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农村留守儿童之家运行管理办法
为确保全省农村留守儿童之家健康有序运行,管理规范化、制度化,长期发挥实际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留守儿童之家坚持属地管理原则,遵循政府主导,妇联主抓,教育部门主管,学校(幼儿园、社区、村委会)负责落实的运行管理机制。
第二条 留守儿童之家统一配备的硬件设施属国有资产,由各县区妇联负责监管,学校(幼儿园、社区、村委会)统一造册登记,制定管理细则,负责各种设施的日常管理与维护。
第三条 要成立以党委、政府领导为组长的留守儿童之家管理运行领导小组,指导工作,协调解决管理运行有关事宜。
第四条 建立、完善有关学习、活动、管理等方面的规章制度,开展关爱活动,制定并认真落实年度工作计划和中长期规划。
第五条 学校、幼儿园、社区等要为留守儿童之家配备1—2名具有爱心和责任心的专、兼职教师,具体负责开展日常的管护、教育和管理工作。妇联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基层组织和五老人员等组建一支具有较高社会责任心、具备一定管护能力、相对稳定的管护和志愿者队伍,协助学校、幼儿园等开展亲情、心理、品德、生活和健康等关爱活动。
第六条 开辟亲情交流网络视频,运用亲情电话,让留守儿童与父母经常沟通交流,同时确保留守儿童有特殊情况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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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时间与监护人或父母取得联系。
第七条 开展心理咨询服务,开展有关知识辅导活动,加强留守儿童思想道德、心理健康、遵纪守法、卫生安全、独立生活和自我保护能力的培养教育。
第八条 利用课外活动时间、双休日和节假日,定期、不定期地组织开展各类活动,开设各类兴趣班、技术班、特长班,注重留守儿童兴趣爱好和审美情趣的培养。
第九条 开办临时监护人家庭教育培训班,传授科学家庭教育知识和方法,利用家长返乡时机,对留守儿童父母进行集中辅导,督促并指导家长切实履行监护义务。
第十条 活动场所要面向留守儿童长期开放,保证留守儿童有活动、读书、谈心交流的场地,不得挤占或挪作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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