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5.2.2应用系统环境
根据各种服务器、客户端PC机、笔记本的数量和配置种类决定配备的操作系统、数据库等软件的数量。
(1)服务器操作系统6套,其中3套企业版,3套标准版。 (2)客户端操作系统7套,配备标准版,6套安装在客户端PC机上,1套安装在笔记本上。
(3)数据库系统1套,使用大型数据库管理系统,具有强安全性、可伸缩性和可用性,能够进行数据管理和数据挖掘、分析,能够提供全面的报表解决方案,能够在多个平台、应用程序和设备之间共享数据,更易于连接内部和外部系统。易于创建、部署和管理。
(4)GIS系统软件1套,保证大数据量的GIS数据的发布、创建GIS数据库,支持GIS功能的二次开发,支持大型地理信息系统的运行,并具有良好的可靠性和安全性。
(5)存储备份软件1套:保证数据流不再经过网络而直接从磁盘阵列传到磁带库内,无需占用网络带宽。
4.5.2.3监控中心应用软件
(1)污染源监控基础数据库系统1套: 建立统一格式的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基本信息、生产工艺、污染治理设施、排污状况、排污数据等数据库,加入实时监控数据,形成动态的、全国联网的污染源排污情况监控台帐,在统一采集的基础上,统一核定排污数据,为减排考核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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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1套:按照总局的标准规范(数据传输协议和数据交换标准规范),实现所有排污口的实时监控数据传输到各级监控中心,使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直接起到监控、报警、处置的作用,同时保证实时监控数据按总局的格式记入污染源数据库。
(3)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公众监督与现场执法管理系统1套:利用12369全国统一呼叫号码,建立公众举报数据库,将各种公众举报、投诉和日常执法监察信息,纳入统一联网管理。及时发现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和其他排污单位的违法排污情况,并与污染源基础数据库、在线监测数据库、执法监察数据库、行政处罚数据库、公众举报数据库关联,及时进行现场检查,记录现场执法信息,形成执法数据报告,实现数据上传,满足国家对重点监控企业的动态管理。
4.5.2.4监控端专用设备
(1)自动监控系统专用接入设备1套:用于与排污企业现场数据采集与传输设备实时通讯,确保传输链路正常稳定连接。同时,企业端接口也必须能响应监控中心对数据主动采集的要求。
(2) 监控端CTI语音专用交换机1套:至少支持8路外线,8路内线,可脱离计算机或服务器独立工作,至少满足30000小时录音记录要求,具备转接、三方等功能,支持传真、短信功能,支持人工值班和电脑值班。IVR及座席软件必须与国家统一开发核配的“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公众监督与现场执法管理系统”配套。
(3)实时报警接收设备1套:能够与企业端现场监控设备联网,实时接收企业端发送的报警数据包,同时满足接收现场设备报警信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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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
4.5.2.5显示系统环境
(1)投影单元:配置二类投影单元。
(2)控制系统1套:配置二类投影控制系统。 (3)矩阵切换系统1套:配置二类矩阵切换系统。
(4)音响系统1套:包括4个音箱、调音台、无线麦克、碟机等。 上述设备配置详细性能参数参看附录A。
4.5.2.6网络及安全系统
(1)路由器1个:4个插槽、包转发率110Kpps。
(2)交换机1个:三层,背板带宽19.2Gbps,线速转发能力13.2Mpps,包转发率35.7Mpps,3个业务插槽。
(3)硬件防火墙1个:标准配置的网卡接口数目为4个,类型为RJ45百兆,支持扩展网卡接口,最多可扩展到8个,带VPN。
(4)网络防病毒软件1套:网络威胁自动防御,在无需干预的前提下,不间断地为局域网络提供防护,使其免受病毒、蠕虫和其他各种恶意代码的威胁,支持10用户。
(5)KVM切换器1个:连接控制系统8口。 (6)UPS电源1个:额定容量10KVA,配满电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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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2.7数据存储备份系统
(1)光纤交换机1台:配置8口光纤交换机激活4个端口。 (2)阵列柜1台:可扩至10T,配置1个T。
(3)磁带机/存储设备1台:最大配置磁带槽位24,最大配置驱动器数量2 个,驱动器接口类型 FC,SCSI,配置磁带数量为10盘LTO-2磁带,1盘清洗带。
(4)机柜2个:42U标准机柜。
5其他
5.1机构人员要求
地市级及以上环保部门应建立污染源监控中心,污染源监控中心原则设置在各级环境监察机构,由环境监察机构进行日常管理。各地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进行适当调整。
为保证监控中心有效运行,要建立业务和技术结构合理、人员稳定、专业化程度较高的工作队伍。注重计算机专业人员的配备,在吸收专门人才的同时,还应立足于在本系统开展全面的技术培训,尤其要注重既懂计算机技术又懂环保业务的复合型人才培养。
考虑到城市级环境监察机构直接监管污染源,工作强度较大,在人员安排和工作时间的分配上都不同于国家级、省级监控中心。
督查中心的监控中心标准:至少配备日常监控管理人员2名;公众监督举报管理工作人员2名;系统管理员1名。共5名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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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监控中心标准:至少配备日常监控管理人员3名;公众监督举报接警管理工作人员2名;系统管理员1名。共6名工作人员。
计划单列市和省会城市监控中心标准:应执行24小时值班制。至少配备日常监控管理人员6名,三班倒,每班2人;公众监督举报管理工作人员4名;系统管理员1名。共11名工作人员。
一般环保重点城市监控中心标准:应执行24小时值班制。至少配备日常监控管理人员6名,三班倒,每班2人;公众监督举报管理工作人员3名;系统管理员1名。共10名工作人员。
一般地市级监控中心标准:应执行24小时值班制。至少配备日常监控管理人员6名,三班倒,每班2人;公众监督举报管理工作人员2名;系统管理员1名。共9名工作人员。
5.2土建装修和基本办公要求
监控中心建设必须保证足够的建筑面积,功能上由监控中心、设备维护操作间、会商室以及公众监督举报工作间等组成。建筑面积要求如下:
? 督查中心标准:不小于200平方米。 ? 省、自治区标准:不小于100平方米。
? 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省会城市标准:不小于200平方米。 ? 一般环保重点城市标准:不小于200平方米。 ? 一般地市级标准:不小于150平方米。
监控中心必须建立在办公用房的土建改造、装修工程和办公家具、基本电气设施、防雷接地系统、消防系统、空调系统、门禁系统配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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