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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招聘笔试法律常规知识
1.保证的概念
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根据我国《担保法》的规定,保证的方式有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2.保证合同
根据我国《担保法》的规定,保证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被保证的主债权种类、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保证的方式;保证担保的范围;保证的期间;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保证合同不完全具备前款规定内容的,可以补正。 3.保证期间
保证期间是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限范围。
根据《担保法》的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
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担保法》司法解释进一步规定,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者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2年。主合同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保证期问自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4.主债权转让或变更对保证责任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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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期问,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5.关于保证人主体资格的规定
我国《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对保证人的主体资格问题作了较多的规范,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①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②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③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未经法人书面授权提供保证的,保证合同无效。④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提供保证的,保证合同无效。 留置
1.留置权的概念
留置权,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未履行到期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财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2.留置权人的权利义务
留置权人的主要权利:留置权人有权收取留置财产的孳息,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债务人逾期未履行的,留置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留置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留置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留置权人的主要义务:留置权人负有妥善保管留置财产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留置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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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权人与债务人应当约定留置财产后的债务履行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留置权人应当给债务人两个月以上履行债务的期间,但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动产除外。 3.留置权与抵押权、质权的关系
《物权法》第二百三十九条明确规定:“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 一、《公司法》概述
2006年1月1日起新《公司法》开始实施,共219条。
公司是指股东依照《公司法》规定出资设立,股东以其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我国《公司法》主要以股东承担责任的范围和形式、股东人数的多少将公司分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两类。国有独资公司是一类特殊的有限责任公司。 二、公司设立制度
设立公司必须履行公司设立的程序。设立公司应在公司登记机关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进行设立登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符合《公司法》规定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公司营业执照。营业执照签发日期即为公司成立日期,也即为公司取得法人资格的日期。 三、公司资本制度
公司资本是股东为达到公司目的所实施的财产出资的总额。我国公司资本制度的特点是:资本法定;强调公司必须有相当的财产与其资本总额相维持;强调公司资本不得任意变更。 四、公司的组织机构
股东大会、董事会、公司经理、监事会。 五、公司终止制度
公司因破产或解散而导致终止,丧失其企业法人资格。出现公司解散情形的,除公司合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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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立免于清算外,公司均必须进行清算,清理债权债务。清算完结,完成公司注销登记,公司法人资格才告消灭。 一、《票据法》概述
票据是指出票人依法签发,由自己无条件支付或委托他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有价证券,包括汇票、本票、支票。票据是完全有价证券、要式证券、:无因证券、流通证券、文义证券、设权证券、债权证券。 二、票据的功能
汇兑作用、支付与结算作用、融资作用、替代货币作用、信用作用。 三、票据行为
票据行为是指以发生、变更或消灭票据的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的法律行为,包括出票、背书、承兑、保证。
①出票是指出票人依照法定款式做成票据并交付受款人的行为。 ②背书是指持票人转让票据权利与他人。
③承兑是指汇票的付款人承诺负担票据债务的行为。
④保证是指除票据债务人以外的人为担保票据债务的履行,以承担同一内容的票据债务为目的的一种附属票据行为。 四、票据权利 1.票据权利的概念
票据权利是持票人因合法拥有票据而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与追索权。
2.票据权利的取得、行使和保全
从票据取得的方式看,分为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从票据取得的主观状态看,分为善意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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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恶意取得。
票据权利的行使,应当在票据债务人的营业场所和营业时间内进行。票据权利的保全是指票据债权人为防止其票据权利的丧失,依《票据法》规定而采取的行为。 3.票据权利的消灭
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2年;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6个月;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 五、票据丧失的补救措施 1.挂失止付 2.公示催告 3.提起诉讼
一、合同的概念及特征 1.合同的概念
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和承诺方式。 2.合同的特征
(1)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
(2)合同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 (3)合同是双方或者多方民事法律行为。 二、合同的订立
①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约可以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在要约到达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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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②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即时作出承诺,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到达。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承诺可以撤回,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同时到达要约人。
③合同成立的时间与地点: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时合同成立,签字、盖章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三、合同的生效
合同生效是指依法订立的合同在当事人之间发生法律约束力。合同成立是合同生效的前提。 ①无效合同是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其欠缺法定有效要件,从法律上不予以承认和保护的合同。无效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②可撤销的合同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后,基于法定的理由,向法院或仲裁机关请求消灭其效力的合同。主要包括: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显失公平的合同、因欺诈而订立的合同、因胁迫而订立的合同、乘人之危的合同。对于可撤销的合同,有变更和撤销两种救济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