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卷四
一、简析题
甲向乙借款,将自己的母马出质于乙,随同母马转移给乙的还有马鞍和马鞭。在质权存续期间,母马生下小马驹,因甲到期无力还款,乙欲行使质权。就行使质权的范围等问题双方发生纠纷。 问题:
1、小马驹的所有权属谁?为什么?
2、乙的质权效力范围如何?为什么?
二、分析题
2、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从1996年着手行政许可法的调研、起草工作,并形成了行政许可法征求意见稿。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将行政许可法列入立法规划,确定由国务院提出法律草案。由此,国务院法制办以征求意见稿为基础,结合清理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事项,从2000年初开始行政许可法的起草、调研、论证,就起草这部法律涉及的主要问题,征求了地方人民政府、国务院部门、专家学者的意见。
在此基础上,国务院法制办起草了行政许可法初稿,于2001年7月印发国务院各部门、省级人民政府及较大的市人民政府的法制工作机构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等单位以及专家学者征求意见;召开3个座谈会,听取国务院部分部门、一些地方人民政府和专家学者的意见;几次召开国内外专家参加的论证会,研究了美国、德国、日本等国的行政许可制度。经反复研究、修改,形成了行政许可法草案
草案经2002年6月19日国务院第6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并于2002年7月5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2002年8月23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开始对草案进行审议。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对草案进行了第二次审议。
新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十分关注行政许可立法,并再次将行政许可法列入今年的立法规划。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第四次会议连续对这部法律草案进行审议。在审议过程中,常委会组成人员认真负责,踊跃发表意见。仅在第四次常委会会议上,根据常委会委员的意见,草案就作了8个方面、40多处修改。2003年8月27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以151票赞成,0票反对,1票弃权通过了这部法律。
通过以上资料,试对以下问题进行分析;
1.制定《行政许可法》的目的、意义和作用是什么?
2.《行政许可法》作为调整行政管理领域的行政基本法律,具有哪几个方面的法律特征?
3.《行政许可法》对政府管理、职能转变将产生什么影响?
三、法律文书题
3、 2000年9月,王庆到怀柔县运通自行车行购买自行车,经过一番挑选,王庆决定购买单价500元“飞达”牌24型女式自行车一辆、单价400元“旗达”牌26型男车一辆,总计共 900元。当时,王庆只随身携带有600元现金,遂将其所有现款交付给车行,并约定第二天交付剩余款项。为防止这两辆车再被他人买走,王庆要求车行将其挑选出来的车子另行存放。车行随即将这两辆车推到了后院的走廊上。不幸,当晚这两辆车全部被盗。第二天,王庆携带剩余300元去车行取车,车行告知其车已被盗不能交付,但王庆须付清 300元欠款。王庆听后大吃一惊,要求车行偿还其已交付的600元钱。双方争执不下,王庆向法院提起诉讼。王庆诉称,我挑好的两辆自行车尚在车行控制下,自行车丢失应由车行负责。运通车行辩称,丢失的自行车已卖给王庆,所有权已经转移,风险责任应由王庆承担。
现在假设你是本案的审判员,请根据上述情况制作一份民事判决书。
四、论述题
4、 一些地方的交警队发文规定,上路行驶的机动车必须到指定的企业安装防雾灯、尾气净化装置。一些车主在其他的地方安装的防雾灯和尾气净化装置虽然质量好、价格低,但交警队不认账,并按未安装有关装置对这些车主予以罚款。
请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角度,谈谈对交警队这种行为的看法
5、 据《检察日报》报道,为了庆祝国家男子足球队在亚洲区小组赛中胜利出线,个别城市的市政府决定允许市民和球迷燃放烟花爆竹,而在此之前,该城市已经通过并颁布了地方性法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请运用所学知识,对此进行分析,指出上述市政府的做法是否合适,并阐述你的理由。 答题要求:
运用掌握的法学和社会知识阐释你的观点和理由; 2、说理充分,逻辑严谨,语言流畅,表达准确; 3、字数不少于500字。
答案:
一、简析题
1、[答案及解析] 小马驹的所有权屑于甲。孳息的所有权归属原物所有人。马驹为马所生的天然孳息,对于孳息的所有权,在民法理论上存在母物主义和控制权主义,所谓母物主义,就是孳息归母物所有人所有;所谓控制权主义,就是孳息归控制权人所有。在我国现行法律中,对于孳息的所有权归属,法律有
特别规定的,依照特别规定,如合同法规定,在买卖合同中,交付之前产生的孳息归出卖人所有,交付之后产生的孳息归买受人所有,合同法的规定实采控制权主义,但对于法律没有特别规定的情形,民法理论一般认为,孳息的所有权应归属于原物所有人。本案中,甲将母马出质于乙,乙为母马的控制权人,但甲仍为该母马的所有人,故小马驹应归其所有。 2、[答案及解析] 乙的质权效力及于母马以及小马驹、马鞍、马鞭。质权的效力及于孳息和从物。依民法原理,马鞍、马鞭为马之从物,所谓从物是相对于主物而言的,从物是附属主物起作用,并在物理上独立于主物的物,马鞭、马鞍为马之从物。小马驹为马之孽息,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下简称《担保法》)第 6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担保法解释》)第 91条规定,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质权人有权收取质物所生的孳息,质权的效力并及于随同质物转移的从物,因此,乙的质权效力及于母马、小马驹、马鞍、马鞭。 二、分析题 3、
1.行政许可法的立法目的:(1)规范行政许可的设定和实施。(2)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3)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
行政许可法的重要意义在于:(1)明确了属于行政许可的范围,杜绝了行政机关自行设定许可的情况;(2)明确了行政许可的效力,这在保障行政相对人已经获得的行政许可的稳定性方面给予了充分的保障;(3)明确了各种许可的期限,相对人提出申请后,对于获得许可的期限可以有明确的时间预期。(4)规定了对公共利益的保护。对于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作为决策的依据。转变政府职能、改革行政管理方式和推进依法行政,是行政许可法的主要目的和基本精神。但是,职能、方式的转变首先来自于观念的转变,没有深刻到位的观念转变,职能、方式的转变也是“残缺不全”或会有反复的。《行政许可法》在转变政府职能和行政管理方式上倡导了一种新的理念和推行新的制度方法。
行政许可法的作用:(1)进一步促进政府职能转变,进一步推进政府依法行政的进程; (2)强化政府机关工作人员以人为本和为人民服务的意识,从而为社会提供更多更优质的公共服务;(3)根据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对国家行政机关的行政许可行为进行了比较严格的规范,同时,从保障公民权利的角度出发,正确地界定了行政管理相对人行使行政许可权利的法律界限,比较好地处理了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之间的关系,对于进一步提高国家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意识和水平,为国家行政机关在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过程中准确地界定自身的行政职能提供了必要的法律保证。
2.(1)集中体现了“依法行政”的要求。行政许可法首次通过法律的形式将行政许可全面纳入法律的范围,使得行政机关不能再滥用行政许可设定权和实施权来损害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谋取不正当的行政特权和部门利益。(2)突出了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相协调的宪法原则。在设定行政许可制度的过程中既保证了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正当利益,同时,又有效地维护了公共利益。(3)体现了权利与义务相一致的行政法原则。《行政许可法》第67条规定通过确立“权利不间断行使原则”,体现了行政法上的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的原则。(4)行政许可法体现了行政法上权利的平等性要求。《行政许可法》第5条第3款规
定较好地处理了行政机关在保证公民宪法上的基本权利和行政法上的权利实现方面所承担的不同责任,科学地设计了符合宪法原则要求的行政许可制度。 3.行政许可法坚持以民为本,按照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要求,遵循合法与合理、便民与效能、监督与责任的原则,对行政许可的设定、实施行政许可的程序、行政许可事项的监督检查作了明确的规定。同时,《行政许可法》要求有关行政许可事项、条件、标准、程序、期限都要事先公开,行政许可的实施和结果,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也应当公开;行政机关行使权力的过程要公开、透明,公众可以依法参与。这些明确的规定,要求政府对经济、社会事务的管理全面走向规范化、法制化。随着行政许可法的贯彻实施,政府部门依法行政水平将进一步提高,人民群众参与社会管理和公共事务管理的范围和途径将大幅度拓展,社会文明进步将发展到一个新的阶段。 依法行政的一项重要要求就是行政机关不仅要依据法律的规定行使自身的行政职权,不得超越职权或者是滥用职权来侵害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同时,还应当按照法律所规定的程序来行使行政职权,否则,也构成了对“法治行政”原则的侵犯。行政程序在很大程度上可以防范行政机关随意行使行政职权,有效地保护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行政许可法对行政机关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的行为也作了比较严格的程序要求,规定行政机关不依据行政许可法所规定的程序要求实施行政许可,其实施的行政许可不具有法律效力,必须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上的责任。 三、法律文书题
4、 北京市怀柔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01)年怀民初字第×号
原告:王庆,男,1976年5月出生,汉族,北京人。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县××路25号
被告:运通自行车行。住所地:怀柔县×××路12号 法定代表人:江华,运通自行车行业主
原告王庆诉被告运通自行车行交还600元货款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王庆、被告运通自行车行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我于2000年9月到怀柔县运通自行车行购买单价500元的“飞达”牌24型女式自行车一辆、单价400元的“旗达”牌26型男式车一辆,共计900元。因为当时携带现金不够,只支付了600元,此后与运通车行说好,第二天给付剩余300元货款。为防止这两辆车被他人挑走,我特要求车行将其另行存放。第二天,我携带300元给付剩余货款时,却被告知车辆已被盗不能交付,后车行不仅不退我600元钱,还要求我交清300元钱。这显然不合情理。我挑好的两辆自行车一直在车行控制之下,自行车丢失应由车行负责,我要求车行退还我已付货款600元。
被告辩称,丢失的自行车已卖给王庆,所有权已经转移,风险责任应由王庆承担,我们要求王庆补交300元钱是于法有据的。
经查,原告确于2000年9月至被告处选购了两辆自行车共计900元,当时只支付了600元给被告,并和被告约定第二天支付剩余货款300元再取车。当天在原告要求下,被告将原告挑选的两辆自行车存放在车行后院的走廊下。当晚该两辆车全部被盗。本法庭经审理认为,本案被告和原告建立的是买卖合同
关系,对买卖合同中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显然,被告并没有将标的物交付给原告,该标的物一直处于被告的控制下,故标的物被盗的风险应由被告承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4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4条第1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运通自行车行返还王庆600元货款。
诉讼费用××元,由被告运通自行车行负担,自本判决生效后×日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2日起15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1份,副本×份。
审判长:李××
审判员:黄××
审判员:王××
二○○一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张×
四、论述题
5、 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需要具备一定的制度条件和思想条件。从制度条件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须具有相互平衡和相互制约的符合社会主义制度需要的权力运行的法律机制。在我国,行政区的恣意扩张往往严重侵害了公民权利,影响了法治的实现。从思想条件看,法治国家需要在全社会树立权力制约和权利本位的理念。国家权力必须是有限的,法律义务的设定必须出于维护相应的法律权利或者公众利益的需要并经过必备的法律程序通过。在本案中,交警队完全没有意识到自身权力的界限,漠视公民权利和自由,也反映出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事业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6、 该城市的市政府在已经颁布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法规的情况下,因为搞庆祝活动而置法规于不顾,允许市民和球迷燃放烟花爆竹,这种做法是不合适的。首先,这种做法违背了依法办事的法治内涵。法治作为一个动态的或能动的社会范畴,其基本的意义是依法办事。在现代法治社会,依法办事的要求已成为社会关系参加者活动的普遍原则,不仅普通社会成员要依法办事,就是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也不能例外。人人平等地依法办事是法治的要求和标志。所以,近代以来主张法治的人们无不强调要依法办事。在我国,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公报把“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作为社会主义法制(法治)四个缺一不可的要素。这四个要素的实质是依法办事。显然,上述市政府的做法是有法不依,而不是依法办事。其次,这种做法有悖于依法治国的标准。依法治国所依靠和依照的“法”主要是全国人大制定的宪法和基本法律,以及根据宪法和基本法律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其他法律,由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由地方省级人大制定的地方性法规。不能把法“泛化”,把不具备法律性质、不是法的渊源的文件、指示、领导人的讲话当做法,更不能把“土政策”叫做法,把出于
地方主义、本位主义、部门私利搞出来的规定叫做法。如果把这些叫做法,用它们来处罚人们,治理社会,那就不仅不是法治,而简直是破坏法治。显然,上述市政府的做法不是依法治国,而是依政策治理社会。第三,这种做法违背了法律至上观念。法律至上地位的认同问题,回答的是法律是否具有最高权威问题。无论何种形态的社会,总有一个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存在。如果公众心目中认同的最高权威不是法律,那么这个社会就肯定不是法治社会。在凡有权力高于法的地方,法都是随执掌权力人的意志被随意塑造的,这种社会里即使有法,这种法也是呈人格化的,其特点一是没有理性,二是多变。该市政府的做法实质上说明法律的权威仍然受到权力的挑战,权力大于法律的观念仍然根深蒂固。鉴于以上所述,该城市市政府的做法是不合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