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额,公司净资产=公司所有资产-公司所有负债②按照购买时的金额加上3%利息之和,计算期间为购买日至提出出售的上一月最后一天;
(2)在公司还没有上市之后出售的,按照市场波动、由执行合伙人根据市场情况进行出售的价格。
3. 分配
(1)出售或回购打款时间是在发生签署《份额回购通知书及确认书》后的1个月至6个月内,由公司应在这个时间之内打款给持股平台,执行合伙人再把持股平台获得的款项转入员工指定的银行账户,若需要工商变更,应在工商变更后打款给员工。
(2) 股票出售后,该等提出出售要求的公司员工持有的员工持股平台的份额应相应降低。
4. 工商变更
(1)执行合伙人应在每年01月31日前确定员工持股平台详细持股人及对应股权; (2)为简化手续,仅对购买金额等于及大于10000元的员工进行工商变更,金额小于10000元的员工不变更工商。不变更工商的员工任然拥有相应份额的分红权、收益权、股票增值权。
(3)执行合伙人应在第二年的第一个季度内办理工商变更及备案,参与员工持股计划的员工应积极配合办理工商相关事宜。
第十章份额回购
第三十九条 在公司执行董事决定的授予期限届满之日前,如参与员工持股计划的公司员工发生如下情形的,则其持有的员工持股平台的份额应全部转让予其所在的员工持股平台的执行合伙人,转让价格如下:
1. 存在本管理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的不得参与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的,或被授予员工持股平台份额后出现上述第十二条规定的不得参与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的,依据本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参与员工持股计划的公司员工所持有的全部份额将由公司回购或受让。发生第十二条的1、2、3、4点按照最初授予价格依法回购或由其所在的员工持股平台的执行合伙人按照最初授予价格受让;发生第十二条5、6点按照最初授予价格加3%年利依法回购或由其所在的员工持股平台的执行合伙人按照最初授予价格加3%年利受让;计算期间为购买日至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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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款项转出的上一月最后一天。其中,因触犯法律、违反职业道德、严重违反公司内部规章、失职或渎职等行为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而被公司解聘的,若公司损失超过参与员工持股计划的公司员工当初认购金额,则公司有权将该员工份额以零对价转让给其所在的员工持股平台的执行合伙人,同时,公司保留进一步追偿的权利;若公司损失未超过其认购金额,则公司有权以其当初认购金额中扣减公司损失的价格为对价,将其份额转让给其所在的员工持股平台的执行合伙人;
2. 员工主动及被动的中途退出(不满3年退出):参与员工持股计划的公司员工所持有的全部份额应以最初授予价格加3%年利转让给其所在的员工持股平台的执行合伙人,计算期间为购买日至款项转出的上一月最后一天;公司要求的被动退出、员工个人自行主动退出情况均按上述规定处理;
3. 解雇而退出:在合同到期不再续约情况下,参与员工持股计划的公司员工所持有的全部份额应以最初授予价格加3%年利转让给其所在的员工持股平台的执行合伙人,计算期间为购买日至款项转出的上一月最后一天;
4. 经济性裁员导致的退出:参与员工持股计划的公司员工所持有的全部份额应以最初授予价格加3%年利转让给其所在的员工持股平台的执行合伙人,计算期间为购买日至款项转出的上一月最后一天;
5. 因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而正常退休而退出:参与员工持股计划的公司员工有权继续持有员工持股平台的份额,并按照本管理办法第九章的规定解除锁定;
6. 因死亡而退出:因病或因意外导致身亡,其法定继承人所持有的全部份额应以最初授予价格加3%年利转让给其所在的员工持股平台的执行合伙人;如应履行前述转让义务的公司员工同时为员工持股平台的执行合伙人,则执行合伙人应按照前述价格要求将其持有的员工持股平台的份额全部转让予公司执行董事决议指定的员工持股平台的新的执行合伙人。
第四十条 在公司执行董事决定的授予期限届满之日后,参与员工持股计划的公司员工其间接持有的尚未解锁的公司股份对应的其持有的员工持股平台份额,其应全部转让予其所在的员工持股平台的执行合伙人,转让价格为以下两者中的价高者:该等出资份额对应的最近一期的公司净资产价格或最初授予价格加3%年利,利息计算期间为购买日至款项转出的上一月最后一天。如应履行前述转让义务的公司员工同时为员工持股平台的执行合伙人,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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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人应将其持有的员工持股平台的份额全部转让予公司执行董事决议指定的员工持股平台的新的执行合伙人。
第四十一条 本条约定自公司执行董事决定的授予期限届满之日起自动且无条件终止。 第四十二条 在锁定期内发生本章所规定的需要回购的情形的,由公司执行董事取批准后,向相关的参与员工持股计划的公司员工发出《份额回购通知书》,载明回购的股票数量、价格及办理回购的时间、地点,参与员工持股计划的公司员工应依照《份额回购通知书》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回购打款时间是在发生回购情形后的1个月至6个月内,若需要工商变更,应在工商变更后打款给员工。
第四十三条 除本章规定的情况外或法律法规另有强制性规定,参与员工持股计划的公司员工不得以任何方式处置(包括但不限于:买卖、设臵担保、回购、委托管理等方式)其所在员工持股平台内持有的出资份额。
第十一章特别限制
第四十四条 尽管有本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就公司员工在员工持股平台内的出资份额转让,及员工持股平台对公司股份的转让,如法律法规有禁止或限制性规定,承诺员工持股平台持有的公司的股份应有更长的锁定期,则以上转让应符合并自动适用该等要求。
第四十五条 尽管有本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在公司向相关部门提交挂牌申请后直至相关部门审核该等申请的完整期间内,公司员工不得以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股权转让、回购、委托管理等)转让其在员工持股平台内持有的任何出资,员工持股平台亦不得转让其在公司持有的任何股份。
第十二章会计和税收
第四十六条 参与员工持股计划的公司员工取得相关收益时应根据国家税务法律的有关规定依法纳税,因为参与员工持股计划产生的其他税费(借款利息、佣金费用等)应由参与员工持股计划的公司员工自己承担。
第四十七条 如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员工持股平台对公司员工需要缴纳的税费进行代扣代缴,则员工持股平台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进行代扣代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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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章公司与参与持股计划公司员工的权利义务
第四十八条 公司的权利和义务: 1. 公司具有对本计划的解释和执行权。
2. 公司不得为参与员工持股计划的公司员工依据员工持股计划获取有关权益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3. 公司应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员工持股计划信息披露等义务。 4.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相关权利义务。
第四十九条 参与员工持股计划的公司员工的权利与义务:
1. 参与员工持股计划的公司员工有权选择是否参加公司的员工持股计划。
2. 参与员工持股计划的公司员工应当按公司所聘岗位的要求,勤勉尽责、恪守职业道德,为公司的发展做出应有贡献。
3. 参与员工持股计划的公司员工在员工持股平台的份额只能转让给员工持股平台的执行合伙人,不得转让给员工持股平台的其他有限合伙人或者员工持股平台的外部人员(另行约定除外)。
4. 参与员工持股计划的公司员工获得的员工持股平台的份额不得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5. 参与员工持股计划的公司员工按照员工持股计划的规定购买股票的资金来源为自筹资金。
6. 参与员工持股计划的公司员工因员工持股计划获得的收益,应按国家税收法规交纳个人所得税及其它税费。
7. 参与员工持股计划的公司员工离开公司后2年内不可加入竞争对手公司(竞业禁止)。 8. 参与员工持股计划的公司员工离开公司后需对公司的重要信息进行保密(保密条款)。 9.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义务。
第十四章附则
第五十条 本管理办法以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监管部门的要求为前提,如出现本管理办法所包含的内容与相关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以及监管部门的强制性要求不一致的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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况,本管理办法的相关内容应进行相应修订,以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监管部门的要求。
第五十一条 本管理办法经公司股东会审议批准后生效,并由股东会授权公司执行董事具体实施。
第五十二条 本管理办法的最终解释权属于公司执行董事。本管理办法的制定、修改及相关补充均须经公司股东会过半数通过。
第五十三条 本管理办法附件1:XXXX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决议;附件2:认购员工股权申请书;附件3:认购确认书;附件4:重庆YY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协议样本;附件5:份额回购通知及确认书。
XXXX有限责任公司 2017年0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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