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律协实习人员试题库(定稿)(附答案)(3)

2019-01-27 10:08

经济补偿金的情况下解除了劳动合同。刘某提起劳动仲裁,仲裁委裁决:科技公司支付刘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41378元。科技公司认为其不存在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不服仲裁裁决,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不予支付刘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余额。

问题:公司能否以“末位淘汰为由”单方解除与刘某的劳动合同? “末位淘汰制”虽然属于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但并不意味着用人单位对业绩居于末位的劳动者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是法定的,即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三十九、四十、四十一条的规定。“末位淘汰制”不能作为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据。

案例九:2001年,李富之父李正阳与信合律师事务所签订一份《非诉讼业务委托代理协议》,约定:信合律师事务所接受李正阳委托,指派刘合律师为李正阳的代理人;代理事项及代理权限为:代为见证;律师代理费6000元,支付时间为2001年8月28日;协议还约定了双方其他权利义务。双方当事人分别在该协议上签章,但协议未标注签订日期。同年9月10日,李正阳向信合律师事务所委派的律师刘合出具了《代理非诉讼业务委托书》,内容为:因见证事由,需经律师协助办理,特委托信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刘合为代理人,代理权限为:代为见证。9月17日,信合律师事务所出具《见证书》一份,附李正阳的遗嘱和律师事务所见证各一份。李正阳遗嘱第一项为:将位于某处楼房中我的部分和我继承我妻遗产部分给我大儿子李富继承。见证内容为:兹有居住某处的李正阳老人于我们面前在前面的遗嘱上亲自签字,该签字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规定其签字行为真实有效。落款处有见证律师刘合签字和信合律师事务所盖章。李正阳于9月19日收到该《见证书》。 2002年12月李正阳去世。李富于2003年1月起诉至法院,要求按照其父的遗嘱继承遗产。2003年6月,法院终审判决认定:李正阳遗嘱虽有本人、刘合律师签字,并加盖信合律师事务所印章,但该遗嘱形式与法律规定的自书、代书遗嘱必备条件不符,确认该遗嘱不符合法定形式要件,判决李正阳遗产按法定继承处理。为此,李富起诉至法院,要求信合律师事务所赔偿经济损失。经法院核实认定,按法定继承,李富所得遗产比按遗嘱继承少20万元。

问题:本案中,信合律师事务所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案对你从事非诉讼律师业务的启发。

案例十:2012年7月12日,原告杨某与被告某房地产公司签订《商铺认购意向书》,约定原告向被告支付购房意向金2万元,原告取得商铺优先认购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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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负责在商铺正式认购时优先通知原告前来选择认购中意商铺,预购面积为150平方米,并明确商铺均价为每平方米20000元,可在2000元幅度内浮动。若原告未在约定期限内认购,则视同放弃认购权,已付购房意向金无息退还。若原告按约前来认购,则意向金自行转为认购金的一部分。意向书对楼号、房型未作具体规定。意向书签订后,原告全额支付了购房意向金。2013年5月,被告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6月取得预售许可证。但被告在销售涉案商铺时并未通知原告前来认购。2013年12月,原告与被告交涉,要求被告按照意向书签订正式买卖合同,被告称商铺价格上涨,对原约定价格不予认可,并称意向书涉及的商铺已全部销售一空,无法履行合同,原告所交意向金可全额退还。双方为此产生纠纷,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按意向书向原告出售商铺,如果被告不能履行,则被告应当赔偿损失100万元。

问题:1、该意向书的法律性质?2、该意向书是否有效?3、原告缴纳的2万元意向金的性质?4、被告应否赔偿原告损失?如何赔偿?

1、涉案意向书不是通常意义的“意向书”,而具有预约合同的性质。 2、根据本案事实,涉案意向书是在原、被告双方均对被告能够合法取得相关许可证书有合理的预期的情形下,对原、被告将来签订房屋预售合同的预先约定,涉案意向书并非预售合同,法律对商品房预售合同的强制性规定并不适用于预约合同,应认定原告与被告签订的涉案意向书合法有效。

3、本案中意向金不具有定金性质,不应认定为定金。

4、)被告的违约行为导致原告丧失了优先认购涉案商铺的机会,使合同的根本目的不能实现,被告也承认双方现已无法按照涉案意向书的约定继续履行。因此,被告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为促使民事主体以善意方式履行其民事义务,维护交易的安全和秩序,充分保护守约方的民事权益,在综合考虑上海市近年来房地产市场发展的趋势以及双方当事人实际情况的基础上酌定。虽然原告按约支付了意向金,但是双方签订的预约合同毕竟同正式的买卖合同存在法律性质上的差异。故原告主张的赔偿金额,不能完全支持。

(三)行政案例

案例十一:2007年4月13日、28日,湖南省株洲县政府重点建设工程管理办公室(乙方)与湖南省送变电建设公司长沙东——衡阳500KV送电线路工程B标段第一、二项目部(甲方)分别签订《长沙东-衡阳500KV送电线路工程房屋拆迁安置及补偿包干协议书》和《拆迁补偿费用承包协议书》,约定:甲方将所承建线路工程株洲县境内需拆迁房屋委托乙方拆迁,拆迁费用总包干。2007年5月29日,株洲县政府制发株县政办发[2007]9号文件《株洲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长衡500KV送电线路工程株洲县建设工程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文件第二条明确规定:“办法适用长衡500KV送电线路工程株洲县段建设工程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易泽广是长衡500KV线路工程房屋拆迁户。株洲县重点建设工程管理办公室与易签订《房屋拆迁协议》,按[2007]9号文件确定的标准向易支付拆迁补偿款项。株洲县政府于2008年12月12日将[2007]9号文件公告失效。易泽广认为补偿标准过低,诉至法院,要求确认被告株洲县政府按照[2007]9号文件标准支付地上房屋(附着物)补偿费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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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被告补足未依法足额支付的补偿费。被告株洲县政府辩称,(2007)9号文件是抽象行政行为且合情合理合法,应当驳回原告的起诉。

问题:本案中株洲县人民政府所作的《长衡500KV送电线路工程株洲县段建设工程征地拆迁安置办法》的行为是否具有可诉性?

县级政府为辖区内特定工程出台的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文件,直接影响关涉该工程的人数固定、范围确定的拆迁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是可诉的具体行政行为。

案例十二:2009年12月,临清市青年路街道办事处南厂居民委员会向山东省人民政府提起复议申请,要求撤销聊城市人民政府作出的《关于完善征地手续并将该宗土地出让给鲁信公司的批复》。山东省人民政府在通过邮寄送达以及直接送达方式通知利害关系人鲁信面粉厂参加复议未果后,作出复议决定撤销了该批复。鲁信面粉厂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山东省政府作出的复议决定。

问题:鲁信面粉厂的诉请能否得到法院支持? 复议机关有保障权利主体实现其“作为第三人参加复议”之义务,在通过邮寄送达以及直接送达方式通知鲁信面粉厂作为第三人参加复议未果的情况下,应参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进行留臵送达或公告送达,而非迳行作出对其有重大不利影响的复议决定。2010年10月,济南中院作出行政判决,撤销了被诉行政复议决定。

(四)非诉讼业务材料 案例十三:当事人传过来几份合同,你的指导律师认为合同不少条款存在问题,要求你依据自己的专业知识对该段内容进行全面修改。

合同原文:

1、甲方应赔偿乙方由于甲方违反本协议的条款而使其遭受或承担的或与此有关的全部损失、责任、开支、索赔、诉讼、损害、费用或要求。

2、本协议的任何规定均不得被解释为在公司和张女士之间创设了雇佣关系、代理关系、合伙或合资关系和其他类似关系。

3、根据我公司与贵方于x年x月x日签订的《债务重组协议》的规定,贵公司已于x年x月x日向我方付清了人民币x万元,其中本金x万元,表内息x万元,表外息x万元,本息合计x万元。现我方按照合同规定,同意豁免贵方剩余债务并向贵方出具相关证明。

案例十四:当事人是一家中外合资企业A公司,为开拓市场和争取业务,拟吸收拥有丰富当事人资源的B公司入股,但B公司提出的股权转让对价有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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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A公司业务增长承诺,即B公司将给A公司一年新增业务量不低于500万元;二是用红利支付股权转让款,即以A公司分配的红利支付股权转让款。同时要求先将A公司股权过户登记在B公司名下。

A公司现有两位股东P公司和K公司考虑后表示同意,但担心先过户股权而B公司不能实现其业务量增长承诺,将无法获得股权转让款,还会导致转让给B公司的股权流失或被B公司的债权人夺去。故向律师咨询有什么方法可以有效防止或控制风险?请你为P公司和K公司设计一个合法有效的解决方案。

案例十五:某当事人向你介绍如下情况,请你根据自己的专业知识进行分析、判断:

1、我公司名为ABC,是中外合资企业,中方、外方股东各一名,中方股份35%,外方股份65%,JF公司的法人代表、中方股东的法定代表人及ABC公司的董事长为同一人;

2、因生产经营需要,决定由公司出面,向银行申请贷款并获得批准。公司于是委托外方股东K公司进口设备,打算将设备一部分留公司自用,一部分出租给JF公司。JF公司具备相应的设备使用资质;

3、在办理过程中,由于银行贷款金额不足,公司又决定由外方股东K公司在承诺的投资总额内,提前投入一部分作为股东借款给ABC公司,公司承诺在将来的分红中优先归还,中方股东E公司承诺对公司的承诺承担连带责任;

4、ABC公司当事人JF公司为早日能够租用公司进口的设备,提出可以预交部分设备租金,但要签订合同,K公司与E公司均表示同意;

5、银行提出要求ABC公司将设备设定抵押,作为贷款担保,同时还要求ABC公司的中方和外方股东均单独签署担保书。

请列出材料中所有法律关系,包括主体、客体和简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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