瓦斯引入回风巷或抽放系统中。
(5)突出矿井采掘工作面应加强支护管理,防止片帮或流煤造成瓦斯超限。
(6)掘进工作面换风筒前,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防止瓦斯超限。 (7)岩巷掘进时,应做好必掘必探工作,防止误揭煤层造成瓦斯超限。
7.防治采煤工作面瓦斯超限
(1)采煤工作面回采前必须进行抽采评价,评价前应根据钻孔成果图编制取样点设计,经矿总工程师批准后,由专职人员按设计取样测试,确保证测试参数准确、可靠。抽采不达标的工作面必须补打钻孔进行强化抽采,直至达标。抽采评价报告经矿总工程师批准后,报上级公司备案。
突出采煤工作面每月必须对即将回采的范围(不低于100m段)重新进行专项消突评价,临近地质构造带或瓦斯异常带时,还应对地质构造带、瓦斯异常区进行重点消突评价。
(2)开采瓦斯含量高的单一厚煤层或煤层群时,在抽采达标后,还要根据实测的残余瓦斯含量、采掘进度预测采、掘期间的瓦斯涌出量,并采用加大风量、综合抽采等措施,防止采掘期间瓦斯超限。
(3)回采工作面隅角不能及时冒落的,必须及时编制安全技术措施进行处理。隅角金属棚、锚杆和锚索托盘在进入采空区前必须提前回收。
(4)采煤工作面及采空区内,严禁出现大面积空顶现象。采空区顶板不能随采冒落的,必须编制安全技术措施进行处理,否则,停止生产。
(5)必须加强采煤工作面的矿压观测和预报工作,研究周期来压规律,在周期来压前必须通知通风、生产部门做好风量调节、巷道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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循环进度调整工作。
(6)在过断层、陷落柱等地质构造时,距地质构造50m前,必须制定出防范措施,打钻探测构造情况、研究、分析构造附近的突出危险程度,确认安全后方可继续采掘。
(7)建立工作面预警体系,当工作面及回风流瓦斯浓度达到0.8%时,应查明原因,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8.回风巷道防治瓦斯超限措施
加强通风巷道的检查、维修,保证回风巷道断面符合要求,巷道失修率低于7%,严重失修率低于3%,否则必须进行巷道扩修。回风巷必须按规定安装瓦斯传感器,并定期调校。当回风巷道瓦斯浓度超过规定值时,必须立即停止与此回风系统相关的所有采掘工作,查明原因,制定防范措施后,方可恢复生产。
9.加强瓦斯检查和监控系统管理
对于高瓦斯矿井、突出矿井除设置专职瓦斯检查员外,在采掘地点工作的电钳工、安全检查员、班组长、矿井管理人员必须随身携带便携式瓦斯检测报警仪。
地面监控中心的值班人员要随时监测各作业场所瓦斯变化情况,详细记录异常信息,当系统发出报警、断电等异常信息时,立即通知矿调度室和通风调度,以便查明原因,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处理。
为防止瓦斯传感器误报警,应加强瓦斯传感器的调校工作,并采取以下措施:
(1)甲烷传感器的引出线必须固定于吊环上,避免插头受力造成接触不良。加强职工培训,使职工正确操作,在挪移传感器时必须轻挪轻放,严禁碰撞传感器、手拽传感器电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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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瓦斯监控系统的电源箱必须安装在设备托架上,内、外接地可靠,并确保电池组铅板垂直放置,严禁吊装电源箱。
(3)经过大于4%的瓦斯气体冲击的低浓度甲烷传感器,必须立即调校或更换。
(4)掘进巷道爆破前,应将迎头甲烷传感器的外移50m以上,并采取有效保护措施,防止传感器被炮崩坏。
(5)处于潮湿环境中的甲烷传感器,使用一个月后必须升井检修。 (6)电源箱的供电电源不得和变频装置、被控设备取自同一台开关。 (7)发热量大的机电设备上方禁止安装甲烷传感器。
(8)采掘工作面监控电缆与动力电缆必须同侧吊挂时,间距必须大于100mm,且监控电缆必须位于动力电缆上方。五、要求:
10.其他要求
(1)严格按照“先抽后采、监测监控、以风定产”瓦斯治理方针要求和“通风可靠、抽采达标、监测有效、管理到位”的瓦斯治理十六字工作体系建立、健全各级领导瓦斯治理岗位责任制,认真落实瓦斯治理的各项制度,树立瓦斯超限就是事故,瓦斯可防可控的理念。
(2)严格按照上级主管部门核定的通风能力组织生产,严禁超能力生产。
(3)强力推进瓦斯抽采。矿井抽采系统应实现“大钻机、长钻孔、大流量、多抽泵,大管径、多回路”的抽采模式,采煤工作面采用综合抽采技术有效降低煤层瓦斯含量。
(4)加强通风系统管理,确保通风系统可靠。采掘工作面风流独立、稳定,防止出现不合理的通风现象。
(5)严格执行瓦斯排放、巷道贯通、过老空、过老巷、启封密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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盲巷处理及通风系统调整等方面的有关规定,狠抓措施落实。坚持干部现场指挥,把好关键环节安全关。
(6)严格瓦斯检查制度,杜绝空班漏检。发现瓦斯超限要立即通知超限区域停电撤人,严禁瓦斯超限作业。
(7)对瓦斯抽采进行准确计量,定期检测或实时监测各抽采点的抽采瓦斯浓度、负压、流量、温度等参数,实时监控泵站设备运行状态参数。
三、瓦斯超限的统计、汇报
1.发生瓦斯超限时,矿调度室应立即查明超限原因,在下列时间内向煤业公司调度室报告:瓦斯浓度≥3%的10分钟内,瓦斯浓度﹤3%的30分钟内。
2.所有的瓦斯超限必须进行汇总,并按计划内超限和计划外超限进行分类统计。有计划停电停风时,矿井必须提前填报计划申请单,经矿长批准后,检修前传报上级公司调度室,否则按无计划停电停风处理。
3.各矿井每周必须对瓦斯超限进行统计汇总,并在每周五下午3点之前报煤业公司,各煤业公司每周五6点前用电子版报集团公司技术管理部和安监局。
四、瓦斯超限事故的追查处理
1. 2.由于系统原因造成的误报警,必须由矿总工程师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分析,并及时与厂家联系,弄清原因,制定防范措施。分析及处理结果报煤业公司备案。如果一个月内有2个矿发生类似问题,煤业公司负责信息和监控的部门要分析原因,采取措施,并将分析结果报集团公司信息中心、安监局和技术管理部。
3.建立健全瓦斯超限追查处理制度,计划外的瓦斯超限,必须按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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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进行追查,分析原因,制定防范措施,按超限程度实行分级追查处理。分级如下:(1)采掘工作面风流中瓦斯浓度在1.0%~1.5%之间的,立即停止瓦斯超限地点的生产,由总工程师组织追查,值班领导、安监、通防部门参加;(2)1.5%~3.0%的,立即停止瓦斯超限地点的生产,撤出人员,由矿长组织通防部门及有关部室负责人、值班领导追查处理;(3)瓦斯浓度大于3%的由煤业公司总工程师组织通风处、安监局及有关部室进行追查处理。
追查必须有记录、有处理结果、有防范措施。大于3%的瓦斯超限要求矿长、矿总工程师向上一级公司总工程师、安监局长、总经理、董事长进行专门汇报,并将追查处理的文字材料报上一级公司有关部门和领导。
4.发生瓦斯超限的矿井,在区域瓦斯治理、瓦斯综合治理、“双基”及矿井安全质量标准化考核中按规定扣分。瓦斯超限没有追查记录或追查不彻底、责任未落实到人、责任人未受到处理的,按规定双倍扣分。
本办法自2011年9月1日起执行,与国家有关规定抵触的按国家规定执行。
附件:表1. 瓦斯监控系统报警统计台帐
表2. 瓦斯超限追查处理记录表
二〇一一年八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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