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承包法讲课稿(3)

2019-01-26 22:03

主要反映在二大方面: (1)、个别村土地流转不规范。

一是没有按照农民自愿的原则开展流转,由农户自己与需要土地的单位进行自主协商,而往往由乡镇、村这个第三者以不适当的身份参与进行。

二是没有签订土地流转合同,即使有合同也没有经过有关部门鉴证或订立条款不全,私下或口头协定比较多,存在较大隐患。 (2)、少数地方土地承包手续不规范。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 一是个别村二轮土地承包村民决议不符合上级承包政策的要求。如少数村二轮土地承包村民决议,在村民代表不知情的情况下以会议签到代替决议签字。

二是少数农户放弃承包权和转让经营权,没有办理手续。如河山镇,当时全市在花卜村搞试点,农户放弃承包权和转让经营权的手续比较齐全,农民放弃承包权的填写了《放弃承包权申请表》,并经村里批准,实行土地经营权流转的签订了《流转协议》,并经镇农经站鉴证。但在全镇推开时实行了抄近路的做法,大多没有规范的手续。 三是部分土地承包权没有落实到户。如河山镇河山村原含村农业示范园区土地面积729亩,在一轮承包期间,由于田脚差,农民不愿承包,后来国家和村里投入大量资金进行改造,使高低不平的烂水田变成了一马平川的良田,由村里经营办起浙北农场,并列为第四批国家商品粮基地建设,建成了农业示范园区。为保留这一现代农业示范园区,在第二轮土地承包时没有按政策规定把承包权落实到户。由于

农业基础设施得到改善,土地增值,今年3月该村农户要求落实土地承包权,开始了有组织的集体上访。

四是土地承包权证没有发放到户。在二轮承包工作中,权证发放尽管全市专门召开现场会进行宣传,要求发放到户,但部分村仍以农户保管易遗失,以村统一保管、查找或变更方便为由,实行村里代管的办法,没有把承包权证发放到户。 (三)解决问题的主要措施

1、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使广大农民群众,特别是广大农村基层干部了解、熟悉党在农村的基本政策。

要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等媒体进行广泛的宣传,宣传《农村土地承包法》,做到家喻户晓,让农民人人都知道;要通过举办各类培训班等,让广大农村基层干部,特别是广大村干部了解并熟悉掌握《农村土地承包法》的精神和党在农村的基本政策,并在实际工作中加以贯彻落实。

2、严格按照党在农村的各项政策和《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开展工作,做到依法办事。

特别是要规范农村土地流转行为,《中共中央关于做好农户承包地使用权流转工作的通知》有关精神。

当前农村出现的土地使用权流转,多数反映了生产要素的合理流动和优化配臵,总体上是健康的。但是,一些乡村推行的土地流转,存在不少违背农民意愿、损害农民利益的问题,需要引起足够重视。有的随意改变土地承包关系,强迫流转,侵犯了农民的承包经营权;

有的把土地流转作为增加乡村收入的手段,与民争利,损害了农民的利益;有的强行将农户的承包地长时间、大面积转租给企业经营,影响了农民正常的生产生活;有的借土地流转之名,随意改变土地农业用途。这些问题如不加以纠正,将引发许多矛盾,甚至动摇农村基本经营制度。

《通知》指出:一、农户承包地使用权流转要在长期稳定家庭承包经营制度的前提下进行;二、农户承包地使用权流转必须坚持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三、规范企事业单位和城镇居民租赁农户承包地;四、加强对农户承包地使用权流转工作的领导。

具体见《关于做好农户承包地使用权流转工作的通知》。 3、加大农村承包土地的管理力度,建立健全农村经营管理机构,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的日常管理。 一是要加强农村经营管理队伍建设; 二是要加强培训,提高管理人员的业务水平;

三是要加大日常管理力度,确保农村承包土地的规范管理。 4、加快农村承包土地纠纷调解和仲裁制度的建立。

一整套与《农村土地承包法》配套的制度正在制订,在尚未出台之前仍然按原来惯例操作。

5、加大农村土地承包违法案件的查处力度。

农业部刚刚下发了(农经发[2003]8号)《关于开展农村土地承包政策法律贯彻执行情况检查的通知》,即将在全国开展农村土地承包政策法律贯彻执行情况大检查。

当前,侵害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问题已经成为侵害农民权益的突出表现形式。重点检查以下十二类行为:

(1)干涉承包方依法享有的生产经营自主权。如干涉农民自主安排的生产经营项目,强迫农民购买指定的生产资料或者按指定的渠道销售农产品。

(2)违法收回农户承包地。如强行收回外出务工就业农民的承包地,收回承包地抵顶欠款,违法收回进入小城镇落户农民的承包地,以划分“口粮田”和“责任田”等为由收回承包地搞招标承包,用收回走农民承包地的办法搞劳动力转移等。

(3)违法调整农户承包地。如承包期内用行政命令的办法硬性规定在全村范围内几年重新调整一次承包地,借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之机重新承包土地等。

(4)不落实二轮承包政策。对适合实行家庭承包的耕地,第一轮耕地承包合同到期后,如不执行延长土地承包期三十年政策,不与农户签订土地承包合同,不发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超额预留机动地等。

(5)利用职权变更、解除土地承包合同。如因承办人或负责人的变动而变更或解除承包合同,因集体经济组织分立或者合并而变更或解除承包合同等。

(6)强迫承包方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如强制收回农民承包地搞土地流转,乡镇政府或村级组织出面租赁农户的承包地再进行转租或发包,假借少数服从多数强迫承包方放弃或者变更土地承包经营

权而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等。

(7)阻碍承包方依法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如对承包方合法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做出限制等。

(8)侵占承包方的土地收益。如小调整时随意提高承包费,截留、扣缴承包方土地流转收益,截留、挪用征地补偿费用等。 (9)违法发包农村土地。如未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将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将机动地长期用于对外发包,侵吞土地发包收入,泄露土地招标承包标底秘密等。 (10)侵害妇女依法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如承包时对妇女实行有别于男子的歧视性土地承包政策,承包期内违法收回出嫁女承包地等。

(11)行政、司法机关和村级组织不作为。如基层法院不受理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诉讼,农村土地承包仲裁管理机关不受理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请求,乡(镇)人民政府不受理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调解,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不受理农民群众有关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来信来访,村级组织不执行仲裁、司法结论或名义上执行实际上拖延不办等。 具体见《关于开展农村土地承包政策法律贯彻执行情况检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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