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商局重点工作通报制度实施方案

2019-01-26 20:34

招商局重点工作通报制度实施方案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在推进重点工作过程中和工作完成后,向社会进行通报,让广大人民群众了解并监督其工作进展情况及取得的成效。根据云南省、红河州人民政府重要事项公示制度实施办法,结合我局实际,制定实施方案。

第二条 蒙自县招商局领导是重点工作通报制度的第一责任人。

第三条 重点工作通报应当遵循依法依规、公开透明、全面真实、及时便民的原则,按照行政管理权限,分级负责,归口管理,坚持工作通报与工作落实相结合,加强监督与行政责任相结合。

第四条 以下重点工作,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除外,要向社会进行通报:

(一)年度招商工作重点和落实情况(包括重要决策、重大引资项目、重点工作);

(二)向社会公布的服务承诺事项和兑现情况; (三)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对招商引资工作的意见、建议、提案办理落实情况;

(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通报的事项。

第五条 重点工作采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进行通报。 (一)县政府网站,招商网站、政务信息公开网、招商

引资信息查询,公共场所设立的政务信息公开栏等; (二)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 (三)本局召开的新闻发布会; (四)县人民政府发布公告;

(五)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进行通报。

第六条 重点工作通报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程序经保密部门审核后组织实施。

(一)我局招商引资项目需由县人民政府通报的重大事项,必须提前15个工作日报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或报分管领导审核同意后,由县政府办公室或负责重点工作实施的有关部门负责通报。

(二)直接由我局通报的重点工作,由本局按规定自行组织通报,并报县监察局、县政府法制办、县政府办督办信息科备案。

(三)在通报工作结束后15个工作是内将收到的意见和建议及采纳情况向社会公布,并将相关材料报送县政府分管领导、县监察局、县人事局、县政府法制办、县政府办督办信息科、县网管中心。

第七条 重点工作通报应包括以下具体内容。

(一)重点工作的目标、任务、完成时限等内容; (二)重点工作实施的范围、责任部门和负责领导; (三)重点工作实施进展情况;

(四)社会公众提出的意见、建议,责任部门收集整理采纳情况;

(五)收集群众反馈意见、建议的渠道;

(六)通报内容应实事求是、通俗易懂,统计数据和有关资料必须翔实可靠。

第八条属于依申请通报的重点工作,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通报后可能损害对方及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对方及第三方的意见;对方及第三方不同意通报的,不得通报。但是,本局认为不通报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通报,并将决定通报的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对方及第三方。

属于不予通报范围的重点工作,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九条 公众关注以及其他应向社会通报的重要事项,应适时进行通报。

第十条 局办公室、督查组负责重点工作通报制度的协调推进工作,要定期不定期对本部门招商引资重点工作通报情况进行督查,建立健全举报、投诉、监督机制,公布投诉电话,督促本局根据公众的合理意见改进工作,不断提高工作质量和水平。

第十一条 对实施重点工作通报的情况,应当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及时收集整理社会各界反映的意见、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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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纳合理建议,推动工作落实。

第十二条 为及时掌握招商重点工作的实施情况,每月各科室要向局办公室报送1次招商重点工作的实施情况。 第十三条 各科室开展的重点工作通报制度的实施情况纳入政务督查考核,年末进行考核评价。

第十四条 本实施方案自XX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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