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五峰县爆破服务收费标准
县公安局 县物价局 县工商局 县安监局印发《关于推行爆破服务“一体化”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
五公规?2009?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
《关于推行爆破服务“一体化”的实施意见(试行)》已经县人民政府第十七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进行广泛宣传,并认真贯彻实施。在实施过程中遇到新的问题及时报告县公安局。
二OO九年八月三十一日
关于推行爆破服务“一体化”的实施意见(试行)
为了进一步加强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认真贯彻“预防为主,管理从严,服务生产,保障安全”的原则,有效预防爆炸物品流失社会,杜绝涉爆案件和事故的发生,根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爆破安全规程》(GB6722-2003)和湖北省公安厅、宜昌市公安局关于推行爆破服务“一体化”的相关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现就推行爆破服务“一体化”工作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主要内容
爆破服务“一体化”是指由具备资质的专业爆破作业单位为民爆物品使用单位提供购买、运输、储存、爆破、清退等“一体化”有偿爆破作业服务,彻底解决民爆物品使用单位小、散、多、弱以及爆破技术不过关、安全管理不到位等
问题。具体模式是:爆破作业单位与接受爆破服务的单位,在自愿的基础上签订有偿服务合同,明确责、权、利,由爆破作业单位实施“一体化”爆破服务。接受爆破服务的单位不承担民爆物品安全管理责任,爆破作业单位法人代表是爆破作业“一体化”的第一责任人。本实施意见所指爆破作业级别和范围限于D级以下(含D级)土岩爆破。
二、实施范围
除具备爆破安全条件的煤矿和大中型非煤矿山企业(即年开采量在5万吨以上的非煤矿山),按规定可以成立自己的爆破作业队伍(非营业性),负责本单位的爆破作业活动外,其他民爆物品使用单位均由具备资质的专业(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提供民爆物品购买、运输、储存、爆破、清退等“一体化”有偿爆破作业服务。
三、运作方式
(一)“一体化”爆破作业单位的建立与审批 1、 “一体化”爆破服务企业申办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必须具备的条件:
①爆破作业单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爆破作业属于合法的生产活动;
②有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民用爆炸物品专用仓库;
③有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管理人员、仓库管理人员和具备国家规定执业资格的爆破作业人员;
④有具备国家规定执业资格的爆破工程技术人员(省级公安部门发证),其中中级资格不少于1人,初级资格不少于2人;
⑤有符合国家行业标准,与爆破作业相配套的钻机、空压机、装药设备等爆破专用设备和专业运输车辆;
⑥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岗位安全责任制度; ⑦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成立营业性爆破服务单位的,由单位提出申请,经县公安局审核,报市公安局核发《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持《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从事营业性爆破作业活动。爆破作业单位应当在办理工商登记后向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备案。
2、非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的建立与审批
大中型矿山企业内部成立爆破作业单位申办非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必须具备的条件:
①企业具有一定的生产规模(年开采量在5万吨以上); ②有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民用爆炸物品专用仓库;
③有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管理人员、仓库管理人员和具备国家规定执业资格的爆破作业人员;
④具备国家规定执业资格的初级爆破工程技术人员2名(省级公安部门发证);
⑤有与爆破作业相配套的钻机、空压机、装药设备等爆破施工器材;
⑥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 ⑦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及其他相关材料。 成立非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的,由企业提出申请,经县公安局审核,报市公安局核发《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
(二)“一体化”涉爆从业人员的管理
“一体化”爆破服务单位的从业人员分别为爆破员、安全员、保管员和押运员(简称民爆“四员”)
1、民爆“四员”由爆破服务“一体化”企业统一招录聘用。
2、按照《民用爆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爆破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标准》(GB53-93)要求,爆破作业人员应当经市级公安机关考核合格,取得《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爆破作业。
3、民爆“四员”应符合以下条件:
年龄18周岁以上,55周岁以下,初中以上文化程度,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民爆岗位的疾病和生理缺陷;具备从事民爆不同岗位所需的专业技术知识,经公安机关考核合格;无嗜赌、酗酒、吸毒等不良嗜好。(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不得录用)
(三)民爆物品的审批
“一体化”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及非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购买民爆物品须凭公安机关核发的《爆破作业单位许可
证》及申请,当地派出所审查、县公安局审核,开具《爆炸物品购买证》和《爆炸物品运输证》后,方可购买、运输。
(四)“一体化”爆破服务制度的规范和监管 爆破服务“一体化”,是将使用单位与作业单位分离的一项新型爆破管理作业模式,必须结合实际制定有针对性的安全监管制度。
1、爆破作业单位要依照《条例》的规定,对民用爆炸物品的购买、储存、运输、爆破、清退等各个环节,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各项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2、严格执行民爆物品出入库流向登记制度。 3、爆破作业结束后要在现场及时制作爆破作业记录,落实每班领用清退制度。
4、落实双人双锁、双人签字、双人领取、双人运送、双人作业的“五双”管理办法。
5、对接受爆破服务的单位,必须经过公安机关审查确认其生产活动的合法性,并提交相关文件及证照(采矿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工程项目的开工令、中标通告书、爆破设计方案等)予以备案后,方可接受爆破作业服务。
6、对农村打屋基、挖水井、建沼气池、自筹资金修村道、小型水利等零散使用民爆物品的,由使用人提出申请,并出具相关证明材料,经村委会签署意见,报属地派出所审核批准,方可接受爆破作业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