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4.2.3 下列情况,可认为财务会计核算不能真实地反映任期财务收支情况。
5.4.2.3.1 会计报表重要项目的编制不符合会计准则和现行财会制度的规定。
5.4.2.3.2 财务处理的违纪金额在审计金额10%以上。
5.4.2.3.3 伪造、变造或隐匿、谎报会计资料的行为,违反承诺提供虚假的经济事项情况和有关资料。
5.4.3 财务收支真实性、合法性评价标准。
5.4.3.1 未发现财务收支存在违法违规事实的,可认为财务收支符合财经法规的规定。
5.4.3.2 发现财务收支问题较少,违规金额占审计金额的5%(含5%)以下,且情节较轻,可认为财务收支基本符合财经法规的规定,但有一定的违规行为。
5.4.3.3 如果发现财务收支方面有违规事实,违规金额占审计金额5-10%之间的,情节较轻的,可认为财务收支有违反财经法规的行为。
5.4.3.4 下列情况可以认为财务收支存在严重违反财经法规的行为。 5.4.3.4.1 财务收支问题较多,违规金额占审计金额10%以上。 5.4.3.4.2 违反《审计法》的规定,拒绝、拖延提供或无视承诺提供不真实会计资料和相关材料,阻碍审计审查行为。
5.4.3.4.3 违反国家财经法规,截留转移国家和单位的收入,私设“小金库”。
5.4.3.4.4 在经济活动中存在行贿受贿、走私贩私、贪污挪用和集体私分公款公物等性质严重的问题。
5.4.3.4.5 违反《税收征管法》偷税数额在l万元以上且占应交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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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以上,或骗取国家退税款在1万元以上的严重问题。 5.4.3.4.6 拒不执行以前审计处理处罚决定。 5.4.4 部门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性和有效性评价。
5.4.4.1 根据符合性测试的结果,同时符合下列情况的,可认为其内部控制制度健全有效:
5.4.4.1.1 内部控制完备率达95%以上。 5.4.4.1.2 关键控制点没有遗漏。 5.4.4.1.3 控制制度全部有效执行。
5.4.4.2 发现下列情况,可认为内部控制制度基本健全有效。 5.4.4.2.1 内部控制完备率在90%-95%(含95%)之间。 5.4.4.2.2 关键控制点仅有个别遗漏。 5.4.4.2.3 有某个或某个局部没有严格执行。 5.4.4.3 下列情况,可认为内部控制制度基本无效: 5.4.4.3.1 内部控制完备率在90%(含90%)以下。 5.4.4.3.2 关键控制点有较多遗漏。 5.4.4.3.3 控制制度没有严格执行。
5.4.4.3.4 出现重大误差或舞弊,不能及时发现与纠正。 5.4.5 审计评价中注意事项。
5.4.5.1 在计算经济责任审计指标时,应以审计查实、调整后的确认数据为基础;如引用有关部门提供的数据,须注明来源。
5.4.5.2 各种评价指标应以完整的会计年度为计算期间,进行分析比较,作为评价的基础。
5.4.5.3 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在计算评价指标时,应根据被审计行政部门的特点有选择地选用有关评价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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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5.4 其他需要评价的经济事项.
第六章 审计终结阶段
6.1 审计终结阶段是审计组所在处(科)负责人、复核机构和复核人员复核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审计机关审定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和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出具并送达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书、审计移送处理书,监督审计结果执行落实情况和建立审计档案的过程。
6.2 审计组提交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报告。
6.2.1审计组应当在收到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书面意见或征求意见期限届满之日起十日内提交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报告,重大的、疑难的审计事项经主管领导批准可以在三十日内提交,但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
6.2.2 审计组应当将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报告、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对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报告的书面意见、审计组的书面说明、审计实施方案、审计工作底稿、审计证据以及其他有关材料,报审计组所在处(科)复核。
6.2.3 审计组长应当对提出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报告的真实性负责。审计人员不得将审计过程中查出的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违反国家财经法规及廉政纪律规定的行为和问题隐瞒不报。 6.3 审计组所在处(科)应当对下列事项进行复核,并提出书面复核意见。
6.3.1审计实施方案确定的审计目标是否实现。 6.3.2事实是否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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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3审计证据是否充分。
6.3.4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
6.3.5评价、定性、处理、处罚和移送处理是否恰当。 6.3.6其他需要复核的事项。
6.4审计组所在处(科)对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报告进行复核后,应当代拟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书或审计移送处理书等审计法律文书,连同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对审计报告的书面意见以及其他有关材料,报送复核机构复核。
6.5复核机构应当对下列事项进行复核。 6.5.1主要事实的表述是否清楚。 6.5.2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
6.5.3评价、定性、处理、处罚和移送处理是否恰当。 6.5.4审计程序是否符合规定。 6.5.5其他需要复核的事项。
6.6复核工作结束后,复核机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复核意见,出具复核意见书。并将复核材料退还审计组所在处(科)。
6.7审定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报告。
6.7.1审计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北京市审计机关报告编审实施办法》,以及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有关规定,对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报告进行审定。
6.7.2审计组所在处(科)应当将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报告,代拟的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书、审计移送处理书等审计法律文书,与复核机构的复核意见书报送审计机关主管领导。一般审计事项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书、审计移送处理书等审计法律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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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审计机关主管领导审定审定;重大审计事项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应当由审计机关审计业务会议审定。主要审定以下内容。
6.7.2.1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 6.7.2.2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的意见是否恰当,复核机构提出的复核意见是否正确。
6.7.2.3审计评价意见是否恰当。
6.7.2.4定性、处理、处罚意见是否准确、合法、适当,引用的法律、法规是否准确,引用的法律法规表述是否正确。
6.7.2.5提出的改进财务收支、经济活动管理的意见和建议是否恰当、可行。
6.7.2.6对其他存在的问题,提出的整改意见和建议是否恰当、可行。
6.8审计业务会议应当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做出审计业务会议决定。审计组所在处(科)应当根据审计业务会议决定修改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书、审计移送处理书等审计法律文书。
6.9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审定后,审计机关应根据审定意见,撰写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
6.10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是审计机关向下达审计指令的人民政府或委托部门报送的书面报告。
6.11事业单位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的格式。 6.11.1标题。****(审计机关)关于***同志任***(单位名称和职务)期间经济责任的审计结果报告。
6.11.2主送。本级人民政府或组织部门。
6.11.3正文。正文格式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报告,但以审计业务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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