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备移交及认可管理办法

2019-01-27 15:19

设备移交及认可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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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目的

本标准规定了本公司设备移交及需进行认可的要求。 2. 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公司设备采购、设计、制造、安装、修理和使用等部门。 3. 职责

3.1安全技术部与股份公司设备能源部共同负责设备移交及对设备进行必要确认。 4. 工作程序 4.1 设备移交

4.1.1新置设备安装、调试结束,经1~3个月的试运行后,由牵头实施部门提请股份公司设备能源部与安全技术部组织验收、移交。设备移交,由股份公司设备能源部牵头与安全技术部组织有关部门和安装调试人员进行鉴定、验收。 4.1.2设备移交、验收内容包括: a.外观、基础及安装质量验收; b.精度检查或功能性试验; c.运转试验; d.技术资料是否齐全

e.主要元器件、材料的品牌、数量的确认; f.其它。

4.1.3正式办理设备移交手续时,须提供如下有关材料:

a.技术含量高、价值量大、新型引进、精大稀、关键设备的可行性论证报告; b.立项报告;

c.新增或更新设备申购单; d.招标书及限价单; e.合同; f.决算表及发票;

g.重要设备的检验开箱记录; h.设备安装质量及精度检验记录 ;

i.上级技术监督部门的检测、鉴定合格报告;

J.出厂文件(合格证、装箱单、使用说明书、机械、电气维修用图册等); k.进口设备必须要有一套以上已翻译好的中文出厂资料; l.有关管理制度要求的其它资料。

4.1.4新置设备试运转1~3个月后,经股份公司设备能源部、安全技术部、使用部门及有关方面共同确认安装合格、满足过程能力需要及有关资料齐全时,签署《固定资产移交验收单》,安全技术部办理资产登记、落户手续。财务中心凭已办理登记、落户手续的《固定资产移交验收单》及发票附件等办理报帐手续,给付质量保证金。对自制设备,凭《固定资产移交验收单》及内部合同办理资产确认等手续。

4.1.5专用设备的鉴定、验收,需有工艺部门参加,并出具工艺合格验证报告。 4.1.6检验、测量和试验性设备的鉴定、验收,需有质量检查部参加,且须由质量检查部先办理计量登记手续。

4.1.7汽车类运输车辆的鉴定、验收,需有行政人事部参加,并作检验、鉴定。 4.1.8有关技术鉴定部门规定需强制检测、鉴定的设备,应按规定实施检测、鉴定,并出具合格报告。

4.1.9对鉴定为不合格的设备,实施部门应及时采取相关补救措施,整改后重新申请验收,或经分管领导签字特许放行。 4.2设备认可。

设备认可指设备因移装、改装或修理后需重新进行鉴定、验收,及进行有关定期检查确认其满足过程要求等。 4.2.1设备移装认可

设备移装指设备在本公司内,部门间的调动,或设备在原部门内安装位置的变动。

4.2.1.1本公司内部门间设备的调动,须由调出部门、调入部门、安全技术部共同签署《设备内部调拨单》、加盖财务部门印章后实施。

4.2.1.2一般情况下,调拨设备的安装、调试工作由调入部门自己负责。调拨设备移装后,须由调入部门报请安全技术部牵头组织对设备安装质量及精度进行检查、验收,并填写《设备安装质量及精度检验单》。

4.2.1.3禁止各部门擅自在部门内移动设备,因工艺调整等确需重新移装的设备,需报安全技术部审批后实施。安装、调试结束后,须报请安全技术部组织检查、验收,并填写《设备安装质量及精度检验单》。 4.2.2设备改装认可

设备的改装也称设备的技术改造,由股份公司设备能源部与安全技术部共同负责组织实施。设备改装完工后,需进行检查、验收,并填写《设备技术改造验收移交书》、《设备安装质量及精度检验单》。凭股份公司设备能源部与安全技术部共同签署的《设备技术改造验收移交书》,财务部门办理增值、减值手续。 4.2.3设备修理认可

设备故障修理、设备事故修理、设备适时修理及设备大(项)修理均需对设备进行检查、验收。

4.2.3.1一般情况下设备故障修理由部门设备员组织检查、验收,重大设备故障修理,由安全技术部组织检查、验收。设备故障修理完工后,由各部门设备员填写《设备故障维修记录》并保存。

4.2.3.2轻微设备事故的处理由部门分管领导主持,一般设备事故的处理由股份公司设备能源部主持,重大设备事故的处理由股份公司主管领导主持,股份公司设备能源部组织。事故处理结束后,填写《设备事故表》,修理确认办法同故障修理。

4.2.3.3设备适时修理主要指生产淡季修理和日常中小修理,各设备使用部门根据生产期间设备技术性能的实际状况,由安全技术部预先填报申请,经股份公司设备能源部筛选确认,报请股份公司领导批准后适时安排修理。该类修理由股份公司设备能源部与安全技术部共同组织实施、检查、验收,并填写《设备修理竣工验收报告单》。

4.2.3.4设备大(项)修理由股份公司设备能源部根据批准后的设备大(项)修理年(月)度计划分步组织实施,安全技术部参与竣工验收,有关人员详细检查并记录《设备修理任务书》中各项检查内容。 4.2.4设备报废认可

4.2.4.1 设备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申请报废:

a.已超过规定使用年限,主要结构和部件已严重损坏,设备效能已达不到工艺最低要求,无法修复或无修复改装价值者;

b.因意外灾害或事故使设备受到严重损坏,无法使用、修复和改装者;

c.严重危及安全或环境,继续使用会妨害人身安全,导致重大事故或严重污染环境,无修复、改装价值者;

d.能源消耗不符合国家能源政策规定,不允许继续使用且无改装价值者; e.由于产品变换或淘汰,或因工艺淘汰,不能继续使用而又无改装价值和无需要单位者;

f.因工艺布置改变、厂房搬迁而无法拆走的设备和设施(如炉窑);

g.制造质量低劣(包括自制设备),不能满足生产工艺要求或不能使用的设备; h.上级计量、检测等部门检定不合格、明令报废者。

4.2.4.2设备报废申报、认可、审批程序符合报废条件的设备,由设备使用部门提出申请,详细说明报废的理由,交股份公司设备能源部初步审查。股份公司设备能源部牵头组织有关部门论证、鉴定确认后,由使用部门填写《固定资产报废申报表》,相关人员签署意见,报股份公司总经理批准后生效。凭批准后的报废凭证,股份公司设备能源 部、财务中心办理注销固定资产手续。

4.2.5开展有关定期检查,保证设备满足过程能力要求。

4.2.5.1每年11月份组织开展设备完好普查,对各部门进行设备完好率抽查。各部门应按规定要求认真开展设备完好普查,并填写相关完好普查表,后方设备需填写《设备安装质量及精度检验记录单》。各部门依完好普查结果,编制、报批下年度设备更新改造计划、大(项)修理计划和适时修理计划。

4.2.5.2工序质量控制点设备的定期检查按《工序质控点管理办法》执行。

4.2.5.3检验、测量、试验设备的定期检查按《监视和测量管理实施办法》规定进行。 5. 相关文件

5.1 Q/JI.P080-2004 《过程设备控制程序》 5.2 Q/J.P100-2004 《监视和测量装置控制程序》 6. 记录

以下记录作为设备履历记录由档案部门保存,保存期为设备报废后一年: 6.1 Q/J.04-表01 设备开箱检查验收单

6.2 Q/J11.04-表02 设备安装质量及精度检验记录单 6.3 Q/JGA11.04-表03 固定资产移交验收单 6.4 Q/JGA1.04-表04 设备技术改造验收移交单 6.5 Q/JA1.04-表05 设备内部调拨单 6.6 Q/J.04-表06 设备修理竣工验收报告单 6.7 Q/JA11.04-表07 设备修理任务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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