金量较大的,需提出书面申请,说明申请购买补贴机具的数量及理由;
(五)单次申请补贴额在3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内的,由城区农林水利局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
(六)超过100万元的,由城区农机购置补贴领导小组审定。
第三十条 补贴信息公示按下列方法进行:
(一)城区农林水利局对拟兑付补贴资金的购机者名单,须在其所在的村或乡镇(街道办事处、仙葫开发区)或广西农机化信息网、广西农机化杂志等相关报刊进行不少于7天的公示,公示信息的内容为:购机者所在地、姓名;购买机具品目、产品名称、型号、数量、生产厂家、经销商、销售单价、单台补贴额等内容。
(二)如对以上公示信息有异议,经城区农林水利局查实后,取消其补贴资格。
(三)公示的信息须拍照或取样留存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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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公示无异议后,由城区农林水利局将以下材料送城区财政局审核:
(一)《结算申请报告》;
(二)《补贴机具结算明细表》(附购机者的联系电话和存折帐号);
(三)《申请表》
(四)其他补贴资金结算材料
第三十二条 补贴资金兑付按下列方法进行:
(一)城区财政局对城区农林水利局送来的补贴资金结算材料审核无误后,按规定由本级或通过各镇财政所、各街道办事处、仙葫开发区把补贴资金直接划拨到购机者的银行账户上,
(二)各镇财政所、各街道办事处、仙葫开发区将拨付结果反馈到城区农林水利局、财政局。
(三)不得将补贴资金拨付到城区农林水利局账户,由城区农林水利局向购机者发放补贴资金。
(四)补贴工作启动实施后,城区农林水利局每月向城区财政局提交1次补贴款结算材料,城区财政局每月进行1次补贴资金兑付工作。对安装类、设施类或安全风险较高类补贴机具,可在生产应用一段时期后兑付补贴资金。
(五)城区农林水利局要将已兑付补贴资金的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三条 对符合农机产品“三包”退货规定,购机者要求退货或购销双方协商同意退货的,应予以退货。退货按以下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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