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余市城镇职工大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2019-01-27 12:23

余人社字[2011]193号

关于印发《新余市城镇职工大病医疗保险

暂行办法》的通知

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事业局):

现将《新余市城镇职工大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新余市城镇职工大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解决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问题,减轻参保职工大病医疗费用负担,根据《江西省城镇职工大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赣人社发【2011】4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镇职工大病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大病医保)是指建立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础上,为保障城镇职工重大疾病医疗需求而建立的相配套的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主要是对累计医疗费用超过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部分给予一定补偿。

第三条 凡参加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和职工(含退休人员)必须同步参加大病医保,执行本办法。

第四条 大病医保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经办或委托商业保险公司承办。委托承办须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通过招投标方式,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作为参加大病医保的团体投保人,向中标的商业保险公司投保,并签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责任和委托时限。商业保险公司办理大病医保具体业务,接受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大病医保费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节余的原则,由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缴纳。大病医保按年缴

费,缴费额为每人每年120元,其中单位90元,个人30元。个人缴费部分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灵活就业人员大病医保费由个人全额负担。

第六条 大病医保费按以下方式缴纳:

1、行政事业单位、正常生产经营企业大病补充医疗保险费统一由单位负责征集,于每年1月底前一次性缴纳至医疗保险经办机构;

2、已关闭破产改制企业的协保、退养、退休等三类参保人员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于每年1月从其个人账户中提取代缴;

3、参加住院医疗保险的职工大病补充医疗保险费由职工个人负担,于每年1月底前自行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缴纳;

4、灵活就业人员在缴纳医保费的同时缴纳大病补充医疗保险费,按规定不再缴纳医保费期间,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于每年1月从其个人账户中提取代缴。

第七条 大病医保费按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际参保人数缴纳。年中新增参保人员按年缴费标准收取大病医保费;年中参保人员报减其大病医保费不予退还。

第八条 大病医保基金由单位和职工缴纳的大病医保

费及其利息等资金构成,实行单独核算,单独管理使用。大病医保费不得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中列支。

第九条 在一个参保年度内,参保人员所发生的超过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的,符合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含门诊特殊慢性病)的医疗费用,由大病医保基金报销90%。大病医保基金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为18万元。今后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可相应调整大病医保待遇水平。

大病医保参保年度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年度一致。

第十条 大病医疗保险的支付范围、结算办法、定点管理、门诊特殊慢性病、转诊转院和特殊材料等医疗管理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相关规定执行。超出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相关规定的医疗费用,大病医保基金不予支付。

第十一条 大病医保与基本医疗保险同步实行医疗

费用即时结算,其经办业务流程和医疗保险服务接受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的监督、管理和业务考核。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主题词:社会保障 医疗保险 大病 通知 抄送:市医保局

新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11年11月3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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