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试时间(小序号 科 目 考试型式 时) 1 2 3 4 5 6 设计前期工作 场地设计(知识) 建筑设计(知识) 建筑结构 环境控制与建筑设备 建筑材料与构造 建筑经济、施工与设计业7 务管理 8 9 建筑设计与表达 场地设计 合 计 作图 作图
附件二
12 3 32 单选 3 单选 单选 单选 单选 单选 单选 1 1 3.5 3.5 2.5 2.5 备 注 一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考核认定条件的规定
一、考核认定范围及条件
具有高级建筑师职称,同时具备下列二项条件的人员,通过学习有关法规和教材,经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考核认定,可获得一级注册建筑师资格。 1.学历和职业年限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1970年(含70年)年以前建筑学本科毕业,从事建筑设计工作累计15年以上,工民建(或相近专业)本科毕业,从事建筑设计工作累计20年以上; (2)1970年(含70年)年以前建筑学专科毕业,从事建筑设计工作累计20年以上。工民建(或相近专业)专科毕业,从事建筑设计工作累计25年以上; (3)1970(含70年)年以前建筑学中专毕业,从事建筑设计工作累计25年以上。1965年以前工民建(或相近专业)中专毕业,从事建筑设计工作累计30年以上。
2.技术资历与业绩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担任项目负责人或专业负责人,完成建筑工程分类标准三级以上项目6项(全过程设计)。其中二级以上项目或特种建筑、综合性大型工业厂房项目不少于2项;
(2)担任项目负责人或专业负责人,完成三级以上项目4项(全过程设计)。其中获省、部级优秀设计二等奖以上项目不少于1项。 (3)连续担任甲级设计单位正、副总建筑师5年以上。
3.符合申报参加部分科目考试条件的人员中,具有高级建筑师职称或从事建筑设计的高级工程师,曾获得国家优秀工程设计(建筑)金、银、铜奖之一的(做
为项目负责人或专业负责人)可通过考核取得一级注册建筑师资格。
二、申报考核认定的人员,须有所在单位出具申报人无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证明,方准申报。
申报考核认定的程序及认定数额的分配,另行规定。 附件三
一九九五年一级注册建筑师资格报考规定
一、申报考试范围和条件 (一)参加部分科目考试的人员
1.1970(含70年)年以前建筑学专业大学本科、专科毕业,不具备申报考核条件的人员。
2.1970(含70年)年以前取得建筑学及相近专业中专以上学历,不具备申报考核认定条件,从事建筑设计工作10年以上的人员。
3.1971(含71年)年以后,至1986年(含86年)以前建筑学五年制本科毕业,从事建筑设计工作9年以上人员。建筑学四年制本科毕业、专科毕业以及相近专业和具有其它工科学历的人员,最迟毕业年限与职业实践时间按照附表一规定申
报。
(二)参加全部科目考试的人员
1.1987年(含87年)以后,至1990年(含90年)以前建筑学五年制本科毕业,从事建筑设计工作5年以上人员、建筑学四年制本科、专科毕业以及具有相近专业和其它工科学历的人员,最迟毕业年限与职业实践时间按照附表二规定申报。
2.不具备规定学历的人员,从事建筑设计工作累计15年以上,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作为项目负责人或专业负责人,完成建筑工程分类标准三级以上项目四项(全过程设计),其中二级以上项目不少于一项。
(2)作为项目负责人或专业负责人,完成综合性中型以上项目四项(全过程设计),其中大型项目或特种建筑项目不少于一项。
二、申报考试人员,须有所在单位出具申报人无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证明,方准申报。
三、申报考试程序
(1)本人申请并填写一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考试申请表、提供学历证书、进修证明原件,及反映设计业绩和职业道德的证明文件。
(2)申报人所在单位按照报考条件,对申报人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
(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负责本地(含中央直属设计单位)所有申报人员的报名资格审定工作,签发准考证,并上报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备案。
(4)申报费由申报人所在单位在报名时与申报材料一并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交纳,地方委员会应按规定要求,将申报费上交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申报费原则上由个人支付。 四、申报要求
(1)申报人专业、学历、毕业年限、学历进修等条件须符合所规定的申报条件。其所提供的上述有关证书、证明必须有效,并与《申报表》(见附表三)相符。 (2)申报人从事建筑专业设计年限与有关业绩、职业道德证明文件必须准确无误,并且与《申报表》相符。
(3)确认申报人从事建筑专业设计职业实践年限时,应扣除工作中脱离建筑设计工作时间。 附表一:
职业实践最专业 学位或学历 少时间(年) 工学硕士或研究生毕业 五年制工学士或毕业 四年制工学士或毕业 三年制毕业 8 9 11 13 年限 87年 86年 84年 82年 最迟毕业 本科建筑学、 及以建筑设计 上 专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