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蓄电池室;
(2)通信机房、计算机房;
(3)锅炉燃油系统、燃油管道和制粉系统; (4)汽轮机油系统; (5)开关室; (6)其他控制室。 3.3 动火工作票办理
3.3.1 在防火重点部位、场所以及禁止明火区域动火作业时,必须执行动火工作票制度。
3.3.2 动火工作票分为二种:一级动火工作票、二级动火工作票。一级动火工作票和二级动火工作票,分别适用于生产现场的一、二级动火区。(工作票格式见附录A、B)
3.3.3 动火工作票由动火工作票签发人或动火工作负责人填写,统一术语、统一格式。在计算机上填写时,字体为仿宋体,小4号字,用A4 纸打印;不得任意涂改。
3.3.4 动火工作票由运行统一编号(设动火工作票登记簿),编号原则如下:
H—01—01
第一位:H 代表动火工作票 第二位:01、02......表示月份 第三位:01、02......为顺序号
3.3.5 一、二级动火工作票的有效期限应从严掌握,尽可能将时间压缩到最低限度。一级动火工作票必须连续作业且有效期最长为一天(机组A、B级检修除外),二级动火工作票有效期为三天(机组A、B级检修除外)。动火工作需延期时必须重新履行动火工作票制度。 3.3.6 一、二级动火工作票办理程序 3.3.6.1 动火工作票的办理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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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级动火工作票由申请动火部门具备一级动火工作票签发资格的设备部专业负责人或外委检修维护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发,公司安监部负责人审核签字,生产副总经理或总工程师批准。
(2)二级动火工作票由申请动火部门具备二级动火工作票签发人资格的设备部专业负责人或外委检修维护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发,公司设备部安全专工负责审核。
(3)一、二级动火工作票的签发人、运行许可人、动火工作负责人应由公司安监部门在每年一季度组织一次考试,考试合格后,经生产副总经理或总工程师批准,书面公布。
从事焊接、气割作业的动火执行人应具备政府有关部门颁发的合格证,其他动火执行人应具备必要的作业技能。
动火执行人资格由各部门防火责任人批准并书面公布,报公司安监部备案。 未经书面公布的上述人员不得办理相应等级的动火工作票。
(4)一、二级动火工作票的签发人不得兼任该项工作的工作负责人。动火工作票的审批人、消防监护人不得签发该项工作的动火工作票。 3.3.6.2 一、二级动火工作票的收执与保存。
(1)一、二级动火工作票应一式二份,动火工作负责人、运行许可人各执一份。
(2)已执行的动火工作票保存期一年。
3.3.7 动火工作票不得代替检修工作票或设备停、复役手续。 3.4 动火过程控制
3.4.1 动火作业必须按照下列原则从严掌握。
(1)有条件拆下的构件,如油管、法兰、氢气管道等应拆下来移至安全场所;
(2)可以采用不动火的方法代替而同样能够达到效果时,尽量采用代替的方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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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尽可能把动火作业的时间和范围压缩到最低限度。 3.4.2 动火基本要求:
经批准的动火作业,各级有关人员必须做到动火前“十二不”、动火中“四要”、动火后“一清”。
3.4.2.1 动火作业前必须做到“十二不”: (1)未收到经审核批准的动火工作票不动火; (2)消防监护人和有关的监护人未到位不动火; (3)防火、灭火措施未落实不动火; (4)周围的易燃杂物未清理不动火;
(5)附近有难以移动的易燃物品、贵重设备未采取可靠的隔绝措施不动火; (6)油车停靠的区域不动火; (7)压力容器或管道未消压前不动火;
(8)存放过易燃易爆物品(特别是油类)的容器、管道未敞口、未清理干净前不动火。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车间、仓库和场所,未排除易燃易爆危险的不动火;
(9)在高空进行焊接或切割作业时,未采取防止焊花飞溅措施,或下面的可燃物品未清理,或无可靠隔离措施的不动火;
(10)附近有与动火作业相抵触的工作(如机组排氢时、熬制沥青、刷油漆及其它有机溶剂清洗工件、油处理等),不具备安全距离和安全时间间隔的不动火。
(11)风力达5级以上的露天动火作业,无可靠挡风措施的不动火; (12)遇有火险异常情况未查明原因和未消除不动火。 3.4.2.2 动火作业中必须做到“四要”:
(1)消防监护人、动火工作负责人和有关的监护人要不间断监视动火情况; (2)消防监护人、动火工作负责人、动火执行人和有关的监护人发现不安全苗头时,要立即停止动火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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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发生火灾、爆炸事故,消防监护人、动火工作负责人、动火执行人和有关的监护人要及时报警并进行扑救;
(4)动火执行人要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和动火基本要求。 3.4.2.3 动火作业后必须做到“一清”:
动火作业间断或结束时,应由动火执行人对动火现场进行彻底地检查清理,确认火种全部熄灭后,方可离开现场。 3.4.3 应加强一、二级动火的现场监护
3.4.3.1 一、二级动火在首次动火时,各级审批人和动火工作票签发人均应到现场检查防火安全措施是否完备,测定可燃性气体含量或粉尘浓度是否合格,并在监护下作明火试验,确无问题后方可动火作业。
3.4.3.2 一、二级动火工作在次日动火前必须重新检查防火安全措施,并测定可燃性气体含量或粉尘浓度,合格后方可重新动火。
3.4.3.3 一级动火工作的过程中,应做好必要的通风措施,运行人员应每隔2-4小时测定一次现场可燃性气体含量或粉尘浓度是否合格,当发现不合格或异常升高时应立即停止动火,在未查明原因或排除险情前不得重新动火。检测结果应记入值班记录。
3.4.4 防火重点部位动火作业过程控制 3.4.4.1 氢气系统动火作业
(1)氢气系统危险区域内动火前应对氢气系统进行查漏、检测,如有泄漏应先消除;
(2)氢气系统动火前必须泄去氢气系统压力,用氮气或二氧化碳吹扫管道,或用注水排气法将罐内和管道内的氢气排除干净;
(3)动火前必须将动火段与运行系统可靠隔绝,拆开法兰或接头,并加装隔绝堵板;
(4)电焊回路的接地点应靠近焊接点1米以内;严禁利用运用中的氢气、油、水管道形成焊接回路,或进行任何可能引起火星的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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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电、气焊设备应放在安全地点,不准使用漏电、漏气的设备; (6)拖、移电焊设备必须断开电源、移动电焊线严禁电焊钳碰撞其他金属设备、设施;
(7)动火区域必须按规定频次检测空气中可燃性气体含量,氢气不大于3%;遇有泄漏点必须增加检测频次;
(8)对靠近氢气系统的设备、系统动火时,或在氢气设备周围垂直上方动火时,必须采取隔离措施,防止火星溅落到氢气设备、系统上;焊枪不准对准氢气设备、系统点火;
(9)能拆下的部件,必须按照本标准3.4.1条要求进行。 3.4.4.2 燃油系统动火作业
(1)动火设备必须与运行系统进行可靠的隔绝,拆开法兰或接头,并加装隔绝堵板,放尽剩余油污,清扫干净;
(2)油区动火应注意当时风向、风速,对有可能涉及的运行系统应采取可靠的隔离措施,否则应停止动火;
(3)在燃油设备上动火,焊接地线必须可靠地接在被焊接的设备上,接地线与焊接点距离在1米以内;严禁利用运用中的燃油管道形成焊接回路,或进行任何可能引起火星的操作;
(4)动火区周围不得留有易燃物品;
(5)一级动火的燃油设备必须检测空气中可燃性气体的浓度在0.15%以下; (6)能拆下的部件,必须按照本标准3.4.1条要求从严掌握原则进行。 3.4.4.3 已充油的变压器有微小渗漏需要处理时,应采取替代补焊的措施。 3.4.4.4 其他区域动火作业
(1) 制粉系统动火必须进行可靠的隔绝,并将煤粉清除干净,严禁用氧气、乙炔、氢气吹扫设备积粉,以防煤粉爆燃。
(2) 汽轮机油系统运行中禁止动火。如需动火,动火部位必须与系统可靠隔绝,拆开法兰或接头,并加装隔绝堵板,放尽剩余油污,清扫干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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