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IDIC简介

2019-01-27 13:47

FIDIC简介

FIDIC是\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法文名称Fédération Internationale Des Ingénieurs-Conseils前5个字母。其英文名称是International Federation of Consulting Engineers。FIDIC于1913年由欧洲5国独立的咨询工程师协会在比利时根特成立。现在瑞士洛桑。

现在的通讯地址为: FIDICP.O.BOX 86, CH-1000 Lausanne 12-Chailly, Switzerland Internet: http//www.fidic.org

FIDIC成立80多年来,对国际上实施工程建设项目,以及促进国际经济技术合作的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由该会编制的《业主与咨询工程师标准服务协议书》(白皮书)、《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红皮书)、《电气与机械工程合同条件》(黄皮书)、《工程总承包合同条件》(桔黄皮书)被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和区域发展援助金融机构作为实施项目的合同和协议范本。这些合同和协议文本,条款内容严密,对履约各方和实施人员的职责义务做了明确的规定;对实施项目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也都有较合理规定,以利遵循解决。这些协议性文件为实施项目进行科学管理提供了可靠的依据,有利于保证工程质量、工期和控制成本,使业主、承包人以及咨询工程师等有关人员的合法权益得到尊重。此外,FIDIC还编辑出版了一些供业主和咨询工程师使用的业务参考书籍和工作指南,以帮助业主更好地选择咨询工程师,使咨询工程师更全面地了解业务工作范围和根据指南进行工作。该会制订的承包商标准资格预审表、招标程序、咨询项目分包协议等都有很实用参考价值,在国际上受到普遍欢迎,得到了广泛承认和应用,FIDIC的名声也显著提高。 作为一个国际性的非官方组织,FIDIC的宗旨是要将各个国家独立的咨询工程师行业组织联合成一个国际性的行业组织;促进还没有建立起这个行业组织的国家也能够建立起这样的组织;鼓励制订咨询工程师应遵守的职业行为准则,以提高为业主和社会服务的质量;研究和增进会员的利益,促进会员之间的关系,增强本行业的活力;提供和交流会员感兴趣和有益的信息,增强行业凝聚力。

FIDIC规定,要想成为它的正式会员,须由该国的一家\全国性的咨询工程师协会\(以下简称\全国性协会\)提出申请,\全国性协会\应当达到以下要求:应为业主和社会公共利益而努力促进工程咨询行业的发展;应保护和促进咨询工程师和私人业务方面的利益和提高本行业的声誉;应促使会员之间在职业、经营方面的经验和信息交流。FIDIC还对\全国性协会\的主要任务提出建议:要使社会公众和业主了解本行业的重要性和它的服务内容,以及作为一个独立咨询工程师团体和个人的职能;要制订出严格的规则和措施,促使会员保证遵守职业道德标准,维护本行业的声誉;致力于开展国际交流,并为会员开展业务,获取先进技能,提供国际接触通道;了解和发挥本国工程咨询的某些优势和特点;广泛地建立会员与其他工程组织机构和教学单位的联系,充实咨询内容和明确新的方向;促进使用标准程序、制度和合约(如以上所说的有白皮书、红皮书、黄皮书等);向政府报告本行业的共同性问题并提出需要政府解决的问题;传递FIDIC提供的各种信息和其他国家同行业协会的经验;研究会员收取咨询服务合理报酬的办法;提倡按能力择优选取咨询专家,避免单纯价格竟争,导致降低工程咨询标准和服务质量。

FIDIC条款及其实施条件 1 问题的提出

改革开放后,我国一些大型国际工程采用FIDIC条款进行管理,如鲁布革引水系统工程和世界银行贷款项目京、津、塘高速公路采用FIDIC条款第三版;二滩水电站采用FIDIC条款第四版.这些项目在建设周期、工程质量和投资控制等方面均收到理想效果.二滩水电站

由于采用FIDIC条款节省建设资金5.5亿元人民币.FIDIC条款第四版的《应用指南》指出,只要把专用条款中的条款结合工程项目所在地的特点和工程的专业特点进行编写,同样适用于国内工程的施工承包合同.我国的一些大型工程项目尽管没有使用外资贷款,也采用了FIDIC条款,但往往未收到预期效果,如北京西客站.西客站的质量问题已经见报,由于质量问题突出,仅一次质量维修,国家就要投入数百万元人民币,而且并未从根本上解决问题.为什么外方贷款项目利用FIDIC条款可以收到较好的效果,而我们却收不到预期效果,难道FIDIC条款不适应我国国情吗?对此类问题应做深层次的分析. 2 FIDIC条款

FIDIC是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的法文缩写.FIDIC条款是一种国际惯例.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及美国总承包商协会(FIEG)、中美洲建筑工程联合会(FIIC)等国际组织推荐FIDIC条款作为土木工程实行国际招标时通用的合同条款.FIDIC条款是世界各国土木工程建设和管理百余年来经验的总结,也是一百多年来国际工程承包的经验总结,它把土木工程技术、管理、经济、法规有机地结合在一起,用合同的形式固定下来.

由于FIDIC条款的科学性、公正性和严谨性,得到国际上的广泛认可和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和外国政府贷款的项目都要求用FIDIC条款进行项目管理.应该说明,FIDIC条款,包括国际上通称的“红皮书”(《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黄皮书”(《电气和机械工程合同条件》)和“白皮书”(《业主/咨询工程师标准服务协议书》)等.本文涉及的FIDIC条款特指“红皮书”.FIDIC条款不应简单地理解为标准的合同条件,这种理解只是狭义上的解释.从广义上讲,FIDIC条款应是:建设工程项目的实施是按照一套标准的招标文件,通过公开招标选择承包商,通过监理工程师的独立监理进行控制,按照业主与承包商之间签定的合同进行施工.

FIDIC条款是大型复杂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国际惯例,它是在一定约束条件下(工期、投资、地域特点等)建设项目的质量保证体系,它包括了高水平项目管理的丰富内涵.但是,并非所有国际工程或发达国家的建设项目都采用FIDIC条款.这应取决于建设项目的特点,比如,小型建设项目没有必要采用FIDIC条款,美国AIA的合同范本就采用总价合同形式.因此,采用FIDIC条款并不等于与国际接轨,实施FIDIC条款是有条件的. 3 FIDIC条款的实施条件

FIDIC条款适用于工程规模大、技术复杂、建设周期较长的建设工程项目.北京西客站完全符合这些条件.问题在于,应用FIDIC条款是有条件的,这些条件包括: (1)采用无限制招标选择承包商;

(2)合同履行中建立以工程师为核心的管理模式; (3)施工承包合同采用单价合同.

这三个条件是实施FIDIC合同条件的前提,若它们不能全部得到保证,FIDIC条款必然变形走样或被肢解.改革开放二十多年来,我国建筑业发生了深刻变化,建筑市场全面推行工程报建制、招标投标制、项目建设监理制,合同监理制等.但是,我国目前建筑业的管理体制还存在不少弊端,还不完全具备满足上述三个条件的宏观环境.比如,以工程师为核心的管理模式,体现了线性组织结构的运行机制和组织论关于“命令源唯一性”的原则,而我国的组织机构则习惯于职能型管理模式.我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规定由甲方代表或监理工程师实施项目管理.FIDIC条款规定工程师有权处理由于工程量变化引起的单价争议,我国则规定这一争议最终由造价部门裁定.若以我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和FIDIC条款逐条加以对照,不难发现多处这种差异.应该指出的是,我国施工合同示范文本未对合同的计价方式作出明确规定.我国在建筑业管理体制和管理方法方面的惯用作法与FIDIC条款实施的要求是不一致的.我国习惯于甲方管理项目、习惯于总价包干合同,工程建设监理不适应全过程全方位进行项目管理的要求,其工作性质和工作水平并未突破以往局限于质量

监理的格局,无法体现高智能服务这一宗旨.严格意义的招标投标,首先招标投标双方应作到“双盲”,我国在目前完全达到这一要求还有一定难度,有些工程项目的标底无法体现商业秘密这一特征.

外方投资项目之所以较好地应用FIDIC条款,主要原因在于可以刚性地满足上述三个前提条件.黄河小浪底水利枢纽工程除了极其复杂的地质条件、诸多极具挑战性的技术难题外,最令人关注的是它运用国际惯例对工程建设进行全过程全方位的管理,或者说与国际惯例进行全方位的接轨.在小浪底工程没有中国原计划经济下领导的权威,我国上万名建设者和50多个国家的外商唯一共同遵循的是国际通用的FIDIC条款.只有熟悉FIDIC条款,才能在国际工程的招标投标、合同谈判、设备采购、风险管理和索赔处理等方面从根本上处于有利和主动的地位.

建设项目管理是一项系统工程,哪一个环节出问题势必对整个系统产生不利影响.因此,不能孤立地抓工程质量,不能就招标投标抓招标投标,不能就监理抓监理.应以项目管理为中心,把项目管理涉及多个环节作为系统工程来研究和处理,FIDIC条款恰恰作到了这一点. 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我国工程建设项目的前期工作由建设方或建设指挥部统筹进行.建设结束后,指挥部即解散,无法系统总结项目管理的经验.国外的项目管理工作由专业人士(工程师)进行,经过一百余年的实践,已系统总结出科学项目管理的理论和方法,形成以工程师监理项目的管理模式,对建设项目进行全过程全方位的监理.完全达到这一点,我们还有很长的路要走,应积极探索,向这个目标努力.对于国际工程,不论是否适应,都必须无条件按国际惯例运作与实施,否则,只能被排除在外.对于国内大型复杂工程,应积极创造条件,采用FIDIC条款进行项目管理,积累经验,提高项目管理水平.同时制定按不同计价形式的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为实现以工程合同为核心进行项目管理创造条件. 综上所述,应以管理机制和管理体制为切入点,逐步改革不适应科学项目管理的习惯作法,改革在建筑业管理方面不适应国际惯例要求的习惯作法,从管理的观念、方法、组织和手段方面积极创造条件,逐步缩小与国际惯例的差距,加速我国建筑业与国际接轨,带动和促进我国建筑业整体管理水平的提高.

FIDIC条款在我国内地使用中的法律问题综述

“FIDIC合同条件”是由咨询工程是由联合会组织主持编撰的合同的总称,主要为国际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缔约提供便利,是FIDIC组织多年来努力协调国际工程建设各方法律关系成果的集中体现。FIDIC合同条件有如下几类:一是为雇主与承包商之间缔约提供的东西,即《FIDIC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因其封皮呈红色而取名“红皮书”,有1957、1969、1977、1987、1999五个版本,1999新版“红皮书”与前几个版本在结构、内容方面有较大的不同;二是为雇主与咨询工程师之间缔约提供的东西,即《FIDIC/咨询工程师服务协议书标准条款》,因其封面呈银白色而被称为“白皮书”,最近版本是1990年版,它将此前三个相互独立又相互补充的范本IGRA-1979-D&S、IGRA-1979-PI、IGRA-1980-PM合而为一;三是为雇主与电气/机械承包商之间缔约提供的范本,即《FIDIC电气与机械工程合同条件》,因其封面呈黄色而得名“黄皮书”,1963年出了第一版“黄皮书”,1977年、1987年出两个新版本,最新的“黄皮书”版本是1999年版;四是其他合同东西,如为总承包商与分包商与分包商之间缔约提供的范本,《FIDIC土木工程施工分包合同条件》,为投资额较小的项目雇主与承包商提供的《简明合同格式》,为“交钥匙”项目而提供的《EPC合同条件》。上述合同条件中,“红皮书”的影响尤甚,素有“土木工程合同的圣经”之誉。

随着我国企业参与国际工程承发包市场进程的深入,越来越多的建设项目、特别是项目业主为外商的建设项目中,开始选择适用FIDIC合同文本。中国的建筑施工企业开始被迫地

接触这上百页合同文本中的工程师、投标保函、履约保函、业主支付保函、预付款保函、工程保险、接收证书、缺陷责任期等国际工程建设的新概念,从北京城建集团接触第一个FIDIC合同文本开始,逐步在越来越多的工程建设中得到推广和使用,并与我国建筑市场改革开放相对接,对中国的建设体制产生影响和冲击,最典型的体现就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1999建设部示范文本,抛弃了多年来延用的模式,变为和FIDIC框架一致的通用条款与专用条款,并采用工程师,而今年7月1日起开始实施的《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更是对旧的量价合一的造价体系的告别。中国的建设市场正在大踏步地和国际建设市场融为一体。

从对FIDIC合同条件的介绍翻译和推广,到FIDIC合同对我国工程建设管理体制的变革产生重大影响,从少数从事国际工程承包大企业在国际市场上的了解运用,到在内地一般工程承发包中的接受和使用,FIDIC合同在我国内地的影响也经历了由浅入深的过程。 然而,正如一个连体儿被分为两个独立体所要面临的困难和问题,要把两个独立的婴儿变成一个连体儿也同样面临痛楚。虽然中国建设主管部门在下决心快步地推行多项改革措施,但由于旧体制下诸多旧观念的根深蒂固,同时,金融、担保、保险等相关配套环节、配套市场的掣肘,要实现充分对接还需要一个过程。

另一方面,FIDIC合同条件虽经40多年的不断完善,但要在中国得到推广,也必须和中国的建筑市场相适应,及时反映中国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变化,否则,就无法在中国这一潜力巨大的市场上保持久的生命力,无法在中国的沃土上绽放出艳丽的花朵。

事实上,由于这种种原因,FIDIC合同文本目前在中国大陆的适用过程中,还是存在不少问题。目前内地工程项目中采用的大多是香港版的FIDIC条款,由于FIDIC条款自身的特性,如受英美法律传统的影响、“工程师”的作用、工程量清单的使用等等,与我国现有的法律机制存在一定的差异,加上内地项目使用FIDIC条款仍处于深度摸索阶段,期间出现一些问题、障碍也在所难免。

FIDIC制定了工程招标投标程序,这些内容并不针对特定的法律制度,具有明显的自由经济色彩,很少涉及政府干预工程。但是,我国的情况显然特殊,政府干预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的行为普遍被认为是有意和必须的。比较两者的差异,对内地项目使用FIDIC合同也许是有益的,对在华从事服务的境外工程咨询公司尤为必要。 FIDIC合同强调“工程师”的作用,提倡对“工程师”进行充分授权,让其“独立公正地”工作。目前,建设单位对作为“工程师”的第三方-工程咨询/监理方信任不够充分,对“工程师”往往授权不足,多方制肘,这使得FIDIC合同条款的特色难以发挥。此外,在脱胎于FIDIC合同机制的我国建设监理制度下,我国的监理工程师难以发挥FIDIC条件下的“工程师”作用。

采用工程量清单进行计价和结算,是FIDIC合同的另一重大特色,自今年7月1日起,我国工程项目采用工程量清单的法律障碍并不存在,但技术和管理方面的障碍则十分凸显。 FIDIC合同下的风险分担及保险安排有其特点,相对来说也比较公平,在我国公众保险意识相对淡薄,保险市场尚不发达的情况下,建设单位往往不恰当地限制自己的风险,并将有关风险强加给承包商。

在FIDIC合同下,工程担保是很重要的,涉及投标保函、履约保函、取舍款保函、工程保留金保函、免税进口材料物资及税收保函、工程款支付保函,内地工程项目较常涉及的是投标保函、履约保函。在工程担保上,目前问题比较突出的是担保不平衡。从长远角度看,这种不平衡将防碍建设市场的健康发展。

在FIDIC条款下,承包商的工程款受偿比较有保障,我们的问题在于,建设单位经常将FIDIC合同条款通用条件有关工程款支付的安排悉数推翻,代之以极具中国特色的拖欠工程款相关内容。如今,高达数千万元的巨额工程拖欠款已成为施工企业和政府主管部门的一大

心病。

新版FIDIC合同中不可抗力条款与中国法律中有关不可抗力的规定基本上不存在冲突。由于中国法律中有关不可抗力的规定比较笼统,为在中国适用FIDIC合同的当事人自行约定留下了充足的空间。尽管FIDIC合同通用条件中不可抗力条款约定的较为明确,但在中国适用时仍然有必要作适当修改。在不违反中国法律的情况下,中国企业在采用FIDIC施工合同条件时,可以在合同通用条件第19条的基础上更加详细、明确地约定不可抗力条款。 FIDIC招标文件组成

(1) Invitation for Bids (2) Instructions to Bidders

(3) General Conditions of Contract Part I (Conditions of Contract for Works of Civil Engineering Construction, Part I General Conditions)

(4) Special Conditions of Contract (Conditions of Contract for Works of Civil Engineering Construction, Part II Conditions of Particular Application with Guidelines for Preparation of Part II Clauses) (5) Technical Specifications

(6) Forms of Tender, Appendix to Tender and Tender Security (7) Bills of Quantities (8) Form of Agreement

(9) Forms of Securities, Performance Bank Guarantee (10) Drawings

以下对以上文件择要加以说明。

1.投标人须知(Instructions to Bidders)

投标人须知,简单说来,就是告诉投标人如何编制投标书,按什么程序投标以及招标人如何开标、评标和授标(即选定中标者)的文件。不懂招标投标的外行人,看过投标人须知后,就能知其大概。

FIDIC编制的投标人须知编写指南包括如下一些内容。 (1)概述

(2)招标文件构成

(3)投标书的填写与递交 (4)必需的补充资料 (5)招标文件的修正 (6)货币要求与汇率 (7)现场考察 (8)投标保函 (9)奖励

(10)当地法规 (11)投标书的审查 (12)授标

为了便于读者比较,这里把世界银行1993年5月出版的《工程采购招标文件样本》中投标人须知的目录在下面列出。 A. 概述 1. 投标范围 2. 资金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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