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本区域完成减排任务影响并确认“建设项目排放污染物指标申请表”。省厅总量部门收到上述材料5个工作日内出具意见,环评部门依据总量部门意见出具环评审批意见。
(二)省厅审批项目
企业向所在地市、县(市)环保局提交“建设项目排放污染物指标申请表”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稿)等相关材料,地方市、县(市)环保局说明本项目实施后对本区域完成减排任务的影响并确认“建设项目排放污染物指标申请表”,报省厅环评部门和总量部门。省厅总量部门收到上述材料5个工作日内出具“建设项目总量指标审核单”送环评部门。对未通过总量指标审核的项目,环评部门下达暂停审批通知书。
(三)市、县(市)审批项目
企业向所在地市、县(市)环保局提交“建设项目排放污染物指标申请表”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稿)等相关材料,地方市、县(市)环保局总量审核管理部门确认“建设项目排放污染物指标申请表”后,送环评部门。
(四)太湖流域项目
太湖流域的建设项目总量指标除遵照上述工作流程外,还应依据《江苏省太湖流域主要水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排放指标申购核定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同时办理排污权有偿使用的相关手续。对未通过有偿获得新增指标的项目,不得通过总量平衡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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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其他
(一)各级环保部门应建立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新增量和削减项目台帐,每半年报省厅总量部门备案。对所批准的建设项目总量平衡方案要归档保存。
(二)建设项目“三同时”验收时,作为总量平衡方案指标来源的减排项目的完成情况作为验收内容之一。
(三)申请通过排污权交易取得的排污指标,按排污权有偿使用相关规定办理。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江苏省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平衡方案审核管理办法(试行)》(苏环办〔2009〕35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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