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渎职犯罪轻刑罚性
【摘要】黑砖窑、毒牛奶、瘦肉精等系列重大恶性事件无不考验政府的公信力和民众的承受底线,其背后也无一不隐藏着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相比较贪贿犯罪,渎职犯罪的危害性常常是巨大的。相反,渎职案件不适用实刑比例却高达95.6%,不能不说是对和谐社会建设和罪责刑相适应基本原则的严重挑战。本文从渎职案件危害、处罚现状出发,提出了加大渎职犯罪处罚力度的对策建议。
【关键词】渎职;轻刑罚;罪责刑;打击 一、引言
在古代社会,官员犯罪可以用官品来折抵刑罚,称为“官当”。在现代社会,特权将破坏着法治社会的基本秩序。倘若作为最后一道防线的刑法适用不公正,将会降低法律的公信力,破坏社会基本的法治信仰,不利于社会长期的和谐稳定。
《刑法》第264条规定,个人盗窃一千元以上构成犯罪,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当前,贪污受贿罪的立案标准为5000元。很多人对此表示不满,认为是官民不对等的体现。而渎职犯罪行为只有在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时,才构成犯罪,进一步加深了这种不平等性。即使如此,据《检察机关立案查处事故背后渎职犯罪情况报告》显示,在已做出的刑事判决中,95.6%的渎职侵权犯罪都被判处缓刑或免予刑事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