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重大决策听证办法》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实现科学民主决策,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社区听证是指区党工委为保证决策的科学性、合理性,在作出重大决策之前,以社区为平台,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和建议,并为决策重要依据的有效形式。
第三条 区党工委根据需要,在研究涉及社区群众普遍关心的重大事项时可采取社区听政。
第四条 社区听证应遵循合法、公平、民主、便民、实效的原则。
第五条 举行社区听证,由区党工委负责组织并提出听证方案,确定举行听证会的时间、地点和参加听证的人员组成和人数。
(一)参加听证会人员主要包括: (二)人和听证书记员;
(三)听证当事人,包括听证参与人、邀请的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有关专家听证邀请人和拟定重大决策方案的听证作证人。
听证主持人、作证人由区党工委负责确定;听证书记员由听证主持日呢确定;听证当事人一般采取自愿报名的方式,由组织听证会的单位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确定,报明者应当向组织听证会的单位提供身份证明。
听证会主持人履行以下职责: (一)主持听证会议;
(二)决定是否终止、终结或者延期听证; (三)签署听证笔录、听政报告; (四)维持听证持续;
第六条 听证当事人享有以下权利: (一)一发参加听证并获取听政的相关资料;
(二)对听证事项提出意见、进行质证和辩论; (三)按规定的程序参加听证会,遵守听证会的规则;
(四)听证当事人在法定工作时间内出席听证,其用人单位应当视同其参加正常劳动并支付工资。
第九条 听证会应当公开举行。举行听证会,组织听证会的单位应当在举行听证会10日前发布听证公告。听证公告应当明确以下内容:
(一) 听证的具体事项; (二) 听证当事人的产生方式; (三) 听证的时间和地点; (四) 应当公告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每次听证会的听证当事人一般不超过20人。举行听证会,公民可以按规定向组织听证会的单位申请旁听。
第十一条 组织听证会的单位应当在举行听证会5日前将听证事项、相关材料和听证通知送达当事人。听证当事人因故不能出席听证会的,应当在举行听证会前3日告知组织听证会的单位。
出席听证会的听证当事人未达到应当参加的听证当事人的三分之二的,听证会应当延期举行;若特殊情况,经组织听证会的单位决定,可以取消听证会。
第十二条听证会主要程序:
(一)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事项和听证规则;
(二)宣布听证当事人、听证主持人、书记员名单及产生方式;
(三)听证作证人通报听证事项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及其他 相关情况,回答听证当事人及有关人员的询问;
(三)听证当事人及有关参加人员陈述,对有关问题进行质证和辨证; (四)听证主持人对听证会进行总结并宣布听证结束。
听证会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听证笔录,并应当在听证会结束后3日内整理完成。听证当事人可以在组织听证会的单位规定的时间内查阅听证笔录,对其听证笔录有异议的,可以要求更正。
第十三条 听证会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应当及时主持草拟听证报告,提交街道党工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