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交所信息披露管理办法(3)

2019-01-27 12:00

(三)未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

(四)年度业绩快报或年度业绩预告(如业绩快报或业绩预告存在修正,以在规定期限内最终修正的数据为准)与最终披露的年度报告数据盈亏性质不同且情节严重的;

(五)发生会计差错或发现前期会计差错,导致盈亏性质发生变化且情节严重的;

(六)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提供资金,未履行审批程序或信息披露义务,日最高余额达到1000万元以上,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以上;

(七)对外提供担保(不含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的担保)或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不含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的财务资助)未履行审批程序或信息披露义务,发生额达到5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 (八)公司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本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九)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含本数,“超过”、“低于”不含本数。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本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所2008年12月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考核办法》(深证上?2008?16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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