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干货之营改增新政再学习《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

2019-01-27 1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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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实务-营改增新政再学习《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

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

由于总局没有附解读稿,因此以下纯为小编个人学习之用,请密切关注之后的解读。

为进一步明确营改增试点运行中反映的有关征管问题,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四十条规定的混合销售,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

第三只眼:首先这儿涉及到自产货物,小编认为货物+服务是混合销售的标配,同时附之以同步发生为前提。这个意见相当于是对于之前货劳部门对于停车设备企业问题解答的确认。 具体请查阅:【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与停车设备企业座谈,就营改增问题释疑 学习内容:

一是自产货物,外购的不行,这跟营改增之前增值税与营业税的划分也是一个原理而来。原来的规定是: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需分别核算增值税与营业税,原来的范围没有列举这些前提条件,是广泛的适用。但这就产生一个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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