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法律制度
1.甲以夫妻共有的写字楼作为出资设立个人独资企业。企业设立后,其妻乙购体育彩票中奖100万元,后提出与甲离婚。离婚诉讼期间,甲的独资企业宣告解散,尚欠银行债务120万元。该项债务的清偿责任应如何确定?
A.甲以其在家庭共有财产中应占的份额对银行承担无限责任 B.甲以家庭共有财产承担无限责任,但乙已中奖的100万元除外
C.甲以全部家庭共有财产承担无限责任,包括乙中奖的100万元在内
D.甲仅以写字楼对银行承担责任
2.2000年1月15日,甲出资设立A个人独资企业。甲聘请乙管理企业事务,同时规定,凡乙对外签订标的额超过1万元以上的合同,须经甲同意。2月10日,乙未经甲同意,以A企业名义向善意第三人丙购入价值2万元的货物。
7月4日,A企业亏损,不能支付到期的丁的债务,甲决定解散该企业。经查, A企业和甲的资产及债权债务情况如下:
(1)A企业欠缴税款3000元,欠职工工资8 000元,欠职工社会保险费用2000元,欠丁10万元;
(2)A企业的银行存款1万元,实物折价8万元;(3) 甲个人其他可执行的财产价值1万元。2000年9月,该企业注销。 问:(1)乙于2月10日以A企业名义向丙购买价值2万元货物的行为是否有效?并说明理由。 答:有效。因为丙是善意第三人,并不知情,所以这一行为是有效的。甲乙两
人对外保持统一。但是对内,甲有追究乙越权代理的权利。(考点:善意第三人。P84) (2)试述A企业的财产清偿顺序。答:先偿还所欠职工工资8000元和社会保险费用2000元。再偿还所欠的税款3000元。最后偿还丁的10万元。(考点:个人投资企业的清算。P75) (3)如何满足丁的债权请求?
答:先用企业的财产换,不足清偿的,投资人甲应当以其个人的财产予以清偿。(考点:个人投资企业的清算。P75)
⑷2006年2月,A企业的债权人Q找到甲,要求其偿还A企业以前所欠的2万元的债务。对此,甲能否拒绝?答:能。因为法律规定,债权人在5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偿债责任消失。2006年2月距离2000年9月已过去五年多了,故甲可以拒绝偿债。(考点:个人投资企业的清算
案例:个人独资企业
2000年1月15日,甲出资设立A个人独资企业。甲聘请乙管理企业事务,同时规定,凡乙对外签订标的额超过1万元以上的合同,须经甲同意。2月10日,乙未经甲同意,以A企业名义向善意第三人丙购入价值2万元的货物。7月4日,A企业亏损,不能支付到期的丁的债务,甲决定解散该企业。经查,A企业和甲的资产及债权债务情况如下:(1)A企业欠缴税款3000元,欠职工工资8 000元,欠职工社会保险费用2000元,欠丁10万元;(2)A企业的银行存款1万元,实物折价8万元;(3) 甲个人其他可执行的财产价值1万元。2000年9月,该企业注销。 问:
(1)乙于2月10日以A企业名义向丙购买价值2万元货物的行为是否有效?并说明理由。
答:有效。因为丙是善意第三人,并不知情,所以这一行为是有效的。甲乙两人对外保持统一。但是对内,甲有追究乙越权代理的权利。 (考点:善意第三人。P84) (2)试述A企业的财产清偿顺序。
答:先偿还所欠职工工资8000元和社会保险费用2000元。再偿还所欠的税款3000元。最后偿还丁的10万元。 (考点:个人投资企业的清算。P75) (3)如何满足丁的债权请求?
答:先用企业的财产换,不足清偿的,投资人甲应当以其个人的财产予以清偿。 (考点:个人投资企业的清算。P75)
⑷2006年2月,A企业的债权人Q找到甲,要求其偿还A企业以前所欠的2万元的债务。对此,甲能否拒绝? 答:能。因为法律规定,债权人在5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偿债责任消失。2006年2月距离2000年9月已过去五年多了,故甲可以拒绝偿债。(考点:个人投资企业的清算。P75)
案例:(合伙企业)
1. 甲乙丙合伙经营一普通合伙企业,负责人为甲。甲乙丙约定的出资比例和分成比例均为4:3:3。2000年7月的一天,丙与乙商议后与丁签订了一份购货合同,价值8万元,因企业流动资金不够,甲决定向某银行贷款10万元。后因企业无力偿还银行贷款,为此发生纠纷。经查(1)合伙协议约定,凡5万元以上的业务须经甲乙丙三人一致同意;(2)甲曾在一次诉讼中免除了戊对企业的2万元债务;(3)企业除欠银行10万元外,尚欠庚、巳各2万元债务;(4)企业的财产价值10万元。 问题:(1)该企业与丁所签合同的效力如何?
答:若丁对企业的“凡5万元以上的业务须经甲乙丙三人一致同意”知情,则无效。反之,若不知情,且是善意的,则有效。因为丁是善意第三人。我国《合伙企业法》在调整合伙企业与第三人的关系时,着重强调对善意第三人的保护。因此有效。(考点:善意第三人。P84) (2)设乙、丙以甲免除戊的债务未经其同意为由主张无效,甲的免除行为效力如何? 答:无效。因为善意第三人的条件是;第三任与合伙人交易时主观上不知道,也不必知道该合伙人为无权人,并且该交易是自主的公开的有偿的。而在次交易中,甲免除了戊的债务,明显是无偿的,故不成立善意第三人的条件,故此行为无效。(考点:善意第三人。P84) (3)设银行、庚、巳同时向企业行使债权,企业的财产该如何清偿?
答:应该先偿还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福利,再偿还所欠税款。(如果有的话),最后再偿还银行,庚,巳的债权。且是按所欠债务的比例清偿。不够的部分有甲乙丙三人负连带责任,以个人财产清偿。(考点:合伙企业的清算P88)
(4)设企业的债权人银行、庚、巳和乙的债权人辛同时向法院起诉,银行、庚、巳主张用合伙财产清偿债权,辛主张应用乙在合伙财产中的份额清偿其债权,法院应优先支持谁的诉讼请求?
答:支持银行、庚、巳的诉讼请求。因为按照“双重优先权原则”,合伙企业的债权人优先于合伙企业人个人的债权人从合伙企业财产中受偿,而合伙人个人的债权人则优先于合伙企业的债权人从合伙人的个人财产中受偿。所以银行、庚、巳作为合伙企业的债权人,有权利就合伙财产要求清偿。而辛作为合伙人乙,应该主张就乙的个人财产要求清偿。(考点:双重优先权原则。P85)
(5)设企业的债权人银行、庚、巳向法院起诉后,债权未得到全部清偿,能否对丙的个人财产进行追偿,为什么?
答:可以。因为甲乙丙三个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有无限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向甲乙丙
三人中任意一人进行追偿。然后甲乙丙内部可以按照约定或者出资比例进行分配追偿。
2.2005年1月,张三、李四、王五共同设立一合伙企业。合伙协议约定,张三以人民币5万元出资,李四以房屋作价8万元出资,王五以劳务作价4万元出资;各合伙人按相同比例分配利润、分担亏损。合伙企业成立后,为扩大经营,于6月向银行贷款人民币5万元,期限为1年。8月,张三提出退伙,鉴于当时合伙企业盈利,李四、王五表示同意。同月,张三办理了退伙结算手续。9月,幺六入伙。幺六入伙后,因经营环境变化,企业严重亏损。2006年5月,李四、王五、幺六解散企业,并对企业的财产在合伙人中进行分配,但对未到期的银行贷款未予偿还。2006年6月,银行贷款到期,发现合伙企业已不存在,于是要求张三、李四、王五、幺六偿还。 问题:
(1)张三、李四、王五、幺六各自的主张能否成立? (题目里面没有主张。印象中好像张三说自己已经退伙了,所以不用偿还。这个主张是错误的,因为退伙人应当对其退伙前已经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与其他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张三是8月退伙发,贷款是6月份的,所以张三要承担责任。幺六说自己是在贷款发生后入伙的,所以不需要清偿,也是错的。因为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钱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所以幺六也需要清偿。其他人的主张不记得了。考点是入伙和退伙。P86) (2)合伙企业所欠银行贷款应如何清偿?
答: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所以银行可以像张三、李四、王五、幺六中任意一人要求清偿。然后他们四人内部之间协调。
(3)在银行贷款清偿后,张三、李四、王五、幺六内部之间应如何分担清偿责任? 答:应该按照他们之前约定的,按照相同比例平均分担清偿责任。
公司法律制度
案例:(公司法)
1、某市有七家国有企业甲、乙、丙、丁、戊、戌、庚,作为发起人设立一股份有限公司,拟名“风光轻工股份有限公司”,采用募集方式设立。所拟发行的股份为5000万股,每股发行价格为40元,总股本为20000万元,其中发起人认购1800万股,向社会发行3200万股。之后,它们组建了“风光股份有限公司筹备处”,向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提出募股申请,获批4个月的募股期限。在募股过程中,考虑到发起人的出资有房屋等,作为办公室用需装修,筹备处就与“二七装饰材料公司”签订了价值250万元的装修材料购买合同。然而,募股期限到后,只募到了700万股。股份公司不能成立,筹备处解散。 问题:
⑴七家发起企业至少得认购多少股?
答:发起人应该认购不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35,也就是175股。 (P100) ⑵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时,应作哪些文件准备?
答:发起人向社会募集股份,必须公告招股说明书,并制作认股书。招股说明书应当附有发起人制定的公司章程,并载明下列事项:1、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2、每股的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3、无记名股票的发行总数。4、募集资金的用途。5、认股人的权利和义务。6、本次募股的起止期限不及逾期未募集时认股人可撤回所认股份的说明。
认股书应当载明招股书中所列事项,由认股人填写所认股数、金额、住所并签名、盖章。
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应当由依法设立的证券公司承销,签订承销协议;还应当同银行签订代收股款协议,银行应当按照协议代收和保存股款,向缴纳股款的认股人出具收款单据,并负有向有关部门出具收款证明的义务。 (0 P100)
⑶若公司不能成立,“二七装饰材料公司”的货款应由谁偿还? 答:应当由七家发起人共同偿还。
⑷认股人购买的700万股股票依法应如何处理? 答:应该将钱退还给认股人。
2、某年6月5日,荷兰N公司致函中国C公司,欲购买200吨松节油,问C公司能否供货。6月27日,C公司应N公司的请求,以信函方式报出松节油200吨,每吨CIF鹿特丹$1950,即期装运的实盘。对方接到我方报盘后,请求我方增加数量,降低价格,延长有效期。中方与7月20日去函,将数量增至300吨,价格降至每吨CIF鹿特丹$1900,并将有效期延长至8月15日。就在中方去函后第二天,因巴西受冻灾,该产品国际价格猛涨。荷商于8月5日来函接受该盘,但要求“提供适合海洋运输的木箱包装,费用由我方支付” 我方在接到对方来函后,一直未予答复,后以“由于世界市场变化,货物在接到承诺前已售出”为由拒绝交货。对方要求中方赔偿损失,双方为此发生争议。 问题:
⑴C公司是否构成违约?
答:构成了。因为荷商于8月5日已经接受改盘,没有超过有效期,且对于“提供适合海洋运输的木箱包装”这一变更不是实质性变更,C公司也没有及时反对,所以是C公司违约了。 P184-185
⑵如果你是C公司法律顾问,应怎样使C公司在避免价格损失的同时又避免承担违约责任? 答:有两种方式。第一,发现巴西受冻灾,松节油的国际价格猛涨时,及时有效的用更快捷方式赶在信函到达荷商之前取消该要约。第二,在接到荷商于8月5日发来的信函后,及时的通知荷商反对该变更,并且提出新的变更(提高价格),发出新要约。 P184-185
有限责任公司
1.甲、乙、丙、丁、戊拟共同组建一饮料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200万元,其中甲、乙 各以货币20万元、30万元出资;丙以实物出资,经评估机构评估为40万元;丁以其一项高新专利技术出资,作价100万元;戊以劳务出资,经全体出资人同意作价10万元。全体股东首次出资额拟交50万元,其余部分拟在5年内缴足。公司拟不设董事会,由甲任执行董事;不设监事会,由丙担任公司的监事。 问:1.饮料公司组建过程中,各股东的出资是否存在不符合公司法的规定之处?为什么?2.各股东的首期出资是否存在不合法之处?为什么?
3.若股东甲未按照章程的规定期限足额缴纳出资,应负何种责任?
4.饮料公司的组织机构设置是否符合公司法的规定?为什么?公司经营到第10年时,因执行董事甲迷恋上炒股,于是挪用公司资金投资于股市,结果导致公司经营效益下降,公司连年亏损,已欠A银行贷款100万元未还。经股东会决议,决定把饮料公司惟一盈利的保健品车间分出去,另成立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保健品厂。后饮料公司增资扩股,乙将其股份转让给大北公司。1年后,保健品厂也出现严重亏损,资不抵债,其中欠B公司货款达400万元。 问
5.饮料公司设立保健品厂的行为在公司法上属于什么性质的行为?设立后,饮料公司原有的债权债务应如何承担?
6.乙转让股份时应遵循股份转让的何种规则?
7.A银行如起诉追讨饮料公司所欠的100万元贷款,应以谁为被告?为什么?
【答案】1、丁的专利技术出资超过公司注册资本的20%,不符合法律规定(1分);戊不能以劳务出资(分)。2、全体股东的首期出资符合法律规定但是约定其余部分在5 全体股东的首期出资符合法律规定,法。
3、股东甲应当足额缴纳出资,并应向其他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4、符合(1分)。股东人数较少、
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不设董事会和监事会
5、属公司(或法人)分立(1分)。分立前饮料公司的债权债务应当由饮料公司和保健品厂承担连带责任(1分)。
6、应经过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受让权(或购买权) 7、A银行可以饮料公司和保健品厂为共同被告,也可以饮料公司或保健品厂为被告(1分)。因为饮料公司和保健品厂对分立前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1分)。
2.甲、乙国有企业与另外9家国有企业拟联合组建设立“光中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光中公司),公司章程的部分内容为:公司股东会除召开定期会议外,还可以召开临时会议,临时会议须经代表1/2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2以上的董事或1/2以上的监事提议召开。在申请公司设立登记时,工商行政管理机构指出了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关于召开临时股东会议方面的不合法之处。经全体股东协商后,予以纠正。
2006年1月,光中公司依法登记成立,注册资本为1亿元,其中甲以工业产权出资,协议作价金额1200万元;乙出资1400万元,是出资最多的股东。公司成立后,由甲召集和主持了首次股东会会议,设立了董事会。
2006年3月,光中公司董事会发现,甲作为出资的工业产权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的价额,为了使公司股东出资总额仍达到1亿元,董事会提出了解决方案,即:由甲补足差额;如果甲不能补足差额,则由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分担该差额。公司经过一段时间的运作后,经济效益较好,董事会制订了一个增加注册资本的方案,方案提出将公司现有的注册资本由1亿元增加到1.5亿元。增资方案提交股东会讨论表决时,有7家股东赞成增资,7家股东出资总和为5830万元,占表决权总数的58.3%;有4家股东不赞成增资,4家股东出资总和为4170万元,占表决权总数的41.7%。股东会通过了增资决议,并授权董事会执行。
2006年4月,光中公司因业务发展需要,依法成立了海南分公司。海南分公司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因违反了合同约定被诉至法院,对方以光中公司是海南分公司的总公司为由,要求光中公司承担违约责任。根据上述事实及有关法律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光中公司设立过程中订立的公司章程中关于召开临时股东会议的规定有哪些不合法之处?说明理由。
(2)光中公司的首次股东会议由甲召集和主持是否合法?为什么?
(3)光中公司董事会作出的关于甲出资不足的解决方案的内容是否合法?说明理由。 (4)光中公司股东会作出的增资决议是否合法?说明理由。 (5)光中公司是否应替海南分公司承担违约责任?说明理由。 1..现金3400 能不低于注册资本的30% 合法 2、应由乙召开,首次股东会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开 3、增资方案属特别决议,需2/3表决权的股东表决同意
4.由甲补齐。甲补足差价泽合法,补不足则由其他股东连带责任 对内约定不能对抗对外第三人
5、分公司无独立财产权,总公司对分公司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