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1、电力工业的安全生产对国民经济、人民生活和职工的生命安全有着直接的影响。对电力工业来说,没有安全就没有效益。因此,我们必须经常对职工进行安全思想教育,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的各项指示,按照“三个代表”的要求对待安全生产,牢记安全生产“隐患险于明火,防范胜于救灾,责任重于泰山”的深刻含义,坚决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切实保证安全发供电,做到防患于未然。 2、调查分析事故的目的,主要是为了及时总结事故的经验教训,找出安全生产的规律,积极开展反事故斗争,不断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3、调查分析事故必须坚持群众路线,实事求是,尊重科学,严肃认真,反对草率从事,大事化小,小事化了或任何隐瞒事故真相的错误作法,做到“四不放过”;对违反安全制度,不遵守劳动纪律,工作不负责任,以致扩大事故者,必须追究责任,严肃处理;对破坏安全生产者,要依法惩处。
4、各部门、多经发生了本条例所列出的各种障碍、异常、人身事故时,各部门主任、经理(检修、运行副主任、副经理)应及时组织有关人员调查、分析事故原因,制定防范措施,事故发生后当日内写出事故初步报告交安监部(部门应对报告的正确性、及时性负责),三日写出正式事故报告,否则,应纳入月度考核,按每迟交一天五十元对部门进行考核。
5、运行发生事故、涉及到两个部门以上时,值长在班后主持会议并通知有关部门领导及时参加会议进行分析讨论,并在24小时写出正式报告交安监部。
6、发生事故、障碍、人身伤害等事故,当事人应立即报告班长或当值值长,班长或值长应立即汇报部门领导及主管生产副总经理、总工、安监部。并做好记录。若隐瞒不报弄虚作假,给事故调查分析造成困难,后果自负。公司按隐瞒事故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7、本规定适应于靖远第一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多经部门运行、检修;车辆、人身等方面事故、障碍、异常的调查、统计。规定的解释权属安监部。
8、本条例经总经理、主管生产副总经理、总工程师批准,从2002年5月1日起执行。 9、自本条例执行之日起,2001年7月制定的事故障碍、异常暂行条例(修订本)停止使用。 第二章 事故及一类障碍
按二000年十月十二日国家电力工司颁发的(国电发[2000]643号)《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执行。 第三章 人身事故 一、人身死亡
按《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标准执行。 二、重伤事故
因工负伤,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均作为重伤事故处理。 1、经医生诊断成为残疾或可能成为残疾的。 2、伤势严重,需要进行较大手术才能挽救的。
3、人体要害部位严重烧伤、烫伤或虽非要害部位但烫伤、伤占全身面积三分之一以上者。
4、严重骨折(胸骨、锁骨、脊椎骨、肋骨、肩胛骨、腕骨、腿骨和脚骨等因受伤引起严重骨折),严重脑震荡等。
5、眼部受伤较剧,有可能失明的。 6、手部伤害:
1)、大拇指轧断一节的;
2)、食指、中指、无名指、小指中任何一指轧断两节或任何两指轧断一节; 3)、局部肌腱受伤甚剧,引起机能障碍,有不能自由伸屈或残疾可能者。 7、脚部伤害:
1)、脚趾轧断三指以上者;
2)、局部肌腱受伤甚剧,引起障碍,有不能行走自如的残疾可能。 8、内部伤害:
内部损伤,内出血或伤及腹膜等。
9、如不在上述范围以内的伤害,经医生诊断后认为伤势较重,可根据实际情况,参考上述各点,由公司医院和公司安监部门会同工会、劳动人事部门研究讨论,提出初步意见,报请上级审查确定。 三、轻伤事故
受伤者不属重伤范围,经医生证明短时丧失劳动能力满一个工作日及以上者。 第五章 恶性障碍
由于人员违章作业发生的不安全情况,未构成一类障碍及以上事故者,根据情节定为恶性障碍 第六章 二类障碍
具有以下情况之一,而未构成事故及一类障碍者,定为二类障碍。 一、公用部分
1、由于设备的异常运行,引起公司有功出力降低,比调度规定的有功负荷曲线的数值降低了5%以上,10%以下,并且连续运行时间超过30分钟;或一台主要设备的实际出力下降50%以上,并且连续运行时间超过10分钟者而未超过30分钟者。
2、由于设备异常运行、引起无功出力比调度规定的无功负荷曲线数值降低了5%以上、10%以下,并且连续时间超过了30分钟。
3、电力系统周波,比额定值超出±0.2Hz,调度下令不执行,延续时间超过30分钟者;或周波偏差超出±1Hz,调度下令不执行,延续时间超过10分钟者。
4、330KV、220V母线电压超过调度规定电压的±5%Hz,且延续时间超过30分钟未调整未及时汇报者;或超过规定值的±10%Hz,且延续时间超过10分钟未调整未及时汇报者
5、备用设备不能按公司下达的规定时间投入运行,但未造成对用户延误送电或电网限电者。
6、由于检修、制造工艺不良或人员责任损坏设备、部件造成返工,其价值超过1000元或返工超过10个工作日及以上者。
7、生产现场、禁火区发生明火,如:汽轮发电机油系统氢气系统,电缆沟或电缆夹层,油库、氢站、其它生产场所、仓库、车间明火,动用灭火器者或直接经济损失在1000元以上者。 8、禁火区内需动火工作时,未开动火工作票者。
9、未经有关领导批准,私自动用消防水,使消防水压力低于0.1Mpa者。 10、消防水系统检修完,系统未恢复,未造成后果者。
11、损坏热工、电气仪表、化学仪表、仪器(包括运行及试验用的)机床及工具,材料费、修理费在1000元以上者。
12、因检修质量不良,不能保证设备检修周期使主要辅助设备被迫停运和退出备用超过24小时者。 13、跑油、跑酸、碱、跑树脂、跑氢、跑除盐水等造成损失在1000元以上或威胁设备及人身安全,及造成严重污染者。
14、造成20千瓦及以上电动机、泵类、风机损坏(包括绝缘损坏)。
15、错割水冷壁管、省煤器管、过热器管、再热器及其它高压汽、水管道或承压部件或错用钢材未造成后果者。
16、由于人员责任,造成设备、厂房被水淹者。
17、设备在试验过程中,由于人员过失,使用水压或电压超过试验标准20%未造成严重后果者。 18、在检修设备上(如容器、管道、电气设备等)遗留杂物或工具影响设备安全运行,在设备运行中或投入备用后被发现者。
19、电火焊工作返工浪费焊条及材料,价值在1000元以上,或影响工程进度24小时以上者。 20、大修后,设备达不到额定出力或大修前出力,或者主、辅设备效率比大修前降低3%以上者。 21、设备大、小修、消缺中,由于检修人员未执行检修工艺标准或遗漏项目,应消除的主要缺陷、隐患未能消除,直接威胁设备安全者。
22、已生效的工作票、操作票存在问题,危及人身和设备安全或造成机组异常运行,被发现阻止者。
23、乙炔罐、氧气瓶或非生产专用压力容器爆破未造成后果者。
24、由于人为原因,无故解列机组主要保护,及主辅设备联动保护装置者。 25、机组及主辅设备联动、保护装置在设备故障时起不到联动保护作用或误动作者。 26、因人员责任引起主要转机跳闸或误启动者。
27、未严格执行工作票开工、间断、转移和终结制度,或交接不清,影响设备按时归调或造成窝工者。 28、运行或备用设备未办理工作票和工作许可手续,擅自拆卸检修,迫使设备停运或退出备用。 29、由于检修质量不良或操作不当,影响机组晚并网2小时以上者。 30、主要辅助设备异常运行,达到停运条件而不执行者。 31、在一次障碍中,如同时发生人身轻伤应分别考核。
32、在某岗位发生障碍的同时,另一岗位在处理中由于人员操作不当或保护误动,造成设备故障,参数变化构成障碍,应分别各考核一次。
33、透平油、绝缘油质量不合格,超过规定质量标准运行超过24小时。 34、安全工器具超过试验周期仍在使用者。
35、安全工器具试验不合格但仍在使用者而未造成后果者。
36、充油电气设备油位低至油位计以下,需要临时停运加油处理,造成后果者。 37、不认真执行防冻措施,导致设备不能正常投运或备用者。 38、备用中的设备实际未达到备用条件者。
39、火灾报警装置退出运行24小时,重点防火区域部分火灾报警探头退出48小时。 40、其它较严重不安全情况和严重检修质量事件,公司根据其情节定为障碍者。 二、电气部分
1、6千伏及以上电气设备与系统不同期并列或未经同期检定合闸并列者。 2、发电机启动升压过程中,空载电压超过额定电压10%以上者。
3、6千伏及以上电气设备因试验错误引起绝缘击穿者,或发电机、主变压器耐压试验电压超过试验标准10%者。
4、6千伏及以上电气开关或刀闸操作机构失灵,造成给水泵、凝结水泵、循环水泵、引风机、送风机、磨煤机、取水泵、一次风机、供水泵、碎煤机、#5皮带等主要转机误跳闸(包括误碰、误动作)。其它开关误跳闸以后果定性。
5、高压充油、充气电气设备,因人员责任导致漏油、漏气或油质变色,需停电处理者。
6、发电机、主变压器、主母线、6千伏及以上电气设备或线路的继电保护未能正常投入运行,失去一种主要的电气保护,时间超过1小时,或失去全部电气保护者(直流系统瞬间接地立即恢复者除外。 7、主要电气仪表失灵,威胁主要设备安全经济运行,停用在8小时以上,如发电机、交直流电压表、电流表、功率表、母线电压表、周波表、主变压器电压表、电流表、功率表、温度表,220KV、330KV系统各出线电流表、功率表、电度表等。
8、直流母线失压或直流系统接地,对地电压大于100V,连续时间超过8小时。
9、200MW发电机定子线圈温度超过105℃,强迫油循环风冷变压器上层油温超过75℃,油浸自冷式、油浸风冷式变压器上层油温超过85℃。
10、由于人员责任,造成6千伏以上的高压电缆损坏,需修理者。 11、220KV、330KV系统线路线路重合闸故障退出运行1小时。
12、调度管辖的设备由于人员责任或设备缺陷造成延误机组并网,或线路送电者,对外未造成重大影响,上级不认定为一类障碍者。
13、不停电电源故障,备用电源未能正常投入运行者。
14、6千伏及以上的开关零件、瓷套管等由于人员过失损坏,需要更换,影响工期或价值超过1000元者。 15、强行解除防误闭锁装置被他人制止者。
16、主要辅助设备的电动机相序接反,正式投运后被发现者。
17、故障录波器停运时间超过1小时或系统故障时,故障录波器未投入者。 18、远动装置故障造成调度监视或计量中断者。
19、备用电源或辅助设备自动装置投入失灵,造成380伏母线失压,6KV电机跳闸者。 20、6KV中断供电或倒杆未造成严重后果者。
21、在发电厂或电网发生事故,若由于对外通讯设备故障15分钟,不能修复者。 22、厂内通讯电话全部中断1小时,调度电话全部中断30分钟不能修复者。 23、在送电前遗漏了接地线(刀闸),未能一次拆除,而后被发现者。
24、检修现场接地线(接地刀闸)的位置和组数,在值班记录或管理记录中交待错误者。 25、运行中的6千伏及以上电压互感器回路短路,电流互感器开路者。 26、防雷保护装置失去保护作用,未造成事故者。
27、由于人员责任,电除尘解列时间达1小时,或1个通道解列4小时或一个电场解列时间达24小时者。 28、保安段失去备用电源,或保安段第一、第二备用电源自投不成功者。 29、运行中发电机转子回路一点接地者。
30、未经调度部门许可,擅自操作调度管辖设备。 三、汽机部分
1、由于人为责任使汽机真空下降至-72Kpa,或真空缓慢下降3KPa,4小时未恢复者。 2、汽机危急保安器误动作或拒绝动作。
3、由于操作调整不当或误操作使发电机进油,从发电机内放出5千克以上油,但未造成严重后果者。 4、由于人员过失,造成汽轮机、发电机轴承温度高至85℃以上,或回油温度达到65℃。 5、汽轮机停运中,因人员责任造成缸内进水进汽者。
6、汽轮机在开停机中,其胀差达到:高压缸+4.5mm、-0.8mm;中压缸+4mm、-0.8mm:低压缸+5.0mm、-2.0mm。
7、除氧器水位低至+1000mm以下者。
8、汽机调速系统失灵或机组出力波动范围超过额定出力25%者。
9、汽轮机在开停过程中,由于操作和调整不当,使高内缸上、下温差大于35℃;高压外缸上、下温差,中压缸上、下温差大于50℃。
10、由于调整、操作不当,主蒸气、再热蒸气、循环水母管、给水泵入口管、给水管、凝结水母管、主机各段抽汽、厂用蒸汽母管等管道破裂、法兰刺开、阀门故障、保温大量脱落,但未造成后果者。 11、高压加热器或低压加热器任意一台故障,停运时间超过72小时者。 或者因人员责任,高压加热器无故停运者。
12、机组运行中,凝汽器热井水位高至1000mm低至200mm以下者。 13、主要辅助设备,由于调整不当,造成水压、低油压联动者。
14、由于误判断、误操作、误碰使运行中主要辅助设备停止运行或备用,未造成严重后果者。 15、由于人员过失,监视、调整不当,使冷水塔水位降至1米或使冷水塔满水外溢者。 16、给水泵发生汽化者。
17、在大小修中损坏了汽轮机的重要部件,如叶片、喷嘴、隔板、自主汽门、电动主闸门、速汽门、对轮、汽缸平面、汽缸法兰螺栓、螺帽、大轴等,修理时间超过24小时,或者修理费用超过1000元以上者。 18、汽轮机检修后,轴承振超过0.05mm;或中速暖机之前轴承振动超过0.03mm;或运行中任一轴承振动在原来的基础上突然上升0.04mm者。
19、检修后汽轮机的汽缸发生了漏汽或油系统严重泄漏,影响正常运行者。
20、正常运行状态下柴油发电机机组故障,退出备用超过48小时,或第一备用电源故障,柴油发电机退出备用,但未造成后果者。
21、热网投运期间,因故障停运达24小时者。 22、因人员责任,造成热力系统防腐溶液大量漏泄者。
23、除氧器、高压加热器,1.0-1.3Mpa厂用蒸汽联箱安全门拒动或误动作,或任何一台安全门撤出时间超过24小时者。
24、正常运行中因监调不当,使除氧器、高压加热器超压安全门动作者。
25、由于操作或调整不当,发电机氢压超过0.34Mpa,或氢气露点温度大于0℃、或氢气纯度低于96%,24小时不能恢复者。
26、由于操作调整不当使凝汽器泄漏,除氧器含氧量超标,4小时内未采取措施,不能恢复者。 27、汽机开停或重大系统操作,不执行操作卡片者。 28、电调故障24小时未能恢复正常者。
29、电液切换过程中,因人员责任,影响负荷变化20MW及以上者,或造成参数变化至障碍者。 30、由于监调不当,发电机进出风温超过45/65℃以上。 31、正常运行中,汽轮机主油箱滤网后油位低于180mm。 32、正常运行中,发电机内冷水箱水位低于1/2以下。 33、由于人员责任,造成发电机氢压降低至0.25Mpa。
四、锅炉部分 1、因人员监视调整不当,使汽包水位高于+150mm或低于-150mm。 2、正常运行中锅炉主再热蒸汽压力失常,蒸汽压力高至安全门动作整定值。 3、锅炉安全门误动、拒动,或误操作、无故解列安全门者。
4、因人员监视、调整不当,锅炉单侧主蒸汽温度、再热器温度高至550℃,或低至495℃,以及主、再汽温急剧变化,10分钟内变化40℃及以上者(以锅炉侧记录为准)。
5、屏式、高温段过热器、高温段再热器金属管壁外表面温度高至580℃及以上者。
6、锅炉汽包云母(或双色)水位计同时损坏,1小时内不能恢复者;或就地任意一水位计解列超过24小时者;远方水位计全部失常者未造成后果者。 7、锅炉灭火,制粉系统爆破未构成事故者。
8、锅炉制粉系统管道、风道积粉自燃,需要停运设备处理者。
9、由于人员监调不当、误操作或设备故障,使重油供油压力波动超过3.0Mpa,低至2.0Mpa,或油罐油温超过100℃以上者。
10、由于人员监调不当、误操作造成燃油泄漏,经济损失1000元及以上者。 11、油罐在未卸净被拉走,造成经济损失1000元及以上者。
12、由于调整操作不当,主蒸汽、再热器、给水管道、除盐水母管、油管路、冲灰水管道等管路泄漏、法兰刺开、阀门故障被迫停止运行需检修,或者管道保温大量脱落,未造成更为严重后果者。 13、磨煤机满煤或一次风管堵塞,需停磨煤机处理者。
14、因人员监视调整不当造成磨煤机大量漏粉、漏油、大瓦烧损,油压、风压波动引起磨煤机跳闸者。 15、由于人员过失,使燃油进入蒸汽系统者。
16、因人员检查、维护、系统操作不当,造成冲灰、冲渣、排渣系统管道接头破裂,造成田地、围墙被冲或管道堵塞,时间超过6小时者。
17、锅炉防腐过程中由于监视维护不当,使防腐控制指标严重低于标准,需重新采取措施者。 18、由于人员过失或无正当理由,使锅炉在停用期间失去防腐保护。 19、锅炉尾部再燃烧,需采取措施处理者。
20、锅炉运行中,无故解列灭火保护、水位保护、紧急停炉保护、6KV电气大联锁保护装置等,或保护动作后,对首次跳闸原因不明确就进行复归者。 21、机组启停过程中汽包上下壁温差超过50℃者
22、因人员责任引起主要转机跳闸或启动,风门关闭或误开者。 23、损坏锅炉安全门等主要阀门,修理时间超过24小时者。 24、设备、系统检修工作完成后,无故不恢复备用超过4小时者。 25、因人员责任造成除灰系统堵塞超过4小时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