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劣药品报告制度
1 目的:为掌握药品生产、流通、使用过程中的质量动态,及时查
处假药、劣药,保障人民用药安全。
2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 药:
2.1 药品所含成分的名称与国家药品标准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药 品标准规定不符合的。
2.2 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 3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假药处理:
3.1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
3.2 未经批准生产、进口、或者依照药品管理法必须检验而未经
检验销售的。 3.3 变质的。 3.4 被污染的。
3.5 使用未取得批准文号的原料药生产的。 3.6 所表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
4 药品成分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的,为劣药。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药品,按劣药论处。
4.1 未表明有效期或者更改有效期的。 4.2 不注明或者更改生产批号的。 4.3 超过有效期的。
4.4 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未经批准的。 4.5 擅自添加着色剂、防腐剂、香料、矫味剂及辅料的。 4.6 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规定的。
5 凡制、售假劣药品或擅自把假劣药品用于临床者,应立案查处,
及时报告。 6 申报程序
凡发现假、劣药品者,及时通知质量负责人,立即停止相关药品销售并封存,收集进货票据等凭证,同时上报苏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待相关部门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