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大学毕业设计(论文) 第一章
当今世界,存在着许多不同特色的避税港。比较著名的避税港国家和地区有:百慕大、开曼群岛、巴哈马、马恩岛等。百慕大是一个典型的避税港,不征公司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不征普通销售税。开曼群岛位于加勒比海西北部,毗邻美国。开曼课征的税种只有进口税、印花税、工商登记税、旅游者税等简单的几种。30多年来没有开征个人所得税、公司所得税、资本利得税、不动产税、遗产税等直接税。巴哈马、马恩岛也同样对各类所得实行低税率。这些避税天堂的存在可以说为国际避税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
5.网络贸易的发展
国际互联网的发展大大促进了网络贸易,也促进跨国企业集团内部功能的一体化。通过国际互联网将产品的研究、设计、生产、销售分布于世界各地将更为容易,通过在避税地设立公司或机构,以转移利润或其他方式达到避税的目的。随着银行网络化及电子货币技术的广泛应用,纳税人的交易中心定价更为灵活、隐蔽,对税收管辖权的选择更为便利。这一切都使跨国公司可以更容易地通过各种虚构的业务和价格转移来实现国际避税目的。 6.税收征管不力
由于经济发展程度不一,各国的税收征管水平也参差不齐。一般来说,发达国家具有现代化的税收征管手段,已普遍建立了电子计算机管理系统。而发展中国家经济管理水平较低,税收征管手段和技术比较落后,加上收入难以控制的农业就业人口和城市非正式就业人口所占比重较大,客观上使得税收征收管理存在着很大的困难。有些国家税法虽然表面上比较完善,但是实施的有效程度差,征管效率低,从而使税收的征纳过程漏洞百出,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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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为国际避税创造了条件。
税务机关对纳税对象疏于管理或管理方法不科学,对跨国纳税人的避税行为疏于防范,这无疑加剧了跨国纳税人的避税活动,造成了涉外税收的大量流失。
此外,适当掌握相关信息,也是国际反避税工作的重要一环。但是由于各种各样的因素,发展中国家获得全面翔实的信息比较困难,客观上也助长了国际避税行为。例如,我国税务部门目前还无法全面掌握国际市场商品价格、劳务收费标准等方面的信息,处理外商避税行为缺乏足够依据。这一客观事实也是引发跨国纳税人千方百计进行国际避税的动因之一。 7.各国反避税措施的差别
各国往往制定一些反避税措施,但是所采取的措施并不一样。例如,关于扩大纳税义务措施的《美国国内收入法典》的F分部。由于税务筹划是合法的,F分部中必须有大量的定义、例外、限制规定和核定手续等条文作为细则,以防止法律出现自我矛盾,这就造成了法规内容十分复杂,而且由于各国的具体情况不同,各自的反避税方法存在巨大差异,这往往给国际避税以大量自由发挥的空间。
8.不同国家公民的文化素质、法制意识和纳税意识差异 一国公民的文化素质高低会涉及到法制意识和纳税意识的强弱,进而会影响税收的征管效率,影响到主体税种的选择,如在发展中国家,公民的法制意识和纳税意识都比较淡薄,由于税法宣传力度不够,执法不严,纳税人纳税的主动性、自觉性较低,不同国家公民的文化素质、法制意识和纳税意识的差异必然会成为跨国避税提供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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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所述的主客观原因,给国际避税提供了种种可能。当然,如果纳税人主观上无避税动机和行动,避税就无从谈起;而无客观条件存在,那么纳税人只会到处碰壁,避税也就无法实现。
除了上述原因外,另外还有一些非税收方面的法律,对国际避税的过程也具有重要影响,象移民、外汇管理制度、公司法以及是否存在银行保密习惯或者其它保密责任等。除了上述直接原因外,象通货膨胀等也是重要的刺激因素。 1.2国际避税的影响及对我国的危害
国际避税在实践中给各国造成的危害是显而易见的。 1. 国际避税严重损害了有关国家的税收利益。纳税人逃避的是其本应向政府缴纳的税款,其所得的增加意味着政府税收收入的减少。而税收收入在绝大多数国家的财政收入中占据重要地位,对于一个国家意义之重大是不言而喻的。
2. 国际避税活动使得税收公平原则难以实现。那些成功地从事这种活动的纳税人,支付的税款低于他们本应该缴纳的数额,而那些遵守法律的纳税人却依法缴纳每一分钱的税款。如果政府为确保事先确定的预算收入而不得不提高税率或增开新税,势必给奉公守法的纳税人又压上新的担子。这是有失公道的。纳税人也将因此而陷于更为不利的竞争地位。
3. 国际避税活动是对国家税收法制和税务当局的蔑视,其成功势必造成国家税法和税务当局威信的降低、尊严的丧失,从而助长新的逃避税收的活动。最糟的是,如果人们意识到从事逃避税收活动与依法纳税对其收入或利益的不同影响,往往会选择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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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这样,就会将逃避国际税收活动推向一个新的高度和广度。
4. 国际避税还会导致国际资本的不正常流动。为了逃避税收,跨国纳税人,尤其是跨国公司经常采用各种手段转移利润,从而造成国际资本流动秩序的混乱,并进而影响到一些国家外汇收支状况的平衡,妨害正常的国际经济合作与交往
在我国,跨国企业利用各种手段避税的现象比较严重,反避税工作任务十分艰巨。不少外商投资企业,企业的直接领导由外方派驻,企业的经营活动直接由母公司即投资方控制,包括从原材料采购到产品的销售,投资几年来从未上缴过企业所得税,亏损额成直线上升趋势,而经营规模却在一年一年递增,这似乎不太合常理。毫无疑问,多数外商企业存在着避税嫌疑,目前,外商投资企业避税问题,对我国经济已造成了严重的危害。这种危害,一是逃避了我国税收管辖权,严重侵蚀国家税收收入,侵犯了我国权益;二是外商投资企业利润实盈虚亏,给我国对外开放政策造成负效应,使一些外商产生了在我国投资环境差和来我国投资无利可图的假象,影响其他外商来我国投资的决心,不利于我国吸引外资和先进技术;三是损害了参加合作的中方的利益;四是逃避了外汇管理,使我国外汇流失。
1.3国际避税的方法
跨国纳税人的避税方式犹如万花筒,形形色色,千奇百怪,并且带有很强的隐蔽性。下面,我们将作一简单的说明。 (一)回避税收管辖权
回避税收管辖权,包括对居民税收管辖权的回避,也包括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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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地税收管辖权的回避。在对自然人征税方面,各国一般以当事人在本国境内存在住所、居所或所居住达一定天数等法律事实,作为行使居民税收管辖权的依据。因此,跨国纳税人可能采用移居国外或是缩短在某一国停留时间的方式,以避免或减轻在某一国承担居民纳税人的义务。例如我国以纳税人在我国境内存在住所或居住满1年作为行使居民税收管辖权的依据。因此,我国自然人跨国纳税主体可能采用移居国外或是缩短在我国停留时间的方式,以避免在我国承担居民纳税人的无限纳税义务。法人也可能通过选择或改变税收居所的方式回避我国的居民税收管辖权,达到避税目的。如在以登记注册地为法人居民身份判断标准的高税负国家,法人只要通过事先选择在低税或免税的避税地注册登记的办法,就能逃避高税负国的居民税收管辖权。在以公司的实际管理和控制中心地为法人居民身份判断标准的国家,法人可以通过变更董事会开会地点、转移重要决策人员居住地或改变决策中心所在地等办法将主要管理机构所在地转移至低税国,从而避免成为高税负国家税法上的居民。在我国,来源地税收管辖权的回避也经常发生。根据我国所得税法的规定,凡不具有中国法人资格,总机构不设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企业,对其实行来源地税收管辖权,仅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纳税。这就给外国企业通过内部转移利润规避我国的应纳税额提供了空间。
国外有的跨国公司是这么做的:1) 一些股东不参与管理活动,其股份与影响管理的权力分离,只保留他们的财权。2) 避免在高税国注册公司,最好选在国际避税地或提供税收优惠较多的国家。3) 选用非居民担任管理角色。4) 不在高税国召集股东会议或管理决策会议,并在这些国家之外做出各种会议报告。国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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